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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再赴重庆“揭黑”

作者:高咏梅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3-25 19:27:00

摘要:律师李庄与助手马晓军再次来到重庆,和龚刚模申述代理律师王万琼一同前往重庆市一中院提交部分证据。

李庄再赴重庆“揭黑”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高咏梅 重庆报道

     23日,律师李庄再次来到重庆。在给几个熟悉的媒体记者发去短信告知来渝的原因后,李庄与同行的助手马晓军,以及龚刚模申述代理律师王万琼开始商议25日一同前往重庆市一中院提交部分证据的事情。
     李庄将此举定义为向法院“揭黑”。他提供的书面证据,包括四份王万琼会见龚刚模的笔录,一份龚刚模塞到王万琼手里的信纸,以及一个写在烟壳纸上的电话号码。
     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会议室,李庄等人依法接受法院的询问,并提供了部分证据复印件。但是,李庄申诉案的主审法官黄旭并未出面,整个询问过程不到20分钟。
     李庄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虽然出狱后一直在申诉,至今仍未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四份会见笔录
     四份会见笔录均为龚刚模正式委托的代理律师王万琼掌握。
     龚刚模,原重庆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2009年6月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逮捕。2009年12月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作伪证。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5日,一中院门口,王万琼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展示了会见正在服刑的龚刚模时的四份笔录原件。在笔录中,龚刚模详细讲述了专案组让他诬告陷害李庄的过程,并详细描述了自己确实遭受到了刑讯逼供。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律师会见时所制作的笔录,经由当事人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是龚刚模在服刑后,第一次以合法的方式对外界传递了信息。
     据记录,王万琼分别于2012年8月27日、31日及9月12日在原重庆监狱监区会议室会见了在押的龚刚模。
     四份笔录有两份涉及李庄。
     据8月27日的会见笔录显示,王万琼当时问了龚刚模三个问题。当回答王关于“李庄是否叫过你翻案嘛”问题时,龚刚模明确回答“这些都不存在”。这份笔录的最后,龚刚模表示“如果有那么一天,我愿意承担因为我造成的李庄案的一切法律后果”。
     而在9月12日的另一份会见笔录中,律师让龚刚模详细回忆了“李庄眨眼睛让你翻供那次”的情景。龚刚模表示当时自己向李庄讲述受伤的原因后,李庄在走过去验伤时,给他交代了一些法律上的权利,“结果被他们编成李庄附耳过来教我翻供”,龚刚模这样说。
     同样,这份笔录的最后,龚刚模再次表示,“关于李庄,诬告他,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如果还有希望回到社会,我会用我的余生来回报”。
     四份笔录都有龚刚模的亲笔确认和盖的手印。
一中院门口
     与2011年6月11日出狱离开重庆那次相比,这次的李庄对申诉显得胸有成竹。当记者问及他再来重庆的感觉,他甚至玩笑着说“简直爱死重庆了!”
     “龚刚模根本不会写字。他的检举信是被逼迫照抄的”。25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李庄这样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李庄让王万琼律师将龚刚模检举信原件给记者进行了展示。在一张老式信笺纸上,龚刚模歪歪扭扭的写下“我已经检举了辩护律师李庄让我造假的情况……”等文字。
     据龚刚模8月27日笔录显示,当专案组的警察要求他配合诬告陷害李庄时,他最开始坚决不同意。警察就用一个烟盒的包装纸写下了专案组组长王志的手机号码交给龚刚模,并告诉他:“想通了就打这个电话。”当龚刚模最后终于同意控告李庄后,专案组的警察就让他手写一份控告材料。但因龚刚模根本就不会写字,专案组就打印了一份检举信,让龚刚模亲笔照抄一份。后来,由于龚刚模所抄写的检举信字迹太过扭曲,最终被专案组否决,而让龚刚模在一份打印的检举信上签上了名字。
     当时,龚刚模并没有把手写的控告信撕掉,一直悄悄藏在身上。李庄案发3年后,已经从看守所转到监狱服刑的龚刚模从新闻中了解到了外界的变化,在一次与王万琼的会见中,他终于把写有王志电话号码的烟盒和手写的控告信拿出,希望通过王万琼转交给法院,以此来证实自己的确是诬告了李庄。
马晓军流泪
     李庄案中的一位重要证人、李庄的原助手马晓军此次一同来到重庆。“马晓军将向法院证实,在我办理龚刚模案件中,绝对没有任何的违法违纪行为,更不存在涉嫌犯罪的行为。”李庄说。
     2009年12月,就在李庄被重庆警方抓捕的同时,正在北京的马晓军也一并被警方抓捕,并于12月14日被押解到重庆。
     根据重庆警方和检方的指控,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曾经用“眨眼”等方式授意其作伪证,让龚刚模称其被警方刑讯逼供。
     在后来对李庄的多次庭审中,李庄一再要求传唤马晓军出庭作证,因为马晓军先后三次陪同李庄会见了龚刚模。到底李庄有没有向龚刚模“眨眼”并教唆其作伪证,马晓军是最清楚的。但当时马晓军向法院出具了亲笔签名的书面材料,表示不愿意为李庄出庭作证。
     2012年3月,马晓军通过网络发表了他所经历的李庄案全过程。在讲述了自己和妻子在重庆的遭遇同时,还明确证实了“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都没有眨眼等行为,更没有教唆龚刚模作伪证。”
     25日,在一中院门口,马晓军再次向记者阐述了这一说法。这是三年来,马晓军第一次在媒体面前公开自己的说法。
     随后,记者陪同马晓军来到当时让他居住的重庆市渝北区建新北路三村35号楼2-1室。马晓军回忆,当时他与两名办案人员一起在此居住了近一个月。除了偶尔在办案人员陪同下外出买点日用品,基本不外出。
     《华夏时报》记者告诉马晓军,建新北路三村紧邻着的读书梁,与爱丁堡只隔着一条马路。马晓军听后非常诧异,表示当时因为这里是一个死胡同,根本没有退路。回想起当时的遭遇,七尺男儿忍不住伤心的哭了起来。
     
李庄案回放
    2009年11月中旬
    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委托北京律师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24日
    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
    2009年12月10日
    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09年12月12日
    重庆警方在北京将李庄抓获并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09年12月17日
    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30日
    上午9点到12月3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其间马晓军、龚刚模等证人全部书面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
    2010年1月8日
    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2月9日
    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1年
    李庄刑满释放,随即开始搜集证据并向重庆一中院提出申诉
    2012年11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李庄控告重庆警方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2012年11月29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约谈李庄及多名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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