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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跳涨卖方毁约 买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宿慧娴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3-16 17:01:10

摘要:2016年6月,北京市民童先生在一起房屋买卖中遭到卖方的“违约急”、“疯提价”和“玩失踪”。房屋出售人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并将原本550万元的房子提价至730万元,在另一家中介公司挂牌,试图“二次销售”。

房价跳涨卖方毁约 买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实习记者 宿慧娴 北京报道

2016年6月,北京市民童先生在一起房屋买卖中遭到卖方的“违约急”、“疯提价”和“玩失踪”。房屋出售人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并将原本550万元的房子提价至730万元,在另一家中介公司挂牌,试图“二次销售”。之后,童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于3月14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但颇为蹊跷的是,被告方律师却在庭中承认合同有效。

3月14日,原告童先生与其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部主任孙建章出席庭审,被告席只有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李春军出席。

在答辩阶段,被告律师主张“合同无效,违约金过高”。不过,在质证阶段,当法官向被告方律师出示原告证据后,后者对合同有效性表示“无异议”。

“如果对方承认合同有效,几乎就没有其他辩驳理由了。”孙建章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孙建章对于被告方律师在庭审中又认可了合同的有效性表示诧异。李春军在庭上表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为情况发生了变化,“当时急着用钱,而原告不能及时付款,导致这份合同不能实现。”庭下,李春军告诉记者,他并不清楚接下来应采用何种策略,待其向被告反馈今日状况后再由被告决定。

随后,记者致电李某,她在电话中拒绝回应此事。而买卖房屋的代理人、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则以“只有签合约那一天我有在,后来就再也没管”来回应记者的提问,并立即挂断了电话。

房价飙涨,卖方毁约

巧合的是,李春军在半个月内出席了两场庭审,被告方分别为李某某的儿子与女儿。据《华夏时报》此前报道,李某某多年前以子女的名义在北京东三环购入多套住房,童先生欲购的这套房归属李某某的女儿李某名下。去年,李某某的儿子、女儿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都因拒不履行合同,先后被提起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某知名中介公司分店的一位姓郑的经理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去年8月,他同样遇到一起卖方在签订合约后将房屋从390万提至600万的毁约情形,近期他还将作为证人出席庭审。“去年7、8月份的房价涨的太快了,北京有些地段,可能昨天你看到是450万,今天就变成480万了。”郑经理说。

孙建章此前也提到,每次房屋市场价格暴涨,都会发生大量“违约潮”。由于司法层面对合同的保护力度偏弱,二手房交易单方面违约成本低,更易造成违约高发。

据麦田地产中介工作人员介绍,当时的合同签署过程顺利,合同执行初期履约也及时,童先生在3天内就将50万元定金全部付清。直至9月,该工作人员受李某委托,向童先生传达:首先,要求买家把购房全款打入银行,做资金监管;其次,买家务必提前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否则她就考虑不卖了。

目前,李某名下的这套房屋还有240万的抵押款未付完。孙建章表示,被告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10月31日之前清偿完抵押款,拿不到借款结清证明及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前提下,无法办理税费缴纳及过户。原告童先生及孙建章表示,在他们和中介多次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的催促下,被告一直没有履行。

买家要求继续履约

相比于违约所应支付的价款,提价对卖方来说显得更为“划算”。

据麦田地产中介人员介绍,签约后一直“玩失踪”的被告李某,于去年8月17日将这套房在另一家地产中介挂牌,试图“二次出售”,标价730万元。童先生去年10月通过中介得知了这条消息。通过投诉,北京市消费者网曾在去年10月17日向该中介了解情况,该中介紧急将此套房屋下架。不过,李春军以“无法确认截图是否为该套房屋”为由,不认同这组证据。

此外,还有一份证据也遭到了李春军的“不认可”,即两份被拒收的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催告函。去年10月31日,童先生通过微信、短信、EMS,向房主李某、代理人李某某发出催告函,要求对方在7个工作日内,对于是否继续履约,给予正式答复及确认。如未获答复,将视其正式违约。其中,微信、短信均未获回复,两份EMS催告函均被退回,邮政人员在EMS退回理由上标注“拒收”字样,并有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名。

据本报此前报道,李某生于1983年,现担任深圳市鹤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还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鹤裕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是由“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636.SH)和“深圳前海励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地区首批成立的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综合服务的创新型企业之一。

孙建章表示,此前的类似判例,均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卖方还将承担买方因此遭受到的经济损失。目前,原告方面拒绝进行调解。同时,该案还需补充原告方的购房资格和被告方的抵押合同等证据,再次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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