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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作者:李高阳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4-06-25 09:53:00

摘要: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稳中有忧,稳中有险,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部分领域或地区的金融风险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债务率过高、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不良贷款上升、高收益理财产品兑付违约风险上升、金融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等。”6月24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刘士余称,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仍处在合理区间,金融机构财务指标良好,金融体系运行稳健,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下一阶段,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在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方面,刘士余提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都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不过上述文件均没有“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表述。此前的央行等部门曾提出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实施条例”。

  此外,刘士余还表示,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模式,强化预期引导,疏通传导机制,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深入推进保险产品费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

  在货币政策方面,将继续改善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居民住房消费的金融服务;加快信贷资产证券化,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盘活信贷资金存量;加大对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重大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镇化和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金融支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

  针对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分析,及时化解处置金融风险隐患,则明确了四项重点任务:继续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各类影子银行业务、企业互保联保等风险领域的监测分析,动态排查风险隐患,督促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做好各种情景下的应对预案。结合财税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地方政府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减轻地方政府对土地收入的依赖,积极稳妥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按法制化、市场化的原则妥善处置信托、理财等高收益产品可能引发的兑付风险。对经营难以为继且产品缺乏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和项目,要实施破产或兼并重组。

  对一些跨市场、交叉性的新产品、新业务要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及时予以监管,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领域的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地方政府在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要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市场并购重组,完善退市制度。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推动投资者多元化,推进债券产品创新,加大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力度,积极推进政府债券发展,降低融资成本。创新和发展各类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对于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体系,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进一步完善应对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入流出的政策预案,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和渠道分析,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功能;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外汇交易行为,遏制异常违规资金跨境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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