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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未满一年快鹿集团急于套现 神开股份股权转让恐违法

作者:许金民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6-07-30 00:00:16

摘要:神开股份(002278.SZ)即将与上海快鹿集团分道扬镳。近日,这家上市公司接获《告知函》,快鹿集团已将其持有的业祥投资100%股权出售给了浙江君隆资产。

持股未满一年快鹿集团急于套现 神开股份股权转让恐违法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许金民 成都报道


神开股份(002278.SZ)即将与上海快鹿集团分道扬镳。

近日,这家上市公司接获《告知函》,快鹿集团已将其持有的业祥投资100%股权出售给了浙江君隆资产。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目前业祥投资暂为神开股份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3.07%。当中有部分源自协议转让,部分为二级市场增持;入股时间为去年9月,距今未满一年。

《证券法》第98条规定,收购人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直言,快鹿集团的这次交易违反上述规定。

神开股份方面对此亦有些担心,他们透露将聘请专业人士发表核查意见。

大股东股权遭出售

业祥投资的这份《股权转让合同》于7月24日签署, 7月26日他们便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至此,这家投资公司及其所持4757.75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将一同归属于君隆资产。

只是神开股份的公告没有交代交易细节,至记者截稿时,他们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外界暂无法获悉交易价格,但确信不会低于收购成本。

公开资料显示,业祥投资持有的这4757.75万股神开股份,当中有2937.7万股来自于协议转让,受让价格为13.5元/股;其余1820.04万股则源自二级市场增持,增持均价约为10.52元/股;两项合计耗资5.88亿元,持仓成本约为12.36元/股。

通过出售业祥投资的股权,快鹿集团回收大量现金,这有助于他们履行兑付承诺。

由于投资拍摄的电影《叶问3》被查出票房造假,今年3月,快鹿集团旗下的多家理财公司遭遇投资者“挤兑”。据悉,兑付的资金额度约为100亿元,涉及投资者数量接近20万。

碍于短期内难以筹集如此多的现金,4月快鹿集团公开承诺:兑付工作最快于7月1日启动,最迟则为10月1日,直至2018年3月底结束。

百亿资金从何而来?处置资产自然是最切实可行的办法。

7月25日,快鹿集团的幕后老板施建祥便透露,包括神开股份在内的4家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即将上映的电影《大轰炸》的版权、票房等所有收益,皆是处置对象。

除了开源,他们还想到了节流。

6月,集团新晋董事局主席徐琪曾代表业祥投资与宁波惠佳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惠佳投资将出面承接本该由业祥投资收购的神开股份另外15.004%股权,以帮助他们拿回早已支付的2亿元收购定金。

孰料,这项举动随后遭业祥投资的管理层抵制。

他们指责徐琪资产处置失当,本该收回2亿元定金,最终仅拿回1.4亿元,并拒绝承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还将惠佳投资等告上了法庭。好在施建祥适时现身为徐琪“站台”,这场风波才不至于愈演愈烈。

现如今业祥投资已遭快鹿集团处置,他们与惠佳投资之间的纠纷是否也该平息?7月27日,神开股份的前董事会秘书顾冰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同为被告方,他们还没有收到关于业祥投资撤诉的通知。

惠佳投资受让的股份迟迟未能过户,业祥投资便仍旧是神开股份的大股东。

律师:股权转让违法

快鹿集团不再持有股权,对神开股份而言,无疑是个利好。

资料显示,这家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石油钻采设备,业绩与油价高度正相关;2014年下半年国际油价开始走跌,拖累了油服行业,也让设备制造行业陷入低迷。

神开股份还因为业绩造假遭中国证监会处罚,短期内不能再融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顾正已年过七旬,后代又不愿意接班。

要想熬过行业这场寒冬,神开股份只能寄希望于重组,号称拥有千亿资产的快鹿集团一度被认为将是“救世主”。

不承想他们入主之后,非但没有注入资产,还带来一系列的麻烦。现如今能够脱离其控制,神开股份自然如释重负。不过,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景倩吟仍提醒董事会尚须改选,他们还担心这次股权转让存在瑕疵。

原来,业祥投资从神开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时间是2015年9月8日,9月14日-9月17日又入市进行了增持,持股距今未满一年。

维权律师宋一欣指出,上述交易导致神开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按照规定,业祥投资也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很明显,这属于一次收购行为” 。

《证券法》第98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条则规定:“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业祥投资是快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两者是一致行动人关系,快鹿集团也属于收购人。他们通过转让业祥投资全部股权,在12个月内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有违《证券法》第98条规定,应依据该法第204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另一位不愿具名律师指出。

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法》第204条指出:“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这项规定,快鹿集团获得的这笔交易款理应被“充公”。不过,投资者对此似乎未曾留意,他们现在更担心君隆资产的入股将使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得异常分散;若惠佳投资与其理念不和,未来又会是“鸡犬不宁”。

顾冰并不担心:“一家持有13%的股份,另一家持有15%的股份,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

莫非君隆资产、惠佳投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我认为他们会通过谈判解决这个问题。”顾冰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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