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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科技奖励体系,打造本土的国际化科技奖励制度

作者:林雪萍 沈应龙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7-21 19:29:31

摘要:除本国专家外,一些奖项也可以尽可能的邀请国际专家参与评审,特别是面向全球科研人员颁发的奖项,进而打造全球知名的国际化科技奖励,

借鉴美国科技奖励体系,打造本土的国际化科技奖励制度

借鉴美国科技奖励体系,打造本土化的国际化科技奖励制度

林雪萍 沈应龙

社会办奖,最近有眉目了。科技部日前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意味着社会力量可以参与科技奖励体系,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

而这条新闻,也使得科技奖励,回到人们关注的焦点。

科技奖励能够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发展进步,是世界各国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重要的科技战略。但在比较各个国家之间的奖励机制方面,则是一个相对困难的事情。因为,一个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具体形态,是与国家科技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的,甚至在更深层次上会受到政治、历史、社会环境的巨大影响。

那么作为科技强国的美国,其科技奖励制度,有何特点,对于发展变革时期的我国有哪些参考呢?

国家奖与民间奖PK赛

美国的国家科技奖励开始于1959年设立的国家科学奖章。发展至今,包括国家科学奖章、国家技术与创新奖章、费米奖、总统青年科学家和工程师奖等各个联邦政府奖项(因通常由总统授奖而被称为各种“总统奖”)和劳伦斯奖、沃特曼奖等各部级机构奖项在内,美国的国家科技奖大约有10余项。相对而言,各州及地方政府设立的奖项影响力十分有限。

国外政府科技奖励侧重精神奖励,奖金低的奖项并不意味着奖项的知名度低。美国的政府科技奖有的没有奖金,或者奖金低。例如,美国“国家科学奖章”、“国家技术与创新奖章”都是没有奖金的;“劳伦斯奖”由能源部资助,获奖人能获得2万美元奖金;“费米奖”有5万美元奖金,但是如果有多人获奖则平分奖金;“总统卓越科学、数学和工程导师奖”每位获奖人能获得1万美元的奖金。

如果从奖励力度上比较,那国家队,就比社会队相差甚远。许多民间科技奖励的金额极为可观,例如戈登奖达到50万美元;2013年注册于美国的生命科学突破奖基金会所设立的生命科学突破奖的奖金,更是达到了300万美元,远超所有国家科技奖励的奖金规模。

在美国,很多“国字头”机构均为私人性质的民间科学机构,包括美国国家科学院(NAS)、国家工程院(NAE)、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等。这些机构同大量私人性质的学会、协会、基金会、企业、媒体一起,设立了规模庞大的社会奖项。最早的奖项甚至可以追溯到19世纪。由于蓬勃发展的民间力量,从奖项的数量上比较,美国全国性的自然科学学会就设立了超过3000项奖项,远超国家科技奖励的数量。

除了数量和奖金之外,就认可度而言,社会奖励也毫不逊色。尽管国家科技奖具有政府权威性,但由于许多美国民间机构本身在特定研究领域占据全球领先地位,这一学术权威地位带来的奖励影响力也毫不逊色。例如医学研究领域的“拉斯克奖”、计算机领域的“图灵奖”、地球科学领域的“维特勒森奖”、工程领域的“费里茨—鲁斯奖”,以及化学领域的“韦尔奇化学奖”和“亚当斯有机化学奖”等,在世界科学界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被称为“领域诺贝尔奖”。

整体而言,美国的国家科技奖励在整个科技奖励体系中虽然重要,但仅是很小的一部分。社会奖项才是绝对的主体。这与美国长期发展所造就的创新资源分布状况是吻合的,政府以外的社会机构掌握着大量的创新资源和成果,因此社会科技奖励也具有巨大的规模和影响力。而我国长期以来政府掌握着绝大多数的创新资源,因此也形成了政府奖励为主体、影响力同政府级别挂钩、国家科技奖励至上的科技奖励体系。

科技共同体深度参与

美国没有设立科技部或科技奖励办公室等统一机构,来管理所有的国家科技奖励。对于各“总统奖”,通常是白宫授权给不同机构来开展奖励的召集、评选工作。例如国家科学奖章委托给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开展;国家技术与创新奖章委托给商务部下属的专利与商标办公室开展;费米奖委托给美国能源部科学办公室开展;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除了委托给美国环保署化学安全与污染预防办公室管理外,更把评审小组的组织和评审过程的开展,委托给了美国化学学会绿色化学研究所这一社会组织。同时,美国各国家科技奖的提名,大都需要多位同行以个人名义推荐。

美国国家科技奖励的这一组织形式,也是与美国的科技管理体制相匹配的。政府并不直接掌握或控制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提名工作甚至部分评审职能,都由学术共同体来履行,进而减轻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以及公平性、专业性方面的质疑。我国国家科技奖励的征集目前以各部门的推荐为主,而且推荐部门的影响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候选人的水平以及评奖情况。例如国家科技奖励的所有获奖项目中,掌握优质资源的中科院、教育部等部门推荐的项目数量,远超过同一行政级别的大部分省、市、区推荐的数量;同时各部门推荐的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基本都是部门内奖项的获奖项目,叠床架屋、互为前提的结构限制了奖励范围,甚至出现了各级奖项集中于少数人的情况。归根结底,这也是由于我国大多数有实力的科技创新主体,均与不同政府部门间存在密切联系,甚至是直接管辖的关系,因此奖项结构深度依托行政架构。

国家奖辐射不同目标人群

同社会奖项的形态类似,美国不同的国家科技奖励之间也很少存在直接的上下级对应关系,并且奖励方向都存在极大差异。除国家科学奖章、国家技术与创新奖章两个综合性奖项外,总统青年科学家和工程师奖主要关注青年科技人员;费米奖关注核能研究;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关注绿色化学研究;联邦实验室卓越技术转化奖关注各国家实验室的成果转化项目;万尼瓦尔·布什奖则关注科技领域的杰出公共服务……同我国各级科技奖励覆盖全领域、学科分类高度相似的结构相比,美国不同国家科技奖项的目标人群存在的差异性,避免了奖励过于集中、奖励范围受限的弊端。

美国国家科技奖励的对象也大都是明确的个人或团体,基本不会出现类似我国的给“项目发奖”的形式。这是由于美国在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结构中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而非常注重成果所有权的明确判定。而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则孕育于长期的公有制环境中,且重大成果往往是国家需求主导下的跨单位产物,因此更加习惯以项目作为奖励目标。

打造本土化奖励体系

一个国家的科技奖励制度需匹配相应的科技管理体制,以及政治、历史、文化背景。设立于1999年的我国现有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形成,立足于中国特有的科研环境与形式,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一制度也必将占据我国科技奖励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随着科创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也应借鉴国外科技奖励的经验,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变化。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恰好指引了改革的方向。

首先,社会奖励需要进一步增强。目前我国的创新主体结构越来越丰富,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背景下的体制外创新资源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因此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也应当做出调整变化,以体现这一变化所带来的新需求。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大力扶持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发展,能够进一步释放社会创新资源的活力,并与国家科技奖励互补形成更加广泛、高效的科技奖励体系。除了政府科技奖中有代表国家最高等级的科技奖励之外,着重引导社会科技奖的设立和完善,加强对专业学会奖项的重视和认可,使得社会科技奖励真正的成为政府科技奖励有益的补充。也建议国家科技奖励的管理部门,加强与专业协会奖项、地方政府奖项以及民间奖项的互动与合作,形成多层次协同效应的、共同发展科技奖励事业。

其次,奖励关注领域需要多样化设置。美国科技奖励体系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强大的科研实力。获奖成果的先进性也赋予了奖项本身崇高的学术权威性。目前我国科技实力在全球的地位明显攀升,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某些领域已经处于国际领先位置。因此,我国可以考虑遴选一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学科领域,设立新的科技奖励,以深厚的科研能力带动奖励体系的影响力。这同时也是减少奖励的马太效应和边际递减效应、提高奖励效率的有益尝试。另外,根据“中国制造2025”的发展需要,可以在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科技等方面,设立更多的社会奖励。

再者,探索面向国际的科技奖励方式。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一个国家的科研不可能仅凭借自己国家的科研力量完成,在全球竞争中所需的是全面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奖励作为科学技术促进手段,应充分重视对外的交流,利用国外已有的技术和科学家掌握的技术,促进本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在某些奖励奖项设置可以向外国人开放,在全球范围内征集提名。同时科技奖励项目在评奖过程中,除本国专家外,一些奖项也可以尽可能的邀请国际专家参与评审,特别是面向全球科研人员颁发的奖项,进而打造全球知名的国际化科技奖励,引领世界科技的发展。(作者林雪萍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知识中心副主任,沈应龙为上海科学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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