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标签

首页财讯正文

从美国教训看资产证券化风险

作者:白海峰

来源:华夏理财

发布时间:2014-05-23 19:39:00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风险转移和分散的过程,但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它本身也存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利差风险等等。

鉴于对美国资产证券化所经历危机的过程,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多多注意:

首先是审慎经营,避免过度杠杆化导致泡沫。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核心原因之一,即在于金融机构为了逐利而不惜降低借贷标准。房价的不断上涨掩盖了大量风险。但当房价一旦遭遇下挫,贷款人的偿付能力就出现了问题。因此,我国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需对基准资产进行慎重评估,防范其价格风险。当其价格剧烈波动时,需提前采取措施。

其次,并非所有资产都适合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金应具有资产质量优秀、有担保作为支撑、拥有一定的范围、债务人员不集中、历史状况良好、资金持续稳定、违约率较低、资产结构同质性、对利率变化不强等特点。

而在产品设计中,应避免对同一基础资产循环打包发行证券化产品。

其次,要加强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增级。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次级债的发行人与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导致发起人具有降低信贷标准的动机。尤其是在“发起—分销”模式下,发起人面临的约束机制不足,以卖出为目的的审贷必然是低效的。逆向选择使得投资者要求更高的收益率,而发起人则将低信用质量的资产出售。这一过程不断反复将使资产证券化市场陷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恶性循环。一旦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利率持续上升、按揭贷款人借贷成本不断增加等影响到资金链时,资产违约率就加大,从而信用风险就会成为整个金融市场的威胁。因此,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并充分发挥市场自律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性。

第三,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资产发起、特设载体的设立和融资结构的确立三个过程,每个过程中,各个利益方均通过契约如法律意见书、信托契约、转让、担保合约等方式参与证券化过程。金融契约的签订必须以一定法律为依据。因此,各国通过立法方式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我国建立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需先对一些法律条例进行相关修改,如《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等,并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和市场发展的法律,像是《正常证券化法》、《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资产评估法》、《离岸金融法》等有关法律,对其中的相关资产证券化制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产品的许可制度、信息揭露制度、信用保护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监管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法规。

而且,政府部门也要设立有关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地完善其中的法律法规建设,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

最后,要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对于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监管部门难辞其咎。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比美国更为薄弱,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尚未形成。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需推进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