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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违规减持6500万股 万里扬二股东遭警示处罚

作者:徐超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5-02 16:24:47

摘要:万里扬(002434)二股东香港利邦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2016年期间,多次违规减持,遭浙江证监局警示处罚,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2年违规减持6500万股 万里扬二股东遭警示处罚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里扬”,002434)的二股东香港利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利邦”),因为在2年内违规减持套现,日前遭浙江证监局警示处罚。

根据浙江证监局出示的警示函,作为万里扬持股5%以上股东,香港利邦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万里扬1000万股股份,占当时万里扬总股本1.9608%;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万里扬900万股股份,占当时万里扬总股本1.7646%;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万里扬1200万股股份,占万里扬总股本的1.1765%。2016年11月3日,香港利邦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11月7日,香港利邦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又减持万里扬3420万股股份,占万里扬总股本的3.353%。

根据万里扬2016年度年报显示,香港利邦持有上市公司14.53%股份,是上市公司二股东。

浙江证监局认为,香港利邦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香港利邦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万里扬总部位于浙江金华,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是国内首家实现包括手动挡、自动挡在内的轿车、SUV、微卡、轻卡、中卡、重卡、客车等变速器研发和生产的企业,分别形成了年产100万台商用车变速器和150万台乘用车变速器的综合能力。汽车内饰件主要为国内自主品牌汽车提供配套,形成了年产300万套内饰件的综合能力。

万里扬当年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万里扬所有注册资金中的现金均来源于香港利邦实业有限公司。而另一股东万里扬集团,则是以土地出资。

责任编辑:靳广瑞 主编:蒋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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