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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新规:监管应重平衡

作者:傅蔚冈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08-07 23:43:28

摘要: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办法》发布当天,公众就纷纷吐槽,经过社交网络的传播发酵,央行相关负责人随后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就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回答公众质疑。

第三方支付新规:监管应重平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办法》发布当天,公众就纷纷吐槽,经过社交网络的传播发酵,央行相关负责人随后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就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回答公众质疑。

    通观《办法》全文,尤其是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可以发现《办法》的核心是通过支付限额、业务范围等多项规定,引导回归“小额支付”和“通道”本质。当然,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以支付安全、反洗钱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的来进行。《办法》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据统计,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办法》规定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办法》规定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如果从这个统计数据来看,支付新规似乎不会对普通支付用户的消费行为造成太大影响。但根据易观智库数据显示,早在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注册账户数达到10.89亿,他们可能是最为频繁使用支付的群体,也是中国绝大多数电商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当《办法》对这个最活跃的群体进行限制后,其消费行为是否会受到影响,值得思考。

    此外,央行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超出上述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跳转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且无额度限制,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且有效兼顾了安全与效率。”那么,为什么消费者愿意舍近求远去注册一个第三方支付账户,而不是直接使用银行账号支付?这可能要从第三方支付的历史说起。

    说到第三方支付,在中国不得不提及支付宝。从2004年12月支付宝网站建立并上线后,其本意是为淘宝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的支付服务。在那个时代,要么是银行不支持网上商户,要么是网上商户所支持的银行与消费者所拥有的银行账户并不匹配,绝大多数消费者并没有办法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支付。为了解决消费者的网络支付难题,第三方支付才诞生。截至目前,支付宝实名用户超过3亿,支付宝钱包活跃用户超过2.7亿,单日手机支付量超过4500万笔。而支付宝因凭借庞大的用户数和沉淀资金,也和基金公司合作顺势推出了余额宝的理财产品,并对银行业的储蓄和基金公司的金融产品造成了很大冲击。根据天弘基金发布的年报,截至去年底,余额宝用户数为1.85亿人。去年全年,余额宝为用户创造了240亿元的收益,资产管理规模超过5500亿元。相对于2013年底的1853亿元规模,余额宝规模在2014年增长3倍多。而天弘基金也顺势成为中国最大的公募基金公司,原来的支付宝公司也慢慢变成了蚂蚁金服集团,而金服集团又成功作为主发起股东成立了网商银行。

    支付宝的发展史,基本上可以代表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从支付起步,然后再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几年风风火火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在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2011年5月央行发布首批支付牌照开始,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获得支付牌照的企业总数已经达到了269家。支付清算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共有112家支付机构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

    当然,26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是良莠不齐。有市场机构测算,整个市场将近80%的份额都被前几大支付巨头如支付宝、银联支付、财付通、易宝支付等占领,剩下约20%的份额由200个中小型支付企业抢食。同时还必须注意到的一个现实是,尽管有像支付宝这样能够使用“刷脸”等国际一流技术的惬意,但还存在着众多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机构,甚至还有不少第三方支付还存在着洗钱等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办法》为第三方支付立下规矩,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反洗钱等角度出发,并没有太多可以指责之处。

    但问题在于,监管部门在作出这样的规定时,是否可通过数据显示目前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安全问题?比如说每年发生的账户盗窃次数和额度、参与洗钱数量和额度,同时还要与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对比,到底哪个机构的风险程度高,而不能够笼统说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存在风险。就好比,即便用纸币交易也还会遇到假币的风险,而大规模使用现金则是包括洗钱和腐败时必备的要件,那么这并不意味着就要取消所有的现金交易。如果没有相关数据比较就下一个结论,自然很容易被公众质疑为是在“拉偏架”。

    毫无疑问,第三方支付当然会带来风险,但是从其发展史来看,它的出现首先是便利了消费者的网络结算,而风险则是任何一种交易形式都无法避免的。政府监管的核心在于权衡,实现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的均衡。具体来说,就是要在“风险与风险”、“收益与收益”和“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具体到第三方支付,必须考虑这样几个问题:第三方支付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与传统银行支付风险之间的权衡,第三方支付带来的收益与传统银行支付结算方式之间的收益谁大谁小,使用第三方支付与禁止第三方支付之间成本与收益。

    更为重要的是,为了鼓励创新,监管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对任何新形式支付方式的监管应不超过先前支付形式所要负担的成本。但很显然,目前《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所设定的种种限制,则是违背了此原则。《办法》规定对“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问题来了,即便是在线下支付,比如信用卡刷卡时,商户也未必能够知道持卡人就是用户本人。

    由此来看,尽管第三方支付的新规不乏有可圈可点之处,但从其立法宗旨来看,并不能完全便利消费者。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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