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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互联网金融 1+6整治方案

作者:黄余送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10-17 11:18:41

摘要: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全面部署,要求对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将整顿的时限定为2017年3月。

专家解读互联网金融 1+6整治方案

文/央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黄余送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全面部署,要求对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将整顿的时限定为2017年3月。同时,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17个部委也公布了包括非银机构支付、跨界资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金融广告在内的6个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整治文件。这个由1个国字号方案和6个部委级方案组成的一揽子整顿方案(简称1+6)的出台,标志着半年来市场流传的互联网金融整顿方案的最终落地,标志着中央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态度从相对宽松向适度监管转型。可以预计,随着各项监管方案的落地实施,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伴随而来的各种金融违法乱象有望得到遏制和改变。这个方案具有以下特征。

1+6方案四大特征

首先是整顿方案出台的行政级别非常高。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范围广,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已经基本实现了综合经营,而且其服务渠道以在线模式为主,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出台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实施方案》,不仅有望提升整顿力度,同时以1+6的模式开展整顿,也为各部委开展整顿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支持和资源协调能力。

其次是整顿方案明确了牵头单位。《实施方案》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既出于整顿需要,也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一次反思。由于依托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已较普遍,传统的分业监管面对这种局面无法应对,《实施方案》以人民银行作为牵头单位,以综合监管手段应对综合经营,对提升整顿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以人民银行作为牵头单位,也可以视作是对我国金融体制的反思,面对综合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如何有效监管,确保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是我国政府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以人民银行作为牵头单位,是对我国过去金融分业监管后遗症的一次反思。

第三是整顿的目标是整治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的领域以及潜在的风险点,并非压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创新。从整顿目标来看,政府希望通过1+6等整顿方案,以“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出发点,剔除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问题P2P网络借贷、违规第三方支付、跨界资管平台等风险事件的多发领域,大多数由民间金融或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来,其核心目标一方面是保护金融投资者,另一方面是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

最后是整顿前期准备工作较为充分。互联网金融客观上为我国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一些非法行为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依法合规经营和规范监管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我们注意到,2016年4月市场就流传有关互联网金融整顿方案。但本次方案出台时间是在市场流传半年之后,明显晚于市场预期。各监管机构通过前期摸底排查、大规模调研和周密部署,已经对相关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违法行为有较为详细的了解,有能力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整顿工作。

明令禁止+负面清单

具体内容方面,《实施方案》对从事金融信息或者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市场准入、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采取与传统金融一样的管理标准。此外,《实施方案》还提出了一系列负面清单,明确对互联网金融各行业经营过程加强管理。

P2P网络借贷方面,《实施方案》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并为网络借贷行业设立了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从事线下营销,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同时,《实施方案》要求P2P平台要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以保护客户资金安全。这些明令禁止的行为将有效解决P2P平台在经营运转过程中无章可循的局面,切实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同时提升投资者对项目本身的信息掌握能力。《实施方案》针对P2P行业提出的负面清单,如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行为,短期内可能对一些P2P平台的经营行为产生冲击,但这些规定有望推动P2P平台提升线上管理能力,切实减少P2P平台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在股权众筹融资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要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以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实施方案》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支付业务时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许可模式。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备付金账户没有利息收入,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等。以上规定将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的大型机构产生重要影响,从根本上来说,这将有利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竞争,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政策定位。

在互联网资产管理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强化“穿透式”监管方式,在业务属性的认定方面,要求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未经批准,不得向公众打包、拆分销售私募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此外,针对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资产端信息严重不对称,《实施方案》还对互联网金融的广告行为进行了规范,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机构若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这些负面清单,一方面增强了监管机构日常监管和整顿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厘清了互联网金融宣传引发不良后果的责任。

互联网金融不仅是我国创业创新的重要支撑,其本身也是我国创业创新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此次1+6整顿方案的全面铺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回归本源,在提升对投资者保护的同时,行业本身也将正本清源,一些具有道德风险的投机者被迫离去,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发展,营造一个更健康、更美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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