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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险企开业验收 禁止筹建期间股东转让股权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6-24 15:19:50

摘要:6月23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在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

保监会加强险企开业验收 禁止筹建期间股东转让股权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虽然2017年以来,保险监管不断升级,但追逐保险牌照热情依旧不减。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20日,发布公告称拟参与设立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数量为14家,拟设保险公司的数量为11家。

值得注意的是,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严格开业验收标准,从源头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6月23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在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

《通知》显示,在对中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期间,保监会将对股东资质穿透性和入股资金真实性进行审查。在开业申请材料中,股东需提供入股资金的具体来源说明及出资前(包括出资当月)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截至出资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存在疑点的,保监会将进行追溯审查,要求补充说明每一级资金来源方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在开业现场验收前,保监会还将增加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的面谈环节,深入了解新设公司的战略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人员储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筹备情况。如存在规划不切实际、业务发展激进、人员储备不足、公司治理有缺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运营的问题,保监会将责令筹备组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整改。

对于验收评估内容,《通知》也进行细化,将建立验收评价机制,跟踪评估和长效监管,保监会将对其发展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若评估结果不达标,将不予批准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同时,评估结果计入保险公司战略风险评价体系,并作为变更业务范围、产品备案和投资能力备案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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