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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杰释义“蓝筹超市”梦想

作者:吴君强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3-07 00:09:00

摘要:新政协委员、上海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不仅带来了两个证券界提案,还带来了对蓝筹股的“新想法”。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君强 北京报道
    新政协委员、上海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不仅带来了两个证券界提案,还带来了对蓝筹股的“新想法”。
    3月6日,桂敏杰详细阐述了他对建设蓝筹股“大超市”的想法,不过,他并没有对当前蓝筹股的投资价值做出评价。“这不是我该回答的问题。”桂敏杰对《华夏时报》记者说。同时,他还对本报表示,国债期货和个股期权都在准备当中,还没有推出的时间表。
    桂敏杰是在中国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第一场记者见面会上做出以上表述的。当天,作为新一届政协委员,履职上交所理事长近一年的桂敏杰出现在证监会听证室,面对境内外数十家媒体,他开玩笑说,记者席离得太近,自己有些紧张。
    桂敏杰今年带来的提案,是关于《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立法问题。有趣的是,参加两会的12名来自资本市场的代表和委员,今年尤其关注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包括全国人大代表、上期所理事长杨迈军,全国人大代表、辽宁证监局局长潘学先,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芮跃华在内的多人,都提交了类似的建议或提案。
    不过,除了证券立法外,蓝筹股显然是桂敏杰关注的另一个话题,他曾对围堵他的记者说:“我对蓝筹股有很多新想法。”
    当前沪深300整体市盈率不到10倍,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也多次表示,看好蓝筹股的投资价值。桂敏杰考虑的则是,要建设一个蓝筹股的“大超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以蓝筹股为主的市场,在努力打造蓝筹股市场,这也代表了中国市场的一大块。”桂敏杰认为,整个交易所的发展才能推动蓝筹股的发展。
    在他看来,上交所就是一个“大超市”。“超市里各种各样的产品很丰富,消费者都进去,市场里什么都能买到,有吃的,有穿的,有用的,有家居用的,那么这个一站式的购物体验是很有吸引力的。”
    这个“大超市”在2012年发展平稳,2012年,沪市总市值、交易额和筹资额等各主要指标在全球主要交易所的排名保持稳定。其中股票市价总值为15.9万亿元,排在全球主要交易所第七位,股票成交额列全球主要交易所第四位。沪市股票筹资总额2890亿元,较2011年减少10%。股票筹资额排在全球主要交易所第三位、亚洲第一位。
    桂敏杰坦承,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率还相对偏低,以美国为例,2012年的GDP18万亿美元,股票市场总市值为16万亿美元,证券化率达到110%以上,而沪深两市的总市值只有23万亿元,相当于51万亿GDP的45%。
    桂敏杰表示,今年将加大市场推介和服务的力度,吸引更多公司到上海交易所挂牌。希望更多、更有价值的公司能在市场挂牌,同时推出更多的产品、工具,特别是在融资方面。“既然公司要到市场挂牌,希望市场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机会,比如股权方面的融资,债权方面的融资、并购、股权质押等方式,使得公司挂牌可以获得更多的便利条件。今年上交所计划在这方面做更多的推进和突破。”
    此外,上交所今年还将开发更多的多元化指数,开发更多的产品,使得投资者根据这些产品参与对蓝筹股的投资,继续推动可持续分红,从这几年的时间看,分红能持续、稳定、合理对蓝筹股市场非常有吸引力。
    桂敏杰还透露,上交所今年计划推出蓝筹股公司的个股期权,方便投资者进行对冲和套利。不过他并没有给出时间表。“我们很努力,很希望能成功,所以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国债期货和个股期权都准备得很好。”桂敏杰在发布会后对本报记者说。
    按照桂敏杰的构想,上交所将打造一个服务平台,现在大的上市公司每年都有业绩推介报告会,上交所准备利用交易所目前的设施给大家提供集中的平台。每天都有上市公司在这里进行业绩推介,降低他们的成本。
    与此同时,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思路,上交所将分阶段实施信息披露直通车,即上市公司自己披露信息,并提交至上交所网站,直通车后会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和地位,第一阶段预计66%的事项可以采用直通车的方式,和投资者利益关联大的事项还会保持审核一段时间。
    对于一些投资者呼吁恢复的T 0交易,桂敏杰同样出言谨慎,“现在大家对T 0有不同的看法,它是把双刃剑,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还存在更多麻烦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还需进行评估。”
    提案
    加快推进《期货法》制定
    一、期货法规不能满足
    期货市场创新发展
    近年来,期货市场推出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新的金融衍生品在积极准备当中;上市了多个商品期货品种,初步形成了覆盖国计民生多个领域的大宗商品期货市场。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期货市场规范始终以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不够,不能满足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深层次法制需求,期货市场发展亟须一部基本法作为长远发展的法制保障。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已将《期货法》纳入其中,前期在人大财经委和中国证监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形成一个初步草案。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期货法》的制定工作,力争早日出台。
    二、《期货法》制定工作
    重要性日益凸显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期货市场逐步进入了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济功能日益显现的良性轨道。
    近年来,期货市场更是持续稳定规范发展:一是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如2012年期货市场成交14.5亿手,同比增长37.6%;成交金额171.1万亿元,同比增长24.4%。二是期货市场品种结构日趋完善,2010年成功推出股指期货,结束了我国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的历史。三是期货品种数量不断增加,如过去5年来新上市了13个商品期货品种,目前期货品种涵盖了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国民经济的主要产业和金融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商品和金融期货品种体系。期货市场作为风险管理的专业市场,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市场之一。但期货市场始终以《条例》为基础进行规范,存在诸多问题,满足不了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创新发展,《期货法》制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条例》法律位阶较低、规范内容有限,无法满足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
    目前,期货市场形成了以《条例》为中心,两个司法解释、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自律规则组成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但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位阶较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FSAP)中,明确指出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层级不够。
    同时,《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囿于《立法法》的规定,缺少对期货市场基础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也无法实现期货市场特别制度与《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等普通民商事法律的协调。
    (二)我国期货市场实现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需要《期货法》提供法律支撑。
    经过多年的发展,期货市场已经从“盲目发展阶段”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阶段”,亟须《期货法》支撑期货市场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的转变。
    一是伴随我国股指期货推出并历经市场检验的若干制度创新,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分级结算制度等,亟待以法律形式加以吸收和固化。
    二是近年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逐步放开、期货公司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市场“混业经营”初露端倪,需要《期货法》对混业经营监管作出前瞻性规定。
    三是为了提升我国对原油、铁矿石等国际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保障我国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期货市场将进一步创新发展有关铁矿石、动力煤等战略性期货品种,加大对碳排放权、指数、期权等新兴交易工具的研发,需要《期货法》从基本制度上予以保障。
    (三)要处理好证券与期货监管的边界,需要《期货法》予以厘清。
    证券与期货是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两大传统领域,一般界限清晰,证券与期货分别立法也是境外成熟市场早期的典型做法。但随着股票期权与指数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证券与期货业务上出现了交叉,在监管上产生了冲突。境外成熟市场或者选择在立法规范中进行分工,或者通过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监管法律来应对。
    我国证券交易所正在进行股票期权产品创新、期货交易所正在进行商品期权和股指期权创新,有关期权产品的监管主体、交易场所等不够明确,可能影响市场发展。《证券法》主要规范传统的股票、公司债券等。《条例》目前规范的主要是场内期货交易。对于“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和“契约型”证券衍生产品的界定和调整分工、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等问题在法律层面缺乏清晰的规定。当前,在我国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监管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通过《期货法》明确相关证券衍生品种的基本制度,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
    三、对《期货法(草案)》
    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鉴于期货立法在前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就进一步推进《期货法》的制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继续将《期货法》的制定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尽快推动《期货法》的制定。
    二是由全国人大相关职能机构牵头、证监会参与,进一步开展有关《期货法》制定的调研。其中应当对《期货法》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期货中介机构及服务机构、期货交易及结算的基本规则、风险控制与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期货业协会、监管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基本框架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三是由全国人大相关职能机构牵头,组织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证券市场机构、学者以及其他人士广泛参与的《期货法(建议稿)》起草小组,对全国人大和证监会形成的《期货法(草案)》进行深入研究和详细论证,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期货法(草案)》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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