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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迎宁提巨灾险制度框架

作者:李军慧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21 20:22:00

摘要:魏迎宁提巨灾险制度框架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李军慧 北京报道

   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总裁杨超已经连续两年提交了筹建巨灾险的提案,而今年两会,巨灾保险成为保险业政协委员们共同关注的焦点。3月8日在京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发言指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并提出建立巨灾保险的路线图。


巨灾保险路线图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区发生的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
    “去年‘两会’期间,我针对年初南方严重雨雪冰冻灾害的情况,提出了《关于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提案》,此后不久发生的汶川大地震进一步证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总裁杨超表示,“如果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就建立一个巨灾保险基金,或是地震巨灾基金,到现在积累30多年了,应当能够解决汶川大地震的更多问题,老百姓能够更快地得到保障,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得到真正的实惠,国家的压力也会减轻。”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成为保险业代表的共同话题。
    “目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比较成熟。”魏迎宁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承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有了较好基础。同时,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式。”
    在3月8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魏迎宁提出了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在魏迎宁提供的巨灾保险路线里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由简入繁,从单一的灾害保险起步,逐步扩展到其他自然灾害领域,保险责任逐步增加,费率厘定逐步细化,保障程度逐步提高,损失分摊机制逐步多元,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巨灾保险体系。
    “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魏迎宁建言巨灾保险应该市场运作。


立法是关键
    “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分散巨灾风险的渠道有限,商业化经营无法单独承担巨灾风险。在去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2008年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3.6%,与全球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吴焰在提案中写道。
    “巨灾保险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现在关键的是把相关法律建立起来。”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认为,“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明确巨灾保险谁筹资、谁管理、怎么运行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否则因为涉及到多部门,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要求,建立起来太不容易。”
    庹国柱教授介绍,立法先行是世界上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相互协调。
    现在中国并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有《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相关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只是零星散见一些相关法律中,比如去年12月修订通过的《防震减灾法》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而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同样认为法律法规是保障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必要手段,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条例,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工作。
    “巨灾保险建立的必要性不用多说,立法当然是最迫切。但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该慎重地来做。”庹国柱教授说,“比如日本的地震保险,是自愿购买形式,是以附加险的形式附加在财产险上,但有统计表明,购买财产险客户中选择附加地震险的大概是18%。也就是说,怎么设计巨灾保险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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