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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求央企递交08年红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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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17 08:04:00

摘要:国资委要求央企递交08年红利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在本月底前报送2008年国有资本收益报告,包括去年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应交利润的申报依据和结果。这也是自2008年来,中央企业第二次正式向国资委递交“红利”报告。
按照通知的规定,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
通知强调,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
中央企业自2007年开始向财政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试点工作。当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结束了自1994年以来中央企业只向政府上交税收,不交红利的历史。
同年,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按行业将央企划分为三类,按不同比例上缴红利: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缴或免缴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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