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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模式PK重庆模式土地流转样本取舍两难

作者: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08-10-11 00:34:00

摘要:南海模式PK重庆模式土地流转样本取舍两难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陈 锋 广东报道

    在全球经济动荡背景下,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京召开,社会寄予厚望的多项重大改革等待发轫。而其中,将被审议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备受关注。
    在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接近政策制定核心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接受新华社采访时透露,总体来看,农村有四方面改革需尽快推进:深化村级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应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尽快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长期专注农村问题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小映认为,新一轮农村改革的众多大事中,摆在第一位的,应当是农村土地流转。
需有取有舍
    “中央政策应该是允许农民流转土地,但流转的办法很多,其中需有取有舍。”王小映指出。他以较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南海模式”为例说,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区,南海的改革有其历史意义,但不可能将它拿来在全国推广。
    1992年,南海市开始试行土地股份制,即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集体财产及集体土地折成股份集中起来组建股份合作组织,然后由股份合作组织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村里的农民出资入股,凭股权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这样形成了“南海模式”。
    “南海模式”取得了成功,三资企业的快速涌入,使得入股农民获得较高回报。不过,问题也同时产生,一部分农民不满收益分配,欲退出股份合作组织时发现,他们根本就无退路——变成工业用地的农地,无法取回。获得了股权,他们就永久失去了土地承包权。
    1992年率先完成农村城市化的深圳福田区上步村,如今是特区的繁华市区。以村集体资产和土地入股而组建的上步股份公司,同样以不错的分红回报村民。上步股公司办公室谢先生表示,从1992年开始,每年的分红逐年增加,再加上城市化后地产升值,村民的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村民日子过得相当红火。
    但在王小映看来,广东的土地股份制形式的流转之所以成功,脱离不了珠三角经济活跃的大背景,因此这一模式不能在中国其他完全照搬。
    事实上,各地都在探索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而其中,以“两型社会”试点的重庆“公司+农户”的合作制最为闻名。重庆宗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是重庆市首家有农地入股的注册公司,公司吸收村民以地入股,规模种植优良柑橘。
    “公司+农户”的模式并非重庆独创。重庆模式之所以闻名,与重庆市工商局出台的规章有关: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
    与“南海模式”相比,“重庆模式”因要求不能改变农业用地性质而得到更多层面的认可,亦被称为“第三次土地革命”。不过,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教授表示,“重庆模式”大规模推广的条件不成熟,原因有二,一是它要求改革地区的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具备农业产业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条件;二是必须完全出于农民自愿,不能行政一刀切,而目前农民意识水平还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广东经验可供借鉴
    “推进农村改革关键是要推进农村土地改革,要不断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各种有效流转形式。”广东省社科院宏观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虽然这位长期关注土地流转的专家也认可“南海模式”不具有全国推广的可能,但她认为,十七届三中全会推进的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将吸收广东省试行土地改革十几年的实践经验,并完善、推广到全国。“广东土地改革先行一步,将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和实行同地同价上,对全国土地改革作出开创性贡献。”
    对于此轮农村土地改革,孙建认为主要着力点包括:一是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法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各种有效流转形式,包括在不改变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前提下让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制,发展适度的农业规模经营。三是让土地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村土地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以法规的形式将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成为可流动性的、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来源。四是《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将列入立法规划,将形成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
    孙建透露,在此次会议上确定的关于修改土地制度的核心就在改革征地制度上,改革公益性用地和商业性用地征地中同地不同价,有希望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产权属性和流转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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