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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股权众筹沦为非法集资

作者:杨国英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06-15 11:32:12

摘要:股权众筹合规化正在加速推进

谨防股权众筹沦为非法集资

杨国英

    股权众筹合规化正在加速推进——继今年初首批8家股权众筹平台申请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后,6月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透露,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股权众筹试点方案,正在履行必要的程序。 

    众筹脱胎于创新,服务于创新,其中的股权众筹可以有效支持创新型创业项目的成长,但与非股权众筹相比,面临的挑战也更大。而且,无论从政策面的肯定还是实际推进来看,我们都可以看到股权众筹正在迎接这些挑战。

    与非股权众筹相比,股权众筹往往筹集资金额度较大、风险较高,对于法律体系和征信体系都有较高的要求。而与VC、PE等传统的投融资方式相比,股权众筹虽然门槛较低,但如果不能通过法律和征信等手段加以有效规范,低门槛就必然意味着低成功率和高风险性,长期来看,甚至危及其自身的健康存在。

    对股权众筹成功率和风险性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从成功率来看,以股权众筹的原始会和大家投两大平台为例,截至2014年12月初,原始会的3000多个项目只有14个成功获得融资,成功率不足0.5%,大家投平台要好一些,申请并融资成功的项目占总项目数的3%左右,但也难言乐观。

    高风险性更是股权众筹不容回避的问题。融资成功并不意味着项目的成功,从2013年年末开始,众筹平台跑路的新闻就频频见诸报端,这一问题愈演愈烈,到2014年12月,一个月之内有93家平台出现问题,数量超过之前数月的总和。可见,随着股权众筹模式大张旗鼓地推进,风险和隐患也在迅速集聚和暴露。

    从大的方面讲,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其创新性在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股权众筹触及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些空白和模糊地带,或者与现有法律存有冲突地带,对这些地带,国家应该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例如,在公司股东的人数限制方面,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而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一般是比较多的,《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会直接影响部分投资者在法律上的股东地位的确立。

    其二,信用文化的缺失和信用制度的落后,也使得股权众筹的风险性大大增加。和欧美国家相比,脆弱的信用体系一直是我国金融市场的硬伤,股权众筹也无法回避。不健全的信用体系,带来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本来股权众筹中的好项目就不多,这样一来,少数好的项目就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信任和认可,而一些善做表面文章的项目反而不容易被准确识别,进而带来道德风险。

    股权众筹本身是一种非常好的金融创新,但法律规定和信用制度的落后,带来的很可能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就现阶段而言,如何防范股权众筹向非法集资异化,败坏金融环境,是金融市场监管者们必须面对的一大现实问题。

    同为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目前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和区别并不清晰,股权众筹的参与者稍不注意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另外,不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股权众筹之名刻意铤而走险,行非法集资之实。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在一些股权众筹的案例中,有些启动股权众筹的企业也如法炮制、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回报,而一些众筹平台为了做大做强往往对此视而不见。不管这些企业有没有非法集资的意图,都在事实上触犯了法律界限,而且,股权众筹的项目通常是高风险性的,一旦项目失败,众筹发起人给出的承诺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所谓股权众筹,顾名思义,就是以股权投资为载体,筹资、筹人、筹智,其本质属性仍是强调风险共担、赢利分红的投资形式,而如果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那么实质就沦为债权融资(或者股转债式融资),如此,已经与股权众筹的本质属性相距甚远。

    《2014年众筹服务行业年度简报》显示,2014年全年我国共有261个股权众筹项目合计完成5.84亿元的融资,可谓小有成绩,2015年以来,在国家政策的肯定和支持下,股权众筹更是被推向了金融风口。但是,在我们看到成绩和趋势的同时,更应该看到正在不断放大的问题,这些问题能否解决,决定了我国股权众筹能否走出一条规范化、成熟化之路。(作者为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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