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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七成可抵税 VC减税再来一波

作者:冯樱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5-05 19:58:40

摘要:京津冀、上海、广东等共计9个试点区域内,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根据不同情形可按照70%投资额进行抵税。

投资额七成可抵税 VC减税再来一波

见习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

5月3日,财政部为天使投资机构及个人发“减税”礼包,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文(以下称38号文),文中表述,京津冀、上海、广东等共计9个试点区域内,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根据不同情形可按照70%投资额进行抵税。

此类税收减免大礼并非首次发放,2008年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就有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相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为何区别表述

根据38号文所示,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天使投资个人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但必须满足大致三个条件: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对象是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时间需要满2年(24个月)。

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此外,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38号文目前的适用范围仍限于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此外,引人注意的是,从优惠政策来看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直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投资额70%抵扣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38号文的优惠政策还相应地区分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表述呢?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冰律师为《华夏时报》记者进行了解析。薛冰律师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公司制创投企业。而有限合伙制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薛冰律师介绍,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而言,38号文中提到所抵扣的“生产经营所得”主要源自其持有和处置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股权所产生的收益。

对于38号文内容,业内普遍表示认可。盛世投资管理合伙人、盛世方舟主管合伙人谢作强对《华夏时报》记者说:“早期投资具有风险高、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市场上能够支持早期创业企业的资金呈现出稳定性差、规模小等现象。此类引导和鼓励天使投资行为的政策,非常稀缺,多多益善,是早期投资者的福利,创业企业会是最终的受益者。”

减税范围拓展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近几年国内天使投资热潮涌动。不论是上市公司高管还是演艺圈明星,兜里有钱、有人脉的社会角色纷纷加入天使行列。在创投圈里,很多人期待“一战成名”。但“神话”毕竟是少数,“九死一生”也许才是多数天使投资人的真实写照。

雷军曾说过,天使投资有点像“六合彩”,投进去很可能血本无归。正因为天使投资的风险性高,有人认为需要更多外部优惠政策以温暖创投圈。其实,为了增加天使和风险投资的积极性,相应税收减免政策并非第一次,38号文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并非一项全新政策,可以视为此前财税优惠政策的深化和拓展。

在2008年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就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相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从2008年至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了多项政策,以明确创投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表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与之前政策对比,薛冰律师认为38号文亮点主要有两方面,首先38号文将此前税收优惠政策中所限定的投资对象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展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同时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进行了全覆盖,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也纳入税收优惠的支持范围。

薛冰律师说:“38号文实际上扩展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降低整个创投行业投资人的税收成本都将带来积极效果。”

谢作强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两大部门在一定区域内,以试点的形式,针对不同的创业投资主体提出了鼓励政策,为天使投资谋实惠,有利于带动和鼓励早期投资。”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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