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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违建”:海拉尔农庄遭毁 两年后确认处罚程序违法

作者:刘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6-12 19:30:07

摘要:2017年5月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出内建复决字(201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呼伦贝尔市规划局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呼规罚字(2015)第1001号)违反法定程序”。

蹊跷的“违建”:海拉尔农庄遭毁 两年后确认处罚程序违法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敏 呼伦贝尔报道

2017年5月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出内建复决字(2017)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呼伦贝尔市规划局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呼规罚字(2015)第1001号)违反法定程序”。对此内蒙住建厅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一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认该处罚决定告知、送达程序违法”。

而在两年前,这份如今已被确认程序违法的呼伦贝尔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成为5户人的“毁家令”:2015年6月5日,家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乡友好村的张广余、宋国库、张广霞、曲宝坤、张春燕等五户人(互为亲属)的占地近86亩农庄突然一夜被毁,该农庄为历经几十年开荒建设而成。为此他们发起诉讼以求公正,并表示直至2016年7月18日才在开庭期间看到这份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呼规罚字(2015)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认定张广余所建房屋、车库等为“违建”。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份发给其中一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成为5户人共计4400平米住宅、2227平米车库和33350平米朝阳大棚、10000平米塑料大棚遭拆毁的主要依据。

《华夏时报》记者调查发现,两年来围绕这一典型事件,内蒙高院和住建厅目前均已陆续披露了较为详实调查结论,在大部分真相得以还原之后,凸显出两个问题正成为摆在各方面前的待解难题:显示处罚对象为张广余,为什么5户人全部遭拆?即便是单给张广余的处罚书,现也被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程序违法”,其后果又将如何善后?

三十年建设一夜毁

从呼伦贝尔市伊敏河友好段附近的规划一桥上穿行而过,可以看到河套土地上有一片约百亩面积的废墟,从废墟上残留的大量断壁残垣中至今仍能感觉到遭受摧毁的痕迹。

废墟上现在只有一间不到十平米的简易房,年近八旬的老人李景琴每隔一阵就要拖着伤病的身体挣扎过来,与另外几个老人轮流守候,其出示的以往影像资料显示,这片废墟在两年前仍是一个由种植大棚、养殖厂、小饭馆、修理部、居住民房等构成的一个中型农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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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村农庄未毁前影像

据李景琴回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尹敏河两岸的河套区域只是一片片沼泽、沙丘、荒地,当时的政策精神是鼓励个人开垦、整治这些荒野,大原则是自行投入人力物力同时谁投入谁受益,于是他们一家便在此地按地方要求开始平整改造了约86亩沼泽与沙荒地,并开始按政策要求进行植树造林、发展农作物。不断辛勤建设下,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时他们开垦的这片荒地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中小规模的粮油、蔬菜业基地。

按照2015年6月遭毁之前的户籍登记信息,当时居住于此的是张广余(李景琴之子)、宋国库、张广霞、曲宝坤、张春燕等五户人家,据其出示的相关文件,从1998年11月到1999年10月,原海拉尔市(当时呼伦贝尔是盟、海拉尔为市,后行政区划调整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乡人民政府分五次给他们办理了不同地块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对此司法部门也出具过详细审查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行终387号行政裁定书显示:内蒙高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8日,原海拉尔市奋斗乡人民政府为宋国库颁发建证字98-117号建政字《建筑用地许可证》,批准其在奋斗乡友好村占地3万平米,建筑400平米和456平米车库;

1999年4月20日,原海拉尔市奋斗乡人民政府为张广余颁发建证字99-45号建政字《建筑用地许可证》,批准其在奋斗乡友好村占地6千平米,建筑65平米住宅和143平米车库;

1999年4月29日,原海拉尔市奋斗乡人民政府为张广霞颁发建证字99-46号建政字《建筑用地许可证》,批准其在奋斗乡友好村占地4800平米,建筑76.5平米住宅和507.96平米车库;

1999年4月29日,原海拉尔市奋斗乡人民政府为曲宝坤颁发建证字99-47号号建政字《建筑用地许可证》,批准其在奋斗乡友好村占地5900平米,建筑987平米;

1999年10月7日,原海拉尔市奋斗乡人民政府为张春燕颁发建证字99-0103号建政字《建筑用地许可证》,批准其在奋斗乡友好村占地10400平米,建筑620.8平米仓库、车库;

裁定称,“上述《建筑用地许可证》批准建筑结构均为砖木,均注明四至范围。之后,(各户)在该范围内建了房屋、车库、大棚等”。据张广余介绍,自其父母一代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起开荒建设至今,其家族三代共五户、几十口人一直居住于此,几十年来累计投资数千万元,开办了机械修理厂,加工业餐饮业以及农业文化科技园等产业。但在2015年6月5日凌晨,一家人在睡梦中突然被各种机车轰响声惊醒,发现农庄已被二百多人及推土机、挖掘机等大小车辆包围了,几个小时之后,在众人还处在不明就里的状态下尚未反应过来时,农庄已被夷为平地。

未送达的蹊跷文书

事件发生后张广余等人首先感到不解的便是为何事先没有任何法定程序,经一段时间反映未获答案之后,5户人便联合提起诉讼,于是才有了在法院开庭时见到的那份呼规罚字(2015)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何事先没有履行相应告知、送达程序?对此疑问本报记者赴呼伦贝尔市规划局进行采访,其执法大队负责人称两年前事发时的负责人已经更换,自己对之前的情况并不了解,并称该争议已在住建厅进行了行政复议。

记者查阅内蒙住建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看到,呼伦贝尔市规划局在相应说明中表示“不认可张广余在2016年7月18日前从未收到过呼规罚字(2015)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法”,并称有证据《呼伦贝尔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清楚载明,在2015年5月11日因张广余拒绝签收故而规划局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整个过程有海拉尔区河道管理局尹松华和海拉尔区征收局孙德权出具证言为证。

但内蒙住建厅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留置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但在《呼伦贝尔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中,“收件人”栏系空白没有签收人签名,“备注”栏有“拒签”、“孙德权”、“尹松华”字样,而在呼伦贝尔市规划局的这份《送达回证》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记明“拒收事由”,而且“拒签”并不是拒收事由。

另外,根据呼伦贝尔市规划局提供的送达该时长达7分钟的录像表明,送达法律文书的摄制时间在录像带显示为2015年3月31日,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该段录像中也无法确定送达的是何种法律文书;同时孙德权和尹松华均为政府部门负责人而不是基层组织代表因而无法成为见证人,加之尹松华证词形成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孙德权的证词则没有注明时间等各种事实,住建厅认为,呼伦贝尔市规划局没有严格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最后,住建厅做出确认该处罚书告知、送达程序违法的决定。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分析认为:“1、呼伦贝尔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书和海拉尔区的强拆行为,不仅仅是程序违法,实体也是违法的,因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有问题,五户人家都取得了建筑用地许可;2、处罚对象为张某某,将五户建筑都拆除,不管对张某某还是其余四户,都没有履行强拆的法定程序,属于严重违法;3、五户人家都可以向被确认为违法强拆的海拉尔区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巍也表示“违法首先应依法赔偿;其次要审查是否有恢复原状的必要;再有就是行政内部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该事件后续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靳广瑞 主编:蒋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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