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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反腐升级 铺路IPO注册制 姚刚落马 保荐人制度废留存疑

作者:王兆寰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11-19 00:25:14

摘要:投资者不禁要问,姚刚在位掌管发行监管十余年之久,推动了发审委制度,并首创发行保荐人制度,他的下台,保荐人制度会不会取消呢?

金融反腐升级 铺路IPO注册制  姚刚落马 保荐人制度废留存疑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cc)记者 王兆寰 北京报道

金融领域的监管风暴持续升级。

11月13日,中纪委网站宣布,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自此,姚刚成为中纪委巡视组在10月底入驻证监会后,落马的首位官员,也是迄今为止证券监管机构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另据《财新》报道,证监会稽查总队副总队长习龙生近日被从办公室带走,目前尚不清晰是被调查抑或协助调查。习龙生在发行部时的直接领导即为姚刚。

不过,市场对此反应没有想象得大,毕竟此前对姚刚的落马有所传闻。对于投资者而言,金融反腐的升级,对市场无疑是一大利好,净化市场空气、维持“三公”,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姚刚落马前,证监会再次启动IPO,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下一城,距离注册制又迈进一大步。那么,投资者不禁要问,姚刚在位掌管发行监管十余年之久,推动了发审委制度,并首创发行保荐人制度,他的下台,保荐人制度会不会取消呢?

监管者理应被监管

姚刚被调查了,每逢周末中纪委几乎就会给市场带来惊人的消息,投资者们聊天的主题也会随之切换。

公开资料显示,姚刚自1993年起任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主任、主任;1999年任国泰君安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2002年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2004年7月,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兼发行监管部主任;2008年起任证监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可以看到,自2002年重返证监会以后,姚刚一直负责发行监管工作,掌控中国A股市场IPO发审大权达13年。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何况走了这么久。”一位国有券商资深人士直言,整个发行链条这么长,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他都脱不了干系。毕竟此前证监会系统不少官员都被调查,从其下属李量被调查到发行部的李志玲,再到近期的张育军,一连串的违纪着实令市场震惊。

13日晚间,证监会召开党委会,通报中央关于姚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决定。证监会党委书记肖钢同志主持会议,会议要求全系统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从姚刚、张育军的反面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断筑牢道德防线和纪律底线。

会议指出,当前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任务十分繁重,要进一步推进各项改革,加强资本市场各项基础制度建设。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在发行上市、机构监管、并购重组、稽查执法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权力约束机制,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金融领域的反腐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是一件大好事,这无疑引起市场乃至管理层反思。监管者监管市场,那么监管者是不是也要被监管是一个问题。金融反腐不仅仅治标,对资本市场的治本更有重大意义,未来要通过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法制,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呼唤保荐制度转型

值得注意的是,被视为资本市场权力寻租的发审制度随着此轮IPO重启,再次进入修改程序,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被大大强化。

在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建立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同时,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对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拟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

“改动的并不大,都是一些规则性的,根本上应对持续十几年的保荐人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和改良。目前看,其存在的意义并不小。”一位大型券商研究员直言,毕竟同比其他行业的准入门槛,保荐制度则赋予了保荐人权威且专业的义务与责任。

刘俊海建议,取消《证券法》中的强制保荐制度,彻底终结专业化的保荐机构与拟上市公司“强强”联合、导致投资者弱者更弱的现象,这既有利于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有助于淡化证监会对保荐制度的信用背书色彩。

刘俊海分析指出,2005年《证券法》导入强制保荐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扭转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申请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按照此种制度设计,保荐人的主要使命是为潜在的公众投资者站好岗、把好关、放好哨。因此,公众投资者本应是强制保荐制度的最大受益人。

遗憾的是,在实践中,不少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接受上市公司申请人委托之后往往与上市公司申请人恶意串通、共同欺诈投资者。不少保荐代表人只签字,只领钱。

当然,刘俊海表示,上市公司申请人仍可自愿选择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但要在法律中明确: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是公众投资者的受托人,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众投资者,而非拟上市公司履行诚信义务和信托义务。建议立法者确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就上市公司申请人失信行为,对受害投资者的连带保证责任。

“未来,IPO中的保荐不是强制而是自选动作,保荐机构能不能提供物有所值的增值服务,则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刘俊海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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