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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行业野蛮成长终告结束 P2P网贷监管细则央行专家全解读

作者:伍旭川 王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8-25 21:20:51

摘要:《办法》构建了对网贷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还需要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才能落地运行;同时,里面一些制度是原则性和创新性规定(首次建立了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的金融监管分工制度),扔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检验。

文/伍旭川、王鹏

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在《指导意见》的框架下,去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大半年的讨论,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终于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办法》正式发布稿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主体与责任进一步明确

《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机构监管与风险处置工作;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及风险防范和处置。

从监管体系来看,监管原则为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制”,但牵头部门为银监会,与《指导意见》精神一致;监管思路则为“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在新闻发布会,银监会发言人称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为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而机构监管方式除了机构备案、登记和注销以外,主要是动用地方政府维稳及打击违法行为的资源进行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在《办法》出台之前,各个地方金融办都在组建网贷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从运行情况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1)各地网贷行业标准不一致,包括协会规章制度、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2)标准不一致导致各地协调性差,信息共享程度低。最终导致整体自律效果差强人意,问题频频。

《办法》除了对自律组织最终明确进行统一管理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有利于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及信息共享系统。

(三)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以及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

《办法》第十条划定了十三条红线,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办法》第十七条提过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

二、对行业的主要影响

《办法》颁布之后,业内普遍反映比预想中来得更急、更严。尽管监管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于大多数网贷平台而言,前景确实不容乐观。之前一度盛传会放松的资金存管要求不仅没有放松反而趋紧(银行与第三方联合存管模式被否),还设置借款余额上限并禁止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目前来看,《办法》中对于网贷行业影响最大、最为直接的还属借款上限的设置和资金存管的要求。

网贷行业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目前网贷平台上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至少占到30%左右的比重,如果考虑到一人拥有多个账号的情况,估计该比重甚至超过40%。而根据银监会对网贷平台银行资金存管的进度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完成符合银行资金存管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

若这两项严格推行之后,业内预计90%以上的网贷平台都面临转型或淘汰,大量平台将会选择主动退出,行业洗牌加速。

三、总结

中国的二元经济体制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整个经济体系都面临着严重的金融压抑,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困难,传统金融机构在解决普惠金融需求方面进展缓慢,不能适应现实经济发展需求;而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新的信用风险控制方式成为可能,在传统金融机构及监管要求之外可能提供新的直接融资方式,满足社会的普惠金融需求。监管者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默许了网贷在中国的野蛮生长。按照银监会的不完全统计,截止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有2349家,停止运营超过2000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三项数据都遥遥领先于全世界。

网贷行业在野蛮成长过程中制造了一片混乱,迫使国务院于2016年开始对互联网金融的秩序进行规范。此前,虽然《指导意见》中将网贷认定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类型,但并未有具体的规范,随时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危险。因此,《办法》出台,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解决了P2P网贷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办法》主要是通过设置借款上限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避免P2P网贷机构违规。《办法》第17条规定的:个人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能超过20万元,单位不能超过100万元;个人借款人在不同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位不超过500万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企业最高500万的规定可以看出,500万人民币的限额也是绝大多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方面的分界线,即500万以上的金额是需要持牌机构运营的。

对于金额限制,业界有很多抱怨。但设置金额限制从监管方立场出发起码有以下几个理由:(一)在没有对网贷行业实行牌照管理的前提下,能为网贷平台合法化提供依据的,只能是小额豁免。这是各国比较成熟的经验,这在理论上也是基于成本收益考量而自然产生的最合理豁免要求。《办法》对借款人金额的限制,可以作为在中国小额豁免实践的突破性进展;(二)网贷的功能定位在普惠金融,显然金额限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三)从监管风险可控的角度来看,借款人的金额限制,是控制风险的重要基础;(四)监管权限上来说,银监会等部门也只能从金融监管角度,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豁免。

除了给予网贷行业合法地位之外,《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是为通过网络的直接借贷活动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当然,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本身并非《办法》的创造,一年前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就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办法》只是落实《指导意见》已经明确的方向而已。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核心功能是提供借贷信息,撮合借贷双方。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表现为: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和对借款人资信的评估。

总体来看,《办法》构建了对网贷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还需要一些具体的配套制度,才能落地运行;同时,里面一些制度是原则性和创新性规定(首次建立了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的金融监管分工制度),扔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检验。

(作者伍旭川为央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王鹏为央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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