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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比口径“六减两增”

作者:李玉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4-07-01 09:49:00

摘要:此次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有助于降低银行利用同业业务等逃避存贷比和信贷规模限制、进行监管套利的冲动,引导资金从表外逐步回流表内。

  6月30日,银监会宣布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自2014年7月1日起,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等6项,将不计入贷存比(贷款)计算的分子,而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CD)等两项计入分母(存款)。

  我国1995年颁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即存贷比)不得超过75%。分析人士认为,银监会此番对存贷比“分子做减法,分母做加法”,有利于缓解银行的存贷比达标压力,也有助于银行把更多的信贷资源投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三农”和小微企业领域。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杨驰分析,此次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有助于降低银行利用同业业务等逃避存贷比和信贷规模限制、进行监管套利的冲动,引导资金从表外逐步回流表内。

  理论最多释放8000亿元

  实际上,存贷比计算公式的分子中,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等三项,近年已经实施。

  此次再扣除的三项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银监会认为,上述贷款具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来源,无需相应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

  按照杨驰的统计,截至2014年5月末,商业银行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总额12531亿元,基本上均无提前偿付条款,扣除其中近5000亿元的小微专项金融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债券约为7500亿元。2014年,人民银行下发的支小再贷款额度为500亿元。我国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近年来稳定在30亿美元左右。

  “据此估算,此次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理论上商业银行释放流动性最多可超过8000亿元。但考虑到各行贷款规模和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实际释放资金将低于理论数值。”杨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银监会相关人士也表示,要测算此次调整完存贷比对银行信贷的影响,还应考虑几个因素。首先,现在存贷比不是抑制放贷,造成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因素。截至2014年3月底,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5.9%,较年初下降0.18个百分点,与75%的上限尚有9个百分点的空间。一部分银行已接近上限,但是也有很多中小银行还不到50%。

  此外,还要考虑每家银行有不同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和信贷政策。从外部政策上看,银行还受到存款准备金率等其他政策的制约。

  同业存款未纳入分母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鉴于此,银监会着手研究调整“存贷比”计算方式。此前的2006年,分子中扣除农信社的支农贷款;2011年,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也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2011年,实行月度日均的存贷比考核;2012年,分子中扣除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分母方面,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银监会并没有将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分母。杨驰认为,这与金融机构之间可能通过资金来往、实现虚增同业存款规模、导致存款重复计算有一定关系。在当前治理规范同业业务的大背景下,预计同业存款短期内很难纳入考虑范围。

  银监会上述人士也表示,未将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分母,主要基于避免监管套利的考虑。同业存款主要来源于银行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监管部门正加强同业业务的监管,如果把银行同业存款计入存贷比分母,可能会影响“127号文”的效果。

  同样,如果把非银行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分母,则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很可能会成为银行存款的通道。比如,一家银行存贷比压力比较大,就可能把资金拆借给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机构再存回来,从而完成监管套利。

  为了规避监管,银行之间的设计可能会更复杂。比如,A银行将资金拆借给B非银行金融机构,B机构再把资金存给C银行,那么C银行的存贷比就可以降低;同时C银行再把资金拆借给B机构,B再存回A银行。

  “存贷比”调整新路径

  银监会同时透露,此次计算方式的调整是短期的做法,中长期银监会还会继续推动,积极参与《商业银行法》修订。

  国内银行业高管黄金老也曾撰文呼吁改进存贷比上限监管。他认为,“正如我们不能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量事先确定一样,更不能把这个值写进法律。所以,需要从《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剔除具体的存贷比上限监管数值。”

  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两个新指标,来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黄金老也认为,这两个新指标应用前景也不乐观,且不说银行和监管部门执行起来十分费力(高度依赖于IT),主要问题在于它仍是一个跨越银行资产和负债两方的比率,此动彼也动。

  今年2月《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这一指标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标准是大于100%。

  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净稳定资金比率是一个更全面的资金来源指标,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了存款还考虑了债券和资本金,资金运用方面除了考虑贷款之外,还考虑投资等其他的方面。它更全面,也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因为具有不同的风险权重这样一个系数。”

  因此,未来的可能情况是净稳定资金比率和存贷比这两个指标并行;还有一种可能是,净稳定资金比率作为监管指标,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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