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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驶向何方 汽车“三包”、召回、新《消法》执行力待考

作者:刘珊珊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5-03-13 22:58:00

摘要:在过去两年中,解决车辆共性质量问题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文称“召回”)与解决车辆个性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文称“三包”)相继出台,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称新《消法》)也得到修订。

消费者维权驶向何方 汽车“三包”、召回、新《消法》执行力待考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珊珊 北京报道


    消费者需要的决不仅仅是政策的落地,更是有力地执行。
    在过去两年中,解决车辆共性质量问题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文称“召回”)与解决车辆个性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文称“三包”)相继出台,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称新《消法》)也得到修订。
    2014年,我国以149次、共计506.9万辆的汽车召回维持了继2013年创造的高位。不过,与之相伴的汽车“三包”却举步维艰——在正式实施近一年半后,官方统计的案例寥寥无几。此外,被喻为史上最强的新《消法》在鼓励了汽车领域消费者维权信心的同时,却又显得难以施展拳脚。
    法律法规的落地出台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撑起保护伞,但在实际操作中,又遇到了哪些问题?
召回:质检总局
给予车企的压力并不大
    根据中国汽车召回网的数据统计,2014年我国共发布召回信息149次,共计召回506.9万辆,分别较2013年的133次、531.1万辆增长12%和-4%。相较于2013年实现的高达65.8%同比增长,召回批次、召回总量的稳定,从侧面印证中国已实施两年的召回已步入常态化。
据国家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陈玉忠介绍,美国纽约大学研究表明,如果某一个品牌的车型完全按照召回的条件进行召回,可以减少16%的交通事故;召回率每提高10%,事故数就能减少2%。
可喜的是,无论是汽车企业还是消费者,对于召回都有了比较客观、冷静的认识。这与之前谈召回色变,甚至有企业为顾全“面子”千方百计逃避召回的情形大为不同。
事实上,汽车召回数量的扩大并不意味着汽车产品质量的下滑,而车企对产品质量问题关注度的提升,则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此外,近年来自主品牌对于召回观念的转变也较为明显,2014年共有11个品牌实施召回,其数量是2011、2012和2013年3年的总和。
这些变化一方面表明汽车文化(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表明制度健全倒逼企业对质量更加负责的态度。
可以说,中国汽车召回步入常态化是我国汽车业发展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发达国家的资料中,我们可以查阅到主管部门因汽车质量问题,对汽车企业处以几千万罚金的实际案例,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企业吃过如此大的罚单。”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蒋苏华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这个角度来说,质检总局给予企业的压力并不大。”
三包:主机厂优于
经销商
与召回解决的是批次质量问题不同,汽车“三包”针对的是消费者的个案,更加聚焦,也更加“接地气”。然而,历经十年后方才出台的汽车“三包”,却在实施近一年半的过程中遭遇了类似皇帝的新衣般的尴尬——“三包”实操案例全国仅两位数,这与年千万辆级销量水平和上亿级的汽车保有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013年10月1日起,汽车“三包”开始正式实施。但在实际中,由于退换条件苛刻,效果也受到一定的质疑。据悉,汽车“三包”只适用于2013年10月1日之后购买,拥有购车发票和汽车“三包”凭证的车辆。另外,并不是任何车型都适用于“三包”:汽车“三包”只适用于家用车,符合退换车标准的有5种,很多车型均排除在外。
“在一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主机厂‘三包’执行整体较好,但流通领域(主要指二级经销商)执行不够到位。”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介绍称。“‘三包’案例之所以少,原因在于很多小一点的问题都以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了,大的问题可能不是‘三包’能处理得了的,因此可供查阅的数据不多。”蒋苏华向本报记者分析称,“汽车‘三包’也不能单纯依靠数字来判断。”
在郝庆丰看来,无论汽车召回还是汽车“三包”,都有可圈可点的成绩。“汽车‘三包’出台之后,无论汽车厂家或经销商,这方面的意识都已经大大提升,也在相关宣传、培训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但是,“目前仍存在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的问题。”郝庆丰告诉本报记者,相关部门有责任统计并披露汽车投诉数据。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统计和公布相关数据的平台,对于消费者维权的数据往往有很多版本。“这也是今后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郝庆丰称。
新《消法》:既当裁判员
又当运动员
去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如今也经历了一年的时间考验。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4年度全国消协组织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显示,新《消法》关于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和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定,鼓舞了消费者维权积极性,汽车、远程购物投诉增多。
其中,新《消法》中有关汽车等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更是有效地帮助消费者主张权利。但是,问题也同样显著。“虽然新《消法》本身力度较大,但具体到汽车行业,执行难度也同样较大。”郝庆丰表示。由于新《消法》也将家用汽车的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厂家,但厂家往往只是在自己的检测线上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也通常是“没有问题”。这种厂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显然难保公平。
而消费者要想自己举证同样困难重重。目前,我国第三方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寥寥无几,且一般不接受个人提出的汽车质量鉴定要求。就算消费者托人找关系找到了鉴定单位,鉴定费用也非常高,有些车的变速箱鉴定费就高达10万元,发动机的检测费则更高,导致消费者被迫放弃鉴定。没有公平公正的鉴定,诉讼自然也无能为力。
如此看来,我国消费者在汽车消费领域的权益在不断得到保护的同时,更多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法律的完善需要时间推进,更需要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以及消费者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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