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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开展财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 限期两个月整改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7-04 17:25:21

摘要:7月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全面梳理财产保险公司在用备案产品,集中整治产品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开展财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 限期两个月整改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7月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表示,将通过全面梳理财产保险公司在用备案产品,集中整治产品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本次整治范围包括: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运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以及其他保险备案产品。

整治重点一共有十一项内容,包括,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风险定价等原则;产品开发是否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危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是否存在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的情况;产品开发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产品名称是否清晰明了,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否使用了易引起歧义或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是否存在曲解保险责任、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产品是否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保险条款要素是否齐全,表述是否严谨准确,是否存在保险责任规定过于宽泛的情况,是否存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相冲突的情况;保险费率厘定是否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是否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保险条款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是否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是否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和调整;是否定期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及时注销;是否存在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精神的情况等。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

7月1日至7月31日为全面自查阶段,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整治重点内容,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

8月1日至8月31日为整改清理阶段,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整改问题产品,并清理僵尸产品,对长期未使用和出单且已有替代产品或今后不准备使用的“僵尸”产品,通过“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对产品进行注销,增强公司产品的有效性,同时,完善产品管理。

9月15日至10月31日为监管检查阶段,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清理情况,重点选取工作部署不到位、自查发现问题比例低、整改清理进展缓慢,以及社会反响强烈、引发媒体炒作的问题产品较多的公司作为检查对象,开展备案产品非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保监会将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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