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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销售欺骗误导再出重拳监管 关键环节须录音录像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7-10 17:23:56

摘要:7月10日,保监会网站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保监会对销售欺骗误导再出重拳监管 关键环节须录音录像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7月10日,保监会网站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据了解,《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

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和方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

三是明确了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同时,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四是明确了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明确了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及对相关失职人员问责、追责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违反《办法》应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事实上,销售欺骗误导是近年来市场反映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期限一般比较长,而且主要是通过保险销售人员与客户面对面宣传介绍保险产品来完成销售行为。

而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为了提高销售业绩,有时会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或隐瞒重要的告知事项等,而消费者又很少会在购买这些产品时有意识的保留相关证据,待到发生保险保全或给付(理赔)争议时,才发现所购保险产品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当初宣传内容严重不符。

而这时由于时间较久以及人员的变动等原因,消费者维权就存在较大困难。而对于这种缺乏证据的销售欺骗误导投诉,保险监管部门虽然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调查,但由于当时的销售过程难以还原,销售欺骗误导行为难以查实,最后的实际查处效果并不理想,消费者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就可以有效治理这一行业顽疾。通过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过程,固化了(并可还原)保险产品销售关键环节的真实信息,使得销售行为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为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督调查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将对有效打击销售欺骗误导行为发挥积极作用,使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了实处。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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