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正文

同济教授: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叫停打车软件

作者:孙效敏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4-06-09 14:43:00

摘要:想通过打车软件降低出租车空驶率,就像给公交车安装打车软件以降低其空驶率一样荒谬。

同济教授: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叫停打车软件

  5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希望公众在6月10日之前提出反馈意见。这一通知将人们已经习惯的打车软件再次推到风口浪尖,笔者认为,在规范出租车打车软件之前,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出租车打车软件是属于市场调节的范畴,还是属于政府监管的范畴。如果出租车打车软件属于市场调节范畴,加强政府监管便成为加强政府干预,不仅不利于出租车打车软件的发展,反而可能抑制其发展,反之亦然。
  
  出租车行业并不属于市场竞争领域,政府不仅对出租车市场准入实施严格控制,而且对出租车营运实施严格监管,并实施政府定价,其根本原因是出租车行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是公共交通的补充。这一性质决定了出租车行业不属于市场竞争的范围,而属于政府相对垄断的行业,不适宜充分竞争。
  
  既然是公共交通的补充,是一种社会福利性质的公共服务,就应该让公民公平地享受这种服务,不能因乘客的年龄、性别或者支付对价的高低而有所差别,这也是出租车行业不同于其他运输行业的重大区别。出租车打车软件只为那些安装了打车软件并叫车的乘客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那些没有安装打车软件的乘客、不会使用打车软件的乘客,或者买不起智能手机不能安装打车软件的乘客不仅不能享受到打车软件的快捷方便服务,反而可能出现亟须打车而因没有安装打车软件根本打不到车的尴尬局面。换言之,一部分人的方便是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不方便基础之上,明显违反帕累托最优。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如果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就是帕累托改善。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帕累托改善的状态;换句话说,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这个制度优劣不言自明。
  
  交通运输部认为,打车软件“改变了出租汽车以巡游为主的经营模式,很好地培养了乘客预约出租汽车的消费习惯……对于优化出租汽车资源配置、缓解打车难、降低空驶率都有一定作用,受到了司乘双方普遍欢迎”。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是交通运输部门有否认真对各个不同层次的潜在乘客都做过调研,其调研数据如何,应该向社会公开,否则任何人都有权怀疑其客观性。另外,并非在任何领域都要追求效率最大化。出租车行业是特殊行业,是公共交通的补充,由政府定价,享受政府补贴。这一性质决定了出租车不可能过分追求效率,而应让每个公民公平地享受出租车服务。因此,想通过打车软件降低出租车空驶率,就像给公交车安装打车软件以降低其空驶率一样荒谬。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律师甚至政府高官动不动就拿国际惯例来忽悠公众,这些人动不动就说,出租车安装打车软件是国际惯例,尤其是发达国家。美国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出租车并不安装打车软件,通过电调或网络预订的不是出租车,而是租车公司的车辆或者车辆和司机。具体而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电调或网络租赁租车公司车辆,这种租车不需要支付小费;另一种是通过电调或网络预订租车公司车辆和司机,一般支付司机10%的小费。但不管哪种租车方式,该车辆顶部都没有出租车的字样。
  
  综上所述,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叫停任何打车软件,而不是规范。否则,政府不仅有越位之嫌,而且也监管不好打车软件,使部分人群打车更为困难,降低政府公信力。当然,打车软件也并非没有用武之地,笔者建议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之上,允许成立多层次的租车公司。政府的职责是对这些车辆的适运状态实施安全监管,对驾驶人员是否适格严格考核,市场准入完全放开,营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至于这些租车公司是否采用电调、网络预订或打车软件,完全自主,政府不得干预。
  
  (作者孙效敏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