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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允许从业人员炒股监管风险大 刘俊海:注册权应留在证监会

作者:郑桂兰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04-22 23:07:00

摘要:该草案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措施,包括分红规定、造假先行赔付、民事赔偿推选代表诉讼等,对此,刘俊海认为,可以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修订草案允许从业人员炒股监管风险大 刘俊海:注册权应留在证监会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郑桂兰 北京报道

  为注册制保驾护航的《证券法》修改再下一城,4月2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推出了修订草案。该草案对于IPO注册制的规定是证监会将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注册制是我们多年来一直认可并呼吁的,但我认为这个注册权还是应该归属证监会。这个是修订案,还不是最终方案,在此期间我们应该提出更多建议,供人大委员参考。”

  该草案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措施,包括分红规定、造假先行赔付、民事赔偿推选代表诉讼等,对此,刘俊海认为,可以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此外,对于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刘俊海有不同的声音,“放开有利有弊,事实上我比较反对放开。”

  投资者保护是重中之重

  《华夏时报》:《证券法》的修订草案已经出炉,您对修订草案的总体看法如何?

  刘俊海:总体来看,我非常赞同《证券法》的修改,《证券法》是法制建设的一部分,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是建设全面友好投资者关系的前提。但在可操作性、可诉性、可裁性上还可以加强。可诉性是指投资者实现能立案,可裁性是指能告的情况下法院能量裁。

  《华夏时报》:对于修订草案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内容,哪些印象最深?

  刘俊海:修订草案中有现金分红的方案非常好,A股市场就该鼓励现金分红,什么送股、转增等都是数字游戏,对投资者权益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有现金分红是实实在在的。但还不够,修订草案只是提到让公司在公司章程里自主规定现金分红。这条的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但就怕在不强制的情况下实行效果不好,如能强制分红则可能更好。对于多分红的更要鼓励;对于无红可分的公司,可以进行强制审计;对于有问题的公司,属于董监高有责任的,要承担责任。如果董监高有故意隐瞒利润不诚信的,要返还;对于没有能力让公司盈利的,要下课。

  《华夏时报》:在一家上市公司出现问题时,对应的受害股民数量众多,就此现实情况,修订草案在解决众多股东无法一起诉讼上市公司方面有突破,允许民事赔偿时可以推选代表进行诉讼,您对此怎么看?

  刘俊海:这个方法适合索赔股东人数或索赔额不是非常巨大的情况,但如果人数过多,则也不会很有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可以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这个制度目前在消费者索赔领域存在,可以借鉴。该制度是需要有关机关、机构作为公诉人,对目标上市公司提起诉讼,集体性一次性索赔。

  目前来看,最优的方案是证监会作为有关机关进行公诉,证监会有监管方面的证据,起诉后方便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证监会不做这个公诉人,也可以考虑成立投资者协会,类似消费者协会,由这个协会做公诉人,或者也可以由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公诉人进行诉讼。在公益诉讼制度下,索赔额进入投资者保护基金,受害投资者向基金主张自己的受损赔偿,对于没人领取的索赔可以沉淀在投资者保护基金里,用于投资者保护的其他工作。

  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公司,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如3倍欺诈赔偿,这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也存在,可以借鉴。

  注册权该归证监会

  《华夏时报》:除了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变化,《证券法》的修订主要是考虑到注册制的推行,这是一个大的改革,需要以法律作为支持的基础,您对注册制有怎样的理解?

  刘俊海:注册制是我们多年来一直呼吁的,这个方向肯定是对的、正确的。但我对其中提到的注册核准由交易所来做不是非常赞同,我认为这个注册权还是应该留在证监会。

  首先,注册权是一种公权,公权就应该由行政机关、行政部门来行使,证监会没有权利转移这个权力,不能转权到有企业性质的交易所。其次,交易所是二级市场的平台和自律主体,不是一级市场的平台。

  而且,从美国的情况来看,也没有把注册核准权交给交易所,而是留在美国证监会。获准注册的企业可以选择纽交所、纳斯达克等交易所上市。这样做注册文件留在证监会,也方便日后监管和查找证据。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证监会进行了多年的发行审核,对公开发行核准应该比较有经验,无论是人才储备,还是工作熟悉度,都是证监会比较适合。

  最后,交易所带有企业性质,有盈利追求,如果注册核准权在交易所手里,可能会因为不同交易所对公开发行的核准标准不同,造成不公平竞争,同时导致监管套利。此外,现在交易所如接过注册权核准,则需要大量的人才,同时对原来证监会负责发行审核的人才也造成浪费。

  从业者炒股风险太高

  《华夏时报》:在新的《证券法》修订案中,首次提到了允许从业人员炒股,您是怎么看待这个具体问题的?

  刘俊海:放开从业人员炒股可以说是有利有弊,从业人员容易发生“抢跑”,他们确实有信息优势。如果要放开,则要在监管上做得滴水不漏。基于监管风险,我是反对放开从业人员炒股的,这方面还是与其从业内容有不兼容的地方。

  如果一定要放开从业人员炒股,那么我认为监管规定需要改造加强,除了现在草案里提到的申报制度,还要加公告制度、失信制裁以及抽查机制。对于公告内容,我认为尺度一定要大,仅公告买卖操作内容还不够,还要公告身份,同时公告还要及时、完整。如果公告的尺度不够大,则风险就很大。只有大尺度的公告才可能打消违规想法。

  对于已经实施了的违规,要进行失信制裁,如市场禁入、对受害投资者进行个人赔偿等。同时抽查制度也会有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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