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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布局重在搞定“两点”

作者:边晓青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12-07 16:46:54

摘要:2016年G20杭州峰会后,金融领域首个国际性共同纲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正式公布,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指导原则与框架。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已发展至创新性互联网金融阶段,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探讨利用数字技术发展普惠金融的难点、重点,是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课题。

边晓青

2016年G20杭州峰会后,金融领域首个国际性共同纲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正式公布,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指导原则与框架。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已发展至创新性互联网金融阶段,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探讨利用数字技术发展普惠金融的难点、重点,是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课题。

我国普惠金融现状

参照国际经验、有关研究成果以及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中国普惠金融实践历程迄今为止大致经历四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公益性小额信贷、2000年—2005年的发展性微型金融、2006年—2010年的综合性普惠金融,和2011年至今的创新性互联网阶段。创新性互联网金融阶段的标志性事件,为余额宝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借贷以及互联网理财等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所谓“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代替传统存贷款业务,以众筹融资代替传统证券业务”的三大趋势。

创新性互联网金融阶段,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识别、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普惠金融各个难点正在逐步破除,但仍存在一些发展上的困难。而数字普惠金融正是体现了金融与科技的不断融合,其涵盖了传统金融的数字化、移动化以及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等领域。

四大难点待改善

当前,我国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难点主要涉及四大方面:一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待完善,涵盖通信设备、技术机构的布局,网络及新支付手段的普及,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等;二是用户的普惠金融理念与意识不足,不能充分认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性质与风险;三是我国互联网进入监管仍需完善和成熟,须不断紧跟金融业务的创新步伐;四是数字技术水平日益进步,数字金融企业需紧跟创新步伐,并不断注意风险的防范。下面着重分析四大难点。

1、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健全。当前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且数据存在严重分割。征信是金融服务主体发放贷款的基础依据,移动支付、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纯线上个人信贷的发展,对征信服务提出了迫切需求,但目前我国征信服务无法满足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需求。

目前,我国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主要以商业银行信息为主,散布在公安局、税务局、法院、保险等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的信息并没能有效整合,个人及中小微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信贷数据较少,商业银行反映的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情况可能存在偏差和缺漏,这都导致征信信息的不完善。此外,我国民间征信机构数据和规模普遍较小,并且受原有体系的影响,开展企业征信的机构远多于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征信体系覆盖范围不足,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户(个人种植户、个体养殖户等)和农民征信体系建设欠缺。

2、数字普惠金融基础架构建设与理念建设不均衡。数字普惠金融基础架构建设与理念建设的落后尤其体现在农村地区。首先,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的边际成本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字化普惠金融推动较为容易,一些网络覆盖率低、经济落后的乡镇,要推动普惠金融数字化,成本则大大增加。其次,农村地区的年龄代沟问题也比较突出,受惯性思想的束缚,拥有更多资源的高龄人群,比低龄人群更难接受数字化金融产品,“现金为王”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数字化起点更低,在以村为单位的区域,金融市场小、金融产品融入度低。

3、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体系尚待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是金融领域的新兴业态,在金融模式上具有相当的创新性。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涵盖的业务范围也比较广泛,含支付、贷款、保险、理财等多种业态,同一机构可能同时开展多项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行业内混业经营趋势明显。而我国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针对分业经营设立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对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监管。同时互联网、移动通讯的虚拟特征,使数字普惠金融超越了地域、行业桎梏,监管难度也随之加大。

数字普惠金融各业态发展时间、发展规模不一致,很多相对成熟的行业,例如第三方支付,配套法律相对齐全,目前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金融业态的相关监管政策也已经出台。但是部分业态的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滞后,相应的监管政策也没有出台。

4、数字技术的应用力度及信息安全有待提高。当下,科技大潮正在席卷金融业,主要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以及人工智能。数字化创新的金融业务领域主要应用在银行信贷、支付清算、保险、资产管理、数字货币、银行信贷等领域,目前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应用和发展,但其应用力度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而数字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金融服务的质量及客户信息、资金安全,在数据传输和储存中也存在风险,如果黑客入侵这些金融服务机构的数据库,就可能对客户的信息进行篡改、修改和删除。数字普惠金融的客户交易数据是大量的,而且被用来向以前被排斥和服务不足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面临的安全风险和信息泄露风险更加突出。

未来该如何布局?

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要做好需要三个支柱:一是金融合规,例如身份识别、反洗钱、信息披露、风控流程等金融合规中所必须的内容。二是技术驱动,通过线上技术驱动而非线下规模化布局。三是场景依托,数字普惠金融直接生长在需要金融多场景里面。在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要着力解决好这三大问题,围绕这三大支柱,结合当前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难点,需要从以下几个重点进行布局。

1、加强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包括实现网络服务基础的通信设施和网络环境,以及有关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要破除农民与农村金融机构的数字鸿沟。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主要有: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包括丰富农村地区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的覆盖率,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的接入率等。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包括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等等。加大征信体系建设和宽带建设。加强大数据征信、云征信建设,提高个人信用维度的多元化,拓宽民间征信业的发展政策;加强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健全。

2、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健全完善现有“三农”政策,对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技术专利权、设备财产使用权和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益,积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流转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研究完善推进普惠金融工作相关制度,明确对各类新型机构的管理责任。研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制度。推动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典当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配套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网络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或机构的定位。加快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推动修订农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推动修订证券法,夯实股权众筹的法律基础。

3、互联网金融监管平衡创新与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紧跟金融不断创新步伐,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二是充分利用科技促进监管手段的创新。数字普惠金融对监管的挑战,在于如何保持创新和风控的平衡。

从国际经验来说,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主要从行为监管的角度设置监管标准。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沿用了传统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思路,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强调穿透式监管,即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可见,未来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就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框架,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的《数字科技推动普惠金融》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统一监管标准和框架;二是实行综合监管与功能监管;三是设立进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四是建立适当的信息披露标准;五是与时俱进地调整法律监管政策;六是完善统一、开发的征信系统;七是加强投资者教育与消费者保护;八是实行高标准、开放的信息安全制度。

4、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供应商的发展。与互联网金融相比,普惠金融更强调普惠属性。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迅猛发展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服务的使用门槛,提高了普通大众的使用频次。P2P网贷以债权为基础,促进了普惠群体的投融资行为,股权众筹则以股权为核心。

除了垂直细分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外,一些互联网巨头也在互金领域的生态布局,这些企业本身就带有巨大的流量优势,其推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天生就面向普惠群体。互联网巨头一旦全力进军金融领域,很快就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巨头,凭借强劲的流量优势和技术实力,他们将成为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支撑力量。他们的存在不仅对一个或多个细分互联网金融领域造成强烈影响,更重要的是他们营造除了广阔的数字普惠金融环境,使得应当享受普惠服务的群体不再对普惠金融的理念感到陌生,这些群体将顺理成章地进入到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数字普惠金融体系中。

对于金融科技创新企业而言,一方面是传统行业自身不断进化,挤占创新企业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创新企业之间在同类业务上的竞争也日趋激化。对传统企业而言,主要指对自身的改造和进化,新技术带来的新业务模式,通常要求传统企业重新安排组织结构、设计业务流程、调整人员构成,并依靠其相对雄厚的实力通过外包、兼并收购等方式与创新企业合作。

5、推动数字化变革,协调数字化创新与风控。不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其数字化的应用主要在于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了金融产品的可得成本,接下来的普惠金融还需要更深度地将数字变革渗入到金融流程中。

首先是身份识别,客户的身份信息已经逐步转向数字化,而网络安全问题又逐渐凸显。因此通过技术化的手段精确地进行数字识别,是保障数字金融顺利开展的第一步。目前,互联网金融巨头已经开始着手收购指纹识别、瞳孔识别等更高层次的防伪技术来保障客户利益。

其次是用户行为匹配,其中包括用户的工作情况、资产情况、家庭情况、社交情况、交通情况、健康情况等,金融机构需要将这些数据清晰地匹配到具体的用户身上,用于鉴别某一用户属于哪一类型,判断其需求是融资、理财还是保险。

然后,就是大数据风控,有了精准的行为匹配之后,就需要根据过往积累的数据,来推断不同群体的违约概率,投资偏好等,最终将这些应用到对借款人或投资人的引导中。

最后是智能检测和修正,这些大数据庞大的运算量显然已超出人脑的正常运算范围,其中难免有差错的情况,那么就还要应用数字化技术进行不断的智能修正,一步步提高下一次的预约成功率。

6、扎实推进消费者教育,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中国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内容之一。应进一步整合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教育和普惠金融政策,提升政策影响力。如何建立信息安全长效机制,尤其要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在业务、技术和内控等环节形成有效联动,是数字普惠金融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

针对普惠金融的发展采取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提供顺畅的咨询投诉受理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使弱势群体在获取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侵权时,可以得到及时保护。 负责任的普惠金融也要求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金融,掌握金融知识,更好地利用金融产品。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教育战略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在教育内容中包含对金融创新,如无网点银行业务、互联网金融等的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防范金融诈骗、防范非法金融集资的意识与能力。(作者为央行金融研究所综合部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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