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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尚未实缴的二胎超生社会抚养费不宜再追收

作者:马维辉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3-08 14:48:07

摘要: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被处罚,但社会抚养费尚未实际缴纳的,不宜再进行追收。

周光权:尚未实缴的二胎超生社会抚养费不宜再追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马维辉 两会报道

3月8日,重庆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审查预算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被处罚,但社会抚养费尚未实际缴纳的,不宜再进行追收。

周光权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对尚未实际收缴的二胎超生社会抚养费不宜再追收的建议》中写道,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宣布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而在中央全面放开“全面二孩”之前,各地按照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超生二胎的需要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有的还由法院做出判决后予以执行,这一做法在当时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被处罚,但社会抚养费到现在尚未实际缴纳的,是否还应当予以追缴?

目前,许多地方的普遍做法还是原则上仍然继续追缴。截至2017年1月底,还有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针对超生二胎行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由法院作出判决并下达《执行通知书》。据媒体报道,仅2017年1月,浙江省某县法院就下达了十几份准予卫生与计生局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追缴标的均数以十万计。

“每个地方不统一,广东也有追缴的,不追缴的则是极少数,但也都挂着账。这些人的出行、生活就会受影响,因为在征信系统中显示信用有问题。”周光权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在他看来,这一做法不仅容易遭到被执行人的抵制,也难以得到公众认同,同时还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难免会陷入政策执行上的困境。

他建议,针对目前追讨社会抚养费的困境,希望中央层面出台统一政策,对尚未实际追缴的超生二胎社会抚养费不再进行追收。因为,在2016年1月1日后做出的追缴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或裁定违背了“从旧兼从轻”的基本法律原则,相关决定违法。

“新旧法律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我国宪法并未做出规定,但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新旧法律不一致时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法律适用原则上从旧,但是,例外地从轻、从新。也就是说,当适用新的规定更有利于处罚对象(使其无罪或处罚更轻)时,就应该适用新的法律。”他表示,“这一原则虽然仅规定在刑法中,但因其充分考虑了被处罚对象的利益,所以应该成为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只要涉及新旧法律变化的,也应当适用这一原则。”

因此,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再由计生部门针对之前的超生行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由法院下达准予计生部门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裁定和执行通知书,都与法律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符,存在不妥。

周光权认为,即便是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经做出追缴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裁定)的情形,只要其尚未实际执行的,也不宜继续追缴或强制执行。因为,全面放开二孩是中央的决策部署,如果在法律和政策变了之后还要僵硬地执行过去的政策,继续去处理今天要鼓励的行为,势必不能得到认同。

需要指出的是,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当时的处理决定。这里的“处理完成”是指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实际得到执行。

在周光权看来,继续追缴社会抚养费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目前被继续追缴社会抚养费的人,基本都处于社会底层,有的人完全无业,有的人做些小生意,被追缴的社会抚养费对他们来说是天文数字,继续执行会使其生活更加陷入困境。

此外,执法观念也需要适度更新。有的基层执法人员认为,如果对那些违法超生的人不处罚,会造成不公平。实际上,只要法律朝着宽松的方向修改,就一定会有人得到好处;只要新的法律要“放过”某种行为,就不能在法律修改后再去处罚过去的行为。

“例如,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流氓罪,那么司法上就不能在1998年再对被告人发生在1996年的行为按照旧的法律进行处罚。与此类似,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二胎合法,也不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再对相对人发生在2016年之前的类似行为按照旧的法律进行处罚,一些当时超生二胎的人‘从中得利’是法律和政策调整的必要代价。”他表示。

因此,周光权建议,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后才做出追缴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裁定)的,应当由计生部门予以撤销,或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撤销原裁定;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经做出追缴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裁定),但尚未实际追缴或执行的,不再追缴或执行;对于没有被实际追缴社会抚养费,但上了法院“失信”名单的处罚相对人,一律将其从失信名单中撤下,以恢复其正常生活。

“此事涉及面广,宜由中央层面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操作标准,不宜再由各省自行决定和执行。”他表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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