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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缉拿回国难点在哪?

作者:傅蔚冈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4-11-07 23:52:00

摘要:在今年北京APEC会议召开前,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表示,北京APEC会议预期有100多项成果,其中一项重要成果就是部长会议上关于反腐的宣言。
傅蔚冈
    在今年北京APEC会议召开前,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表示,北京APEC会议预期有100多项成果,其中一项重要成果就是部长会议上关于反腐的宣言。据悉,会议还会宣布建立类似于APEC反腐败执法机构的网络,以后各个成员都会有这样一个职能部门,日常会加强信息的互换,加强执法合作。
    事实上,反腐败成为国际多边机构关注的话题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1996年,时任世界银行行长的詹姆斯·沃尔芬森在当年年会上向世界银行所有股东发表了题为《腐败的毒瘤》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讲话,首次把腐败问题明确地提到一个多边机构的发展议程上。沃尔芬森说:“别含糊其词了——我们必须遏制腐败的毒瘤……我要强调的是,世界银行集团不能容忍在我们资助的方案中发生腐败,我们正采取措施确保我们自己的活动继续符合最高的廉洁标准。”自1996年以来,世界银行在大约100个国家启动了600多个反腐败方案。
    腐败为什么难以容忍?因为腐败通过扭曲法治并削弱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损害发展。《2004年世界发展报告:让服务为贫困人口服务》再次提出,腐败是减轻贫困的一项主要制约因素。
    而APEC也在十多年前涉及反腐败话题,甚至还专门成立了一个APEC反腐败和加强沟通工作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APEC的反腐败合作和一般民众所理解的“贪腐受贿”等反腐败形式不太一样。APEC的反腐败是从怎样为国际间的贸易投资活动创造一个公平、透明的社会环境这个角度出发,同时借此要求东道国在面临国内投资者或者是企业的时候,能够在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一些审批的环节以及对外资的管理环节方面更加透明、更加合理。
    不过,对于中国而言,在国际多边组织中讨论反腐败问题,可能并不是传统国际组织所说的公司治理问题,而是指国际机构如何加强合作,不为非法人士或是贪赃腐败人士提供转移资产、庇护等问题。目前中国国内正在开始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此前出现了大批官员外逃,如何将这些外逃的官员缉拿回国,把相关的贪腐资金追讨回来,这可能是中国重视在APEC框架下讨论反腐败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背景。
    美国《全球金融诚信》去年所发表的报告指出,从2002年至2011年,中国外逃的贪官近2万人,非法资金外流超过1万亿美元。这么多贪官外逃,那被抓回国的又有多少?尽管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公布过真实数据,但是媒体经常引用的一个数据是:自1998年至2008年4月,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贪官300多人。而最新的数据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去年10月披露的,从2008年至2013年,中国检察院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这里不仅包括了国企老总贪污、挪用类外逃贪官,也包括了国家机关政府官员受贿类的外逃贪官。
    那么,外逃贪官缉拿回国的难点在哪里?
    最重要的一点是,目前中国和很多国家缺乏引渡条约。据外交部近日介绍,截至今年9月,中国已与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和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几个最主要的大国之间尚未达成引渡协议,而这些国家恰恰是目前外逃贪官的主要目的地。
    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些国家之所以成为贪腐官员的避难所,法律障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为目前国际法的惯例是“死刑犯”不引渡,意即罪犯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被判死刑的可能,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被引渡。而我国目前的刑法中,贪污罪则保持有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也正是这个规定,使得中国和欧美各大国之间就引渡问题存在分歧。也正是因为缺乏一揽子的引渡协议,追捕贪官也就很难批量展开,只能是通过个案的谈判方式予以解决。
    尽管中国目前没有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外逃贪官聚集地签署“引渡协议”,但通过多种形式的司法执法合作追捕了多名贪腐官员。比如说2004年,中国司法机关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被美国驱逐出境并押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
    需要指出的是,“余振东式”的遣返需要符合很多条件——潜逃人员既要违反中国法律,同时还违反美国法律,而目前很多外逃贪官并非如此。而且,这种一对一的谈判成本太过于高昂,也不利于大面积缉拿贪腐人员。因此,要解决贪官外逃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需要解决引渡问题;只有引渡不再是障碍时,贪官外逃的现象才会得到根本的杜绝。
    可以预见的是,贪污罪的死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被废除。那为什么近年来媒体上披露被缉拿的外逃贪官数量在增加?尤其是自2014年以来,境外追逃贪官被提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比如自7月亮相的公安部“猎狐2014”专项行动中,3个月内已从美国、加拿大、泰国等40余个国家,抓获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55名。很重要的一点原因是中国给予了相关的经济激励。有媒体报道,在没有签署双边引渡协议下追捕外逃贪官的反腐行动能得到欧洲、美国和澳洲等国家支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利益激励,因为中国贪官卷款潜逃的巨额贼赃可以按比例分享,协助缉拿腐败官僚归案的国家,至少可分享赃款的四至五成,最高甚至是八二分账,外国占八,中国占二。
    不过,这么高的比例也许并不公平,因为根据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各签约国都有义务为“国际反腐败斗争”作出贡献,通力合作追缴非法资产;尤为重要的是,该公约确立了“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的原则。
    考虑到中国最为主要的经贸往来国都属于APEC,而且这些国家绝大多数都是联合国成员国,且大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因此,在APEC发布《反腐败宣言》、建立协作机构,将有利于中国和各个国家进行相关领域的合作。更为重要的是,以宣言的形式将中国反腐败的决心向各个国家领导人传达,有助于各个国家之间建立相互协作的机制。要知道,腐败和追缉外逃贪官,并不只是中国一国所面对的问题,而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所共同面对的现象。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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