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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混改在“合”而不在“混”

作者:​杨国英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06-20 00:23:27

摘要: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箭已上弦。

银行混改在“合”而不在“混”

杨国英

    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箭已上弦,先是5月底中央汇金减持银行股被视为银行混改信号,再就是6月17日交通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深化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应该说,交通银行先行启动的本轮银行混改,其理想是丰满的,一来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策的渐进呼应,二来是应对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以及利率市场化加速的积极姿态。

    但是,现实又是相当骨感的。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纯粹词义层面的混改,并非是新生事物,早在2000年左右,其时五大行就已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于其后陆续公开上市,而其他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亦已实现民资参股并部分上市,这从股权层面讲,其实我国银行业早已实现了混改。

    以此而言,当下再讨论银行混改,在肯定上一轮银行业改革成绩的同时,更有必要反思上一轮银行业改革的不足,只有如此,本轮银行混改才不至少重蹈前车之辙。

    以今日观之,我们应该承认,上一轮我国银行业改革在管理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改善,但是,自2010年之后,我国银行业的效率提升,尤其是战略转型却明显裹步不前,部分银行高管的违规贪腐则更是层出不穷。

    那么,上一轮我国银行业改革为何未能成功?其时股权层面的混改,为何无法产生持续性的内生优化动力?其关键就在于,我国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没有随着上一轮银行业股权层面的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公开上市,而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银行高层任命的行政色彩依然浓厚,银行合规治理的行政干预仍然不断。

    故而,讨论当下的银行混改尤其是五大行混改,其核心落脚点不应集中于股权层面。这是因为,大型银行以及绝大多数股份制改革,其本身就担负着“系统金融稳定”的职能,国资不可能完全放弃其控股地位,更何况,面对大中型银行动辄数千亿甚至逾万亿的市值规模,民资即使有大比例参股的野心,也很难具备与之相匹配的实力。

    当下银行混改的要点,在于“合”,而不在于“混”。亦即是说,在新一轮银行混改已然启动之下,我们应该通过顶层设计,尽快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比如,可以制定“一致条款”,限制国资大股东的绝对权力,再比如,可以对表决权和股权进行适当分离,如此通过制度优化吸引民资参与银行混改,才是本轮银行混改的关键所在。而不能试图通过一级市场低价定向增发吸引民资参与,这不仅变相剥夺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更难以对混改后的银行业产生持续性的内生动力。

    只有在明确上述银行混改的前提下,讨论股权层面的银行混改才有意义。具体而言,首先,银行混改应做到“主业辅业有别”,亦即是说,大中型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等,即使有意大幅度放开民资参股比例,事实上,有意向且有实力的民资亦极为稀少。而对于大中型银行的基金、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子公司,如果不是上市银行资产的,可以通过公开竞价引入民资(或外资)大比例参股甚至控股,如果是上市银行资产的,可以先将其剥离出上市公司,再通过公开竞价引入民资(或外资)大比例参股甚至控股。其次,银行混改还应做到“大小有别”,与大中型银行的超大体量相比,相当一部分由地方金融国资控股的城商行、农商行,只要其具体混改路径可行,民资大比例参股甚至控股的实力和积极性还是有的,故而,城商行、农商行应该成为本轮银行混改的重点。最后,在去年已开放成立5家民资银行的基础上,当前还有必要更多地开放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允许部分合规小贷公司升级),这不仅有助于小微企业的融资落地,更远比大中型银行股权层面象征性的混改更有意义。

    系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策,金融国资的难度远甚于实业国资,而牵及到肩负“国家金融稳定”与“激活金融效率”于一身的银行业则更是难上加难。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呼吁,面对本轮已然开启的银行混改,切勿重复过往蜻蜓点水式的股权层面改革,而是要动真格的,彻底抛弃形式主义,抓牢银行混改在“合”而不“混”这一核心要义。

(作者为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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