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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朔:当阿里和腾讯成为一种基础设施,它们会通往哪里?

作者:秦朔

来源:秦朔的朋友圈

发布时间:2017-07-18 11:18:22

摘要:和发达国家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比,中国对支配性公司的宽容度很大。如果是同样在电商平台上买到假货引发的官司,或者是游戏沉迷儿童父母提起的对网游公司的诉讼,放在美国,赔偿都可能是非常惊人的数字。在这个数字化生存、每个人都是由代码和符号构成的“数字化躯体”的年代,数字人权的保障,在中国尤其迫切。

秦朔:当阿里和腾讯成为一种基础设施,它们会通往哪里?

阿里最近举行的网商大会,主题是“Made in internet”,事实上,我们的消费、生活、工作、交往在很大程度上都已建构在阿里和腾讯之上(We live in AT)。

我们每天离不开水,离不开电(想想没有空调怎么过这个炎热的夏天),开车离不开油,做饭离不开气,出门离不开路,打电话离不开电信网络。这都是政府承诺给人民的基础公共服务,它们关系到人的发展水平。

那么,我们每天离得开阿里和腾讯吗?我们是在微信上消耗的时间多,还是在道路上消耗的时间多?

AT正在成为中国商业史上从来不曾出现过的一类公司。

从国家电网角度看阿里和腾讯

阿里把自己定义为“为商业提供基础设施的公司”,腾讯表示要在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做连接器,做基础设施”。它们服务的用户量、利润规模正在逐步接近国家电网这样的全球最大公用事业公司。与后者不同,它们并不是国有企业,而是企业家的企业,其投票权由具体的少数个人掌握,赚钱程度(利润率)也远远高于后者。

腾讯2017年一季度财报显示,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到9.38亿,QQ月活跃账户数为8.61亿。阿里最新财报显示其零售平台移动月活用户为5.07亿,支付宝2016全民账单显示有4.5亿实名用户使用了支付宝。根据国家电网官网介绍,国家电网覆盖国土面积的88%以上,供电人口超过11亿人(注:中国还有南方电网,覆盖南方五省区)。

从盈利能力来看,国家电网有5200多亿元的固定资产,170万左右的员工,员工数量是阿里和腾讯每家的30多倍,2016年其利润为866亿元,对照20949亿元的营业收入,利润率为4.13%。而阿里巴巴(NYSE:BABA)截至今年3月31日的2017财年,净盈利为578.71亿元(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照1582.73亿元的收入,利润率为36.56%。腾讯(HK:00700)2016年收入为1519.38亿元,盈利414.47亿元,利润率为27%;如果也按照非通用会计准则,则腾讯利润为459.91亿元,净利润率为30%。(以上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同为“基础设施公司”,阿里和腾讯的赚钱程度是国家电网的八九倍,怎么理解?

站在国家电网立场,可能会说:不要指责我的利润率低,股东回报低,国网这样的基础设施公司,首先必须考虑社会效益和公众承受力。

站在阿里和腾讯立场,可能会说:不要觉得我们赚钱多。国家没有投资我们一分钱,我们是靠新技术、中国人口红利和市场的有利条件,靠不断创新与努力赚的钱。

马云和马化腾要想一想,你们的“基础设施”,和人们通常理解的低利润率、社会效益优先的基础公共服务公司之间,有哪些联系,又有哪些区别?

马云说阿里巴巴要做帮助中小公司和年轻人的赋能者,马化腾说我们只做配角,主角是各行各业的传统企业,我们给他们提供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能力。这都是很谦卑的声音。但当腾讯和阿里的利润率远超各种“主角”的时候,谁是最大赢家,一清二楚。

必须承认,和水电路桥那一类的基础设施公司相比,互联网基础设施公司因为网络效应的存在(网络用户越多,越能吸引新用户加入),具有鲜明的“赢家通吃”属性,从美国到中国,大体都是如此。

没有理由说它们的利润是不合理的。你用1度电要交1度电的钱,但你用微信、QQ,不管每天用多长时间,都是免费的。腾讯是在这样有粘性的免费公共服务基础上,通过增值服务(核心是网络游戏)、社交网络服务(例如数字音乐、视频及文学、虚拟道具销售)、网络和媒体广告去赚钱。阿里和腾讯赚的钱,都是平等自由出售其服务赚的钱。

但要说阿里和腾讯的利润来源与赚钱程度,理所当然就无须讨论,这也失之客观。事实上,阿里和腾讯之所以如此赚钱,与其在基础设施服务方面的支配性地位相关。它们的利润构成中,既有好产品、好服务赚的钱,更有网络支配地位所带来的具有强烈放大性的“结构性利润”。只要这个结构存在,马云、马化腾就是天天睡觉,也大把大把赚钱。在大量传统制造和零售企业挣钱艰难的今天,对这种结构的争鸣越来越多。

支配性结构利与弊

什么是支配性结构?

就是在一个统一市场中由某家公司占据绝大部分份额,主要由它制定市场规则,它拥有谈判主导权和支配性的话语权,它的绝大部分利益相关者都没有对等谈判能力,声音能被它听到已经不错了。支配性能力越强,和利益相关者的不对称性也越强。

每个企业其实都追求支配性地位,投资者也喜欢购买支配性公司的股票。每个时代的支配性公司也都曾利用规模经济优势和研发优势,推动过商业与社会的进步,从亨利•福特的T型车到比尔•盖茨的Windows系统。

由于大数据和云计算,今天像阿里和腾讯这样的平台企业、生态企业,有可能克服以往大公司的一个重要弊端——随着规模扩大慢慢远离客户——相反,它们可以将客户沉淀的数据与人工智能相结合,越来越了解客户,更精准地服务客户,把规模优势和精准服务集于一身。

和传统生产领域存在着“规模不经济”(即达到一定规模后,边际成本不再递减)的情况不同,阿里和腾讯是规模越大效益越好。当它们在市场上近乎“准垄断”的时候,它所受到的压力与其说是竞争对手所带来的,不如说主要来自它要服务的行业、社会,以及政府监管。

这种压力已经在释放之中。

盘点2017年的中国商业事件,和阿里巴巴相关的一定有“菜鸟与顺丰数据接口之争”,和腾讯相关的一定有“《王者荣耀》与青少年沉迷之争”。这些争议的背后,其实就是社会对具有支配性地位公司的不满的流露。

举些数据来说明支配性地位的强大。根据联商网的不完全统计,2016年中国七大零售业态(百货、超市连锁、服饰、家电连锁、药店连锁、电商、休闲食品)的121家上市公司,共实现了986.71亿元的净利润,其中阿里一家就占了578.71亿元,占121家公司利润的58.78%。阿里的利润是按照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计算的,包含了股权奖励支出及相关工资税支出,相对偏大,即使剔除这一因素,应该也占一半左右。

根据阿里财报,2017财年中国零售平台全年商品交易额(GMV)为3.767万亿元,核心电商业务收入为1338.80亿元人民币,大致可以说,平均每个商家每年需要把交易额的3.55%支付给阿里作为“通路费”(通过购买广告和流量)。这就是阿里在流量控制方面的支配性地位所享有的丰厚“对价”。很显然,在阿里生态中,平台本身处在价值链核心地位,并获得了收益最大化。

很多互联网的后起者,例如滴滴出行,之所以竭尽全力要获得支配性地位,也是因为支配才能定价,定价才能实现超额利润。

具有支配性地位的公司还可以利用现有的流量优势,低成本蚕食别的公司已有的业务领地,或者通过“投资+流量支持”的方式扶持自己体系内的伙伴。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几乎已无法想象一个中立市场的存在,很多互联网创业者都要想清楚,如何站队?何时站队?

按照马云的说法,阿里巴巴对现有经济是有冲击,但冲击的是落后的、早该被淘汰的零售体系,“新零售”是未来的方向。这诚然是不错的,那些固守陈规的系统不变革就是死路一条。但正如很多零售企业多年来在全国两会上呼吁的,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在商户税收、货品来源等方面存在巨大的不可比性,线上零售政策优势明显,这也是有道理的。阿里巴巴是一个超级平台,但并不意味着在这个平台上开店的网商都要比线下零售企业先进。

作为DT(数据科技)时代的领航者,阿里和腾讯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是用户数据。随着它们的规模与日俱增,数据寡头的形成已经是一种趋势。

郭广昌最近在一个内部交流中说,电商平台战略在前面五到十年是最成功的,很多电商平台用免费策略让C端(消费者)和M端(制造)进入一个大平台,但免费不是目的,建立大平台之后,最后的目的是在两端都赚钱,两端之间的平台并不是消灭了中介,而是变成了C和M之间最大的中介。变成了“平台定价”。制造端或内容端非常弱势,带来的问题就是利润薄,研发投入不足。而且M端没有掌握客户数据,数据是被平台拿着的。长此以往,对客户端和制造端,都是不利的。“大平台的时代不是说过去了,但肯定是到一个顶峰了。”

他甚至说,“我个人最不喜欢的一种企业,就是利用它的信息垄断,做不该做的事。”

不止一位产业领域的企业家抱怨:“政府整天呼吁给实体经济减负,给中小企业减负,为什么电商公司还要不断提价呢?”相当多企业的测算表明,花在电商上的营销成本已经不低于线下的成本。

对数据寡头的不满不仅在产业领域,也扩展到金融领域。

今年6月在天津举行的“金融科技发展与安全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说,一些规模较大的机构通过开展综合业务,大量汇集信息流、资金流与产品流,加之基于网络的云存储技术使金融数据高度聚集,数据寡头已经产生。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体现在三个方面,即金融科技大数据保护面临挑战、金融交易安全、以及金融业务交叉风险不断聚集。

2017年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朗迪金融科技峰会上说,现阶段金融科技领域,数据分布和数据使用出现失衡,有些巨头凭借丰富产品线布局,汇聚大量金融数据,因此形成数据寡头。“数据垄断比技术垄断更难突破,易形成数字鸿沟和信息孤岛,不利于充分使用这些数据。”他指出,竞争应该更加公平有序,还要防止金融数据形成垄断。

两位央行人员的观点很相似,是不是代表了某种未来走向?在“一切金融都要监管”的大背景下,金融数据寡头如何回应?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讨论涉及到支配性互联网公司的其他问题。和发达国家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比,中国对支配性公司的宽容度很大。如果是同样在电商平台上买到假货引发的官司,或者是游戏沉迷儿童父母提起的对网游公司的诉讼,放在美国,赔偿都可能是非常惊人的数字。在这个数字化生存、每个人都是由代码和符号构成的“数字化躯体”的年代,数字人权的保障,在中国尤其迫切。

从洛克菲勒、卡内基看马云、马化腾

当阿里和腾讯不断刷新人们对商业世界的边界、内涵、机制与外部性的理解的时候,这两家公司的主要创始人,马云、马化腾,他们在21世纪第一个四分之一世纪在中国赢得的商业地位,可能已经高于19世纪最后一个四分之一世纪洛克菲勒、卡内基、摩根在美国的商业地位。考虑到当时的美国和今天的中国都具有世界性的经济意义,今年53岁的马云和46岁的马化腾也在拥有世界级的影响力,以及财富。从创造和运营一家公司的角度,年轻的他们都走到了中国商业史上从未有过先例的最高和最远的地方。

和洛克菲勒、卡内基、摩根所处的时代不同,阿里和腾讯,马云和马化腾,在今天的中国备受政府、社会、行业、用户、媒体的肯定。他们总体上是被赞扬的标杆,即使有争议和质疑,也是非常有限的。

而在洛克菲勒、卡内基、摩根创造历史的那段岁月,美国公众对于和他们相关的商业组织间冲突的关注,政府对于大规模兼并活动所带来的垄断和个人机会减少的担心,以及媒体在引发大众兴趣反对大公司方面的著作的接踵而至(如埃达•塔贝尔的《标准石油公司史》和古斯塔夫斯•迈尔斯的《美国豪门巨富史》),一直经久不散。

即使1927年哈佛大学商学院聘任格拉斯作为商业史教授,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召集学者从事商业史研究,他们所写的案例基本也都是新英格兰地区的制造业公司,涉及的企业家都是保守、勤劳、具有共同体意识的制造业企业家,洛克菲勒和卡内基也是不在其列的。他们的形象被“强盗大亨”这个词暗示的“非法性、无社会责任感和不道德”长期主导,直到20世纪后半期,以阿尔弗雷德•D•钱德勒为代表的学者兴起后,才有了根本性改变。

钱德勒重新阐释了大公司出现的理由,挑战了“美国经济被强大的华尔街和一小撮富豪所垄断”的传统观点,解释了大公司如何通过资助研发部门,为工厂和分销网络生产相关产品,以及如何用新技术取代衰落中的技术来实现发展。

不过,尽管大公司在今天已经被塑造成推动创新与进步的巨大力量,在美国,警惕与制衡的力量也从未消失。美国社会对乔布斯、比尔•盖茨的恶评声,远超在中国的商业领袖发烧友们的想象。对超大、超强力量的根深蒂固的不信任,这是美国文化的一种基因。

巴菲特曾说,美国的经济体制“就像一位交通警察一样高效能干地指挥着资本、智力、劳动的流动,让整个经济体系高效有序地运行,从而创造出整个美国经济的繁荣昌盛”,但人们往往会忽略的是,自由经济要保持活力,恰恰需要对于大公司的恰当警惕和制约。1890年美国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承担起调查和必要时起诉垄断集团和价格操纵者的责任。谢尔曼法限制任何企业在市场上主宰其竞争对手的能力,被视为“使美国的经济体系更富有活力,对新的竞争对手和新技术更加开放”的一个里程碑。

对比中美商业史,从历史机遇的角度,洛克菲勒、卡内基赶上了大工业的黄金时代,赶上了美国南北战争之后,铁轨轨距标准化所带来的销售网络的扩大,分散的地区市场连接为全国性的经济。马云、马化腾则赶上了互联网的兴盛年代,中国线下的市场越是分割、管制和落后(无论商业还是内容),线上的机会就越大。但从历史待遇的角度,马云和马化腾则比洛克菲勒、卡内基更加幸运。当年的洛克菲勒,依靠对石油行业的强大控制力给铁路运输业施加压力,要求给予其更多折扣,并从竞争对手付给铁路的费用中抽成,用这种定价方式挤垮了大量独立的石油公司,或让他们将资产抛售给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由于遭遇强大的行业反对和社会质疑,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定标准石油公司解体。

1888年,俄亥俄州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最早提出反托拉斯法案时,他的观点是“资本集中在大型联盟手中”会危及公众利益,“如果我们不愿或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很快每一种产品都会有托拉斯,每一种日常生活必需品都会有人来操纵定价”。而洛克菲勒向美国行业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dustrial Commission)作证时则说:“现在讨论产业联合的优势为时太晚,它们已经成为必须。”

自由竞争这个词,今天我们朗朗上口。但在1890年代,对两位都来自俄亥俄州的人来说,其含义却截然不同。谢尔曼认为,自由竞争意味着不受私营经济强权的主宰,自由市场需要有对垄断和卡特尔集团的限制以及相似的经济制约。而洛克菲勒相信,竞争是不受政府监管的,自由是不应该制约的。他们一直在法庭上较量,不分上下。

1896年,在最高法院“美国诉密苏里货运协会”(United States v. Trans-Missouri Freight Association)案中,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由18家成员组成的铁路行业卡特尔集团“不过是为避免毁灭性竞争而设置合理价格”,这种做法仍然属于非法。最高法院多数派意见指出,此类“资本的联合”有可能“挤垮小本经营者的生意以及在那里从业毕生的堂正的谋生者”。几年后,最高法院再次更加明确地肯定谢尔曼法,一致宣布所有联合定价的卡特尔集团为非法。

1904年,金融家摩根策划的铁路托拉斯被最高法院以5:4的勉强多数票解散。反对解散的意见是,自由竞争即有权自由出售或交换生意而不受政府干涉,无论其对市场的实际影响如何。多数派则认为,“这类合并的存在本身以及控股公司作为受托人所获得的权力,对国会有意承认和保护并且也是公众有权保护的商业自由构成威胁与限制”。

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终于作出标准石油非法垄断石油业的裁决,即标准石油公司的成功不是以公平手段获得。标准石油公司被下令解散,分为33家公司。《华盛顿邮报》称,最高法院裁决“把曾经至高至尊的标准石油公司作为犯罪公司解散。……诚实的人会从这些警示和起诉中得到安全保障,而不诚实的人则必将从中受到惩处。……(它)确保我国产业的公正与进步。”

对标准石油公司的解散在美国商业史上是一个争议不停的题目,也一直存在着“兼并联合是好事”的论点,但是《反托拉斯法》既表明也加强了对向新技术和新公司开放市场的持久承诺。有一种观点认为,正是因为洛克菲勒、卡内基、范德比尔特、杜邦等少数富人不再主宰商业企业和控制经济机会,随着20世纪的推进,美国经济的创造性能量得到释放,从好莱坞到麦迪逊大街(以广告业著称)到硅谷,到奥斯汀和波士顿高科技区。

从微软、谷歌看BAT

但支配性地位的公司也永远存在。1990年代,在联邦政府对微软的起诉案中,华盛顿特区联邦地方法院裁定,微软通过既对英特尔和IBM等有实力的大公司,也对苹果等比较脆弱的公司进行恫吓,使这些公司不推出有潜力挑战Windows软件的产品,从而保持主宰地位。微软被裁定非法垄断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虽然没有被解散,但被下令停止其歧视性定价以及有关产品使用机会的政策,并公开有关Windows的基本必需信息,使竞争对手在Windows平台应用软件市场上展开更有效和自由的竞争。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实行了类似限制以及4.972亿欧元的罚款。后来,欧盟又在2008年2月和2013年3月分别向微软罚款9亿欧元和5.61亿欧元,总计罚款19.58亿欧元。

谷歌则是微软之后的又一个“通过某些手段以获取竞争优势”的支配性公司。虽然201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谷歌达成和解,但欧盟委员会从未中断过对谷歌的反垄断诉讼。最新的情况是,今年6月,谷歌因为在搜索结果中偏向自家比价购物服务,涉嫌不正当竞争,被欧盟反垄断机构处以24.2亿欧元的罚款。7月,欧盟反垄断机构可能就安卓系统排挤竞争对手开出罚单,罚款可能高于24.2亿欧元。执法机构表示,谷歌的策略包括要求智能手机制造商预先安装谷歌搜索和谷歌Chrome浏览器,以换取其他谷歌应用,并禁止制造商使用安卓系统的竞争版本。谷歌还被指控向智能手机制造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付费,只在其设备上安装谷歌搜索。

谷歌是一家“不作恶”的公司,尽管如此,有很多研究表明,它也在利用支配性地位阻止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一项由哈佛商学院和哥伦比亚法学院两位教授合做的研究发现,相对于完全按照相关性来呈现搜索结果,谷歌现有的做法使得消费者找到自己所需信息的机率降低了1/3。

BAT这个带有支配性地位的概念的提出已经十多年了,它们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BAT系和BAT生态,特别是AT。最近我在做中美商业文明的比较研究时,经常为它们感到幸运。在中国,从政府到学术界、媒体,基本上一直是用支持鼓励甚至顶礼膜拜的态度对待它们。它们真的不仅比洛克菲勒一代幸运,也比微软和谷歌幸运。

如果以美国政府和欧盟对待微软和谷歌的态度对待BAT,它们在中国的命运要坎坷得多。

伟大的公司如何可能

在这篇文章里,我提出了如何看待阿里和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公司的命题,但坦率说,我没有答案。

伟大的公司如何可能?除了它自身的努力,还有一个重要的向度是,政府、社会、消费者、利益相关者能够给它多大的空间和包容。以中国市场之大和持续的高成长性,阿里系、腾讯系的市值超过1万亿美元,可能也就是十年内甚至更短时间的事。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有这样的创业者,创造出这样的公司,这是神奇的造化,也是中国的骄傲。

就此而言,对它们尊重,理解,鼓励,让它们勇敢地继续探索,造福中国商业和中国社会,应该是一个基本态度。

但是,无论是从负责的政府还是学术界来说,也还必须进行一些深刻的探问。它们的目标导向和企业毕竟不一样。政府的目标是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学术界的目标是不断探索真理和规律。美国作家劳埃德在《财富与国民》一书中提出的那个问题——企业的财富(wealth)和国民的福祉(commonwealth)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在以财富论英雄的世界里,我们可能已经忘却。

我们需要不受政府过度监管限制的竞争,我们同样需要不让强大支配性资本主宰市场的自由。两者都不可偏废。

有证据表明,谢尔曼法并没有起到让兼并活动减少的作用,但也有证据表明,微软案后,微软用支配性地位激烈打压对手的惯用做法大大收缩了,开始走上签订专利交叉许可的道路。

强大的公司并不可怕,但前提是,从社会到政府,一直都要有提醒、争议和约束,不能让强大走向垄断。多方主体之间的机制化的平等沟通,永远都需要。没有制约的垄断,必将蜕变为专横,并将诱发行业里“去中心化”的各种尝试,最终瓦解垄断。

这都和人的自觉无关,而和结构因素的刚性相关。

当腾讯和阿里定位为基础设施性公司的时候,它们也是在发出公共服务性、社会友好性的诉求。这种诉求中,包含着整个互联网生态发展福利最大化而不是单一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步因素,这是我们乐见其成的。同时,我们也有清醒的认识,中国很多具备公共服务属性的行业的发展,恰恰需要增加市场化、商业化的方式,才能在变革中前进。也就是说,我们决不能退回到传统计划经济的方式,去开展公共服务和基础服务。那种低效模式纵然对公众有所覆盖,却并没有带来很高的福祉。

但无论如何,在控制与自由之间,在平台与利益相关方之间,在数据垄断与数据分享之间,今天都到了严肃认真地去探讨互联网支配性公司的边界与外部性的时候了。

阿里和腾讯不是国有的企业,但是是国家的企业,国民的企业。我们希望它们更伟大。伟大不仅是创新和权力的扩张,也在于谦卑的自觉,在行业竞争中更为友好与负责的态度,以及对企业和社会关系的恰当理解。

(主编 张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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