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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拟对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

作者:陈周锡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3-09-27 10:58:00

摘要:一方面拟对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另一方面规避了备受关注的“利率红线”,酝酿中的温州民间借贷立法,如今迎来关键时间节点。

  昨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昨天表示,如能顺利出台,将成为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

  根据《草案》,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或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的,应当备案。若不履行,将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

  “(该条例)为民间融资活动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张震宇说,长期以来,温州民间借贷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民间借贷风波频发,这与民间借贷行为和监管缺乏法律保障密切相关。

  大额备案、小额豁免

  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是国务院确定的温州金改首要任务之一。去年9月,浙江启动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后,今年7月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草案。

  这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草案》共7章49条,分别为总则、民间融资服务、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额度或借款人数达到一定界限后,将进行强制备案制度。

  《草案》规定,企业、个人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民间资金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上;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单笔借款金额200万以上不满300万或累计借款余额500万以上不满1000万,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

  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说,强制备案制度便于官方掌握民间借贷的运行动态特别是风险状况,“民间借贷运行在地下,政府部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多数情况下是出了事之后才介入,这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

  《草案》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

  正向鼓励: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避免被扣上“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的帽子;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特别是税收补偿政策,以消除参与主体民间融资阳光化后的税负顾虑。

  反向约束: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未经备案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息上限淡出

  从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绘制的温州市民间借贷综合利率走势图来看,自去年四季度以来,利率就一直在走“下坡路”。据统计,今年二季度,直接借贷利率为16.96%,同比下降0.19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21个百分点;社会中介利率为26.64%,同比下降3.21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69个百分点。

  一场民间借贷风波显然让温州人开始关注本金安全。自从2011年三季度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后,之前疯狂的民间借贷迅速进入了“冰冻期”。

  事实上,此前被热议的温州民间借贷“最高上限利率”,在本次《草案》中也没有出现。所谓“最高利率上限”,是指条例拟设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民间借贷,合理年利率应不超过48%,超过48%则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在《草案》中,关于利率的表述,已变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此外,《草案》还规定,出借人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视同相应核减其本金数额,同时,不得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对“暴力讨债”,《草案》强调,因民间融资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不得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催讨债务;对“公务员参与高利贷”,《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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