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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改革政策解读

作者:刘佐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12-06 23:32:00

摘要:关于税制改革的内容涉及了此项改革顶层设计的三个基本问题,即税负、税制结构和税种,非常重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特别值得肯定的关于税收问题的亮点,似乎可以概括为下列五点:
    第一,在税收基本理念方面有所进步,主要表现在第五部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阐述了财政、财税体制的重要性,第八部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第十二部分《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中提出了“加大税收调节力度”,这些提法都有一定的新意,值得关注。
    第二,在税收基本概念方面有所进步,如“完善地方税体系”中“完善”的提法,比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所说的“构建地方税体系”中“构建”的提法准确(即不是从无到有,而是在现有的基础上改进);使用了“房地产税”一词,比近来热炒的“房产税”一词准确。
    第三,关于税制改革的内容涉及了此项改革顶层设计的三个基本问题,即税负、税制结构和税种,非常重要。
    第四,在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方面,“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提法似乎来之不易。因为此前“按属地原则划分税收收入”的呼声很高,不仅不少地方党政领导力主,也有一些专家、学者支持,《决定》的上述阐述则正确地指出了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方向。
    第五,在税务机构和征收管理体制方面,“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提法,似乎可以理解为保留现行的省以下税务机关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各司其职的格局,但是需要改进。这样一来,原来担心上述两套税务机构合并的地方党政领导和在地税局系统工作的人们应当可以松口气了。
   《决定》中提出的下列事项似乎需要抓紧落实:
    首先,“完善地方税体系”是一个已经研究多年的老课题,近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的地方税体系还比较落后。应当根据科学的地方税理论,总结我国地方税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并借鉴外国地方税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尽快明确地方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据此确定改革方案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并与相关改革协调。
    其次,“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提法比较适当,而且上述改革任务已经提出多年,盼能尽快落实,不宜继续年复一年地推迟,一遍一遍地重复了。
    第三,“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提法,与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一致,但是比八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九五”计划纲要、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和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类似提法多了“逐步”二字,看起来似乎更加谨慎。很多比我国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国家早已实行了上述税制,我国对此项改革也已经研究多年,实在没有理由不尽快付诸实施,继续坐而论道。
    第四,“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很重要,也不太复杂,但是目前各方面对于此项改革的意见似乎很不一致,势必对于高层决策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不少人既不了解何为房地产税,其功能如何,又试图赋予其过多、过大的职能,如打压房价,调节高收入,调节财富分配,取代土地财政,等等,不知这样的房地产税如何产生?
   第五,“加快资源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特有的项目,不仅需要与资源产品价格和其他税费及其对经济、民生的影响统筹考虑,而且应当借鉴外国资源税费制度的经验和教训,而不是简单地扩大征税范围,将从量计税改为从价计税,走回早已取消的产品税的老路。
    第六,“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很重要,应当重点考虑各种税收税基的流动性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将税基流动性较强、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税种(如增值税)列为中央税,反之则列为地方税(如房地产税),同时按照财力与支出责任匹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原则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七,在再分配中“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很有必要,主要应当从照顾低收入者和调节高收入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等措施适当减轻增值税、营业税负担,后者可以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适当加重个人所得税负担,同时应当进一步发挥消费税、房地产税等税种的辅助作用。
    《决定》中没有提及下列事项,可能是出于慎重的考虑:
    1.没有提及已经列入立法计划的环境保护税,似乎可以理解为包括在“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内容中,也可以理解为在环境保护税费改革中不一定开征名为环境保护税的新税种。我认为,国家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政策应当而且可以体现在税收制度当中,通过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的方式解决。例如:提高大排气量汽车消费税适用税率和汽油、柴油适用消费税税额标准的做法,既有利于促进节油,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为了环境保护而设立新的主体税种似乎没有太大的必要,也不太可行,外国也没有这样的做法。似乎也不宜为此增设过多的、零散的、复杂的小税种,以免增加管理成本和降低工作效率。
    2.没有提及前不久热议的遗产税,似乎是明智之举。因为目前国内外各界对遗产税的看法差别很大,短期内也难以达成共识,况且是否开征此税在我国现实财税改革中并不是大事、急事(当务之急似乎应为尽快完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三个主要税种的改革及其配套改革)。所以,此事暂不定论,也不争论为好。
    3.没有提及不少人(包括本人)建议的社会保险费改税,可能是因为此项改革的条件还不太成熟:一是与养老、医疗等重大问题相比,此项改革似乎不是热门话题;二是多年来社保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强势,其他方面的意见相对微弱。但是部分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所以,这个问题似乎可以继续探讨。
(作者为《中国税务报》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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