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标签

首页宏观正文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修改《收养法》,放宽收养人条件

作者:王晓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3-02 14:53:58

摘要:目前,我国的收养条件过于苛刻,尤其是全面放开二孩之后,很多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收养法》的修改不仅限基于全面放开二孩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全面放开生育政策的基础之上。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修改《收养法》,放宽收养人条件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两会报道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现行《收养法》的部分重要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人口形势和新生育政策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收养条件过于苛刻,尤其是全面放开二孩之后,很多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我希望《收养法》的修改不仅限基于全面放开二孩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全面放开生育政策的基础之上。”3月2日,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收养条件过于苛刻

我国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一年多来,生育水平略有回升,但生育意愿依旧低迷。根据这一形势,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对我国未来十几年的人口发展作出了新的规划,明确提出2020年全国总人口达到14.2亿人左右,2030年达到14.5亿人左右。

“要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要继续调整生育政策,扭转生育观念,提高生育水平;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调整收养政策,让那些在中国出生的孩子能够得以存活,并能够健康成长。”黄细花表示,现行《收养法》有些重要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人口形势和新生育政策的需要。

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的送养人条件过于苛刻。《收养法》第五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只有三种:一是规定的送养人条件过于苛刻。《收养法》第五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只有三种: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而这第(三)款规定的送养人看似涵盖很广,但审核认定程序极为繁琐,很多人屡次申请也通不过。

二是规定的收养人条件过于苛刻。《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无子女”,就把绝大多数既有收养意愿又有收养能力的人拒之门外;而符合这款条件的人中,多数又往往或无收养意愿或无收养能力。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不育不孕夫妻占育龄人口的12.5%(2013年统计数字)。中国人口协会在2012年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不孕不育患者目前已超过4000万,占育龄人口的12.5%”,并且还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

与此同时,根据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的收养数量已经连续10年呈现负增长,内地居民的收养数量从2005年的3.8万件下降到2015年的1.9万件,仅为10年前的一半。通过孤儿院领养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收养需求,而且鉴于目前严苛的送养收养法律条款,真正能在民政部门办成合法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可谓凤毛麟角,于是“民间收养”大量存在。这些民间收养的小孩因不符合现在《收养法》的条件上不了户口而处于“黑户”状态,给其入学、生活及以后的就业都带来很多不便。

放宽收养条件有利

一方面有很多孩子得不到妥善抚养而流落街头或死亡,另一方面又有很多迫切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无法实现收养。

比如,2013年6月发生的南京两个女童饿死案,女童的母亲吸毒,已无抚养能力,但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的条件,致使许多有心收养的人也无法收养。再比如庆安枪击案中的徐纯合,也已丧失抚养3个孩子的能力,却并不符合送养人条件,无法把孩子送到福利院或送给别人收养。

而在对本国收养人实行苛刻条件的同时,对外国收养人的条件却非常宽松,使很多中国儿童被外国人收养。据统计,现在有6万名中国儿童生活在北美,1.5万中国儿童生活在欧洲。

除此之外,据记者了解,公开且合法的送养渠道,目前几乎只有通过政府的福利机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养人往往被要求支付各种公证费、赞助费、服务费,累计有数万元之多,且通常外国人收养比中国人收养要支付得更多。

为此,黄细花建议:(一)放宽送养人条件。将《收养法》第五条第(三)款“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改为“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并简化审核程序。

(二)放宽收养人条件。将《收养法》第六条第(一)款“无子女”删除,不限制收养人已有子女数量。将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收养人条件特殊优越者可以收养多名子女”,让更多的孤儿能有一个爱他们的家庭。

(三)效仿发达国家做法,由政府出资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并重新设立“婴儿岛”或“婴儿弃置舱”,收养所有本国公民的弃婴,在规定期限内弃婴父母回心转意仍可接回家中抚养,并补交养育费。

(四)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只能按成本核算收取相应的养育费,不可变相以“接受捐赠”的名义贩卖儿童。送养之前应先在网上进行公示,中国公民有优先收养权。

(五)第一个发现弃婴的公民,若符合收养人条件,在弃婴经网上公示到期无亲人认领后,有收养该弃婴的优先权。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