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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产力还需修法释放

作者:蔡永飞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23 21:09:58

摘要:农村生产力还需修法释放

民革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蔡永飞

   3月17日至18日,温家宝总理在河南省农村看望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时说,要解决13亿人的吃饭问题,发展现代农业,科技这条腿一定要硬起来。要提高基层科技推广能力和改善农技人员的装备水平,要让有文化的年轻一代来补充农业劳动力,做新一代农民。温总理这一讲话,是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进一步强调。一号文件也已经提出,要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深入推进大学生“村官”计划,切实提高扎根乡村、服务农民、艰苦奉献的农技推广人员的待遇水平。以笔者之见,要“让有文化的年轻一代来补充农业劳动力,做新一代农民”,还需要通过改革,为到农村工作的城市人才提供“农民待遇”。
    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国民待遇”的概念一度成为热词。其实,在我国,由体制不同带来的不公平、不平等,更为普遍的是“市民待遇”和“农民待遇”的差别。现在,在我国发展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政府开始采取措施为进城农民提供“市民待遇”,却仍然坚守着农村的大门,不让城里人到农村去。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将可用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建设用地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化所用,那里是城市居民的“地盘”,在农业用地上就只有农民,两块地盘壁垒分明,彼此不可越雷池一步。同时,国家人事制度规定,一个人取得了大专以上学历、进入国家“人才”统计账册之后,就要取得城市户口,也就是说,“人才”是不可以到农村去落户的。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只能在农民之间流转,城市居民不可染指。也就是说,即使是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城市人才引导到了农村,他们也不可能“扎根农村”,而只能像“农民工”在城市干完活必须通过春运返回农村一样,成为“市民农”,甚至都不可以成为发展现代农业所需要的新型农民。
    尽管在我国现代化起步阶段实行城乡二元体制、把现代化建设资源集中在城市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但是,现阶段由人事制度和市场制度“筛选”剩下的农村劳动力,即被称为“386199”部队的“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是很难承担发展现代农业的历史使命的。这正是中央专门制定今年一号文件,强调要“全面造就新型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的原因。很明显,如果要贯彻落实今年一号文件,就必须推进改革,扭转农村人才、人力资源单向流向城市的趋向,形成城乡人才双向流动的体制机制。为此,笔者建议,首先,修订《土地管理法》,增加有条件地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居住的规定。可以参照城市允许农民进城的条件规定市民进村的条款,比如第一,必须在农村直接从事“三农”工作若干年头、为农村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像城市要求纳税额达到多少才转户口一样);第二,可以在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规划的农村新社区以农民身份购买住房,而不得在非规划区域购买农民宅基地自建住房。因为通常农村原有自然村的宅基地早已经分配完毕,允许城里来的新农民在这些地方落户势必占用农田,这是不能被允许的。第三,设置由当地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主导的城市居民购房申请审批程序,等等。只有规定了这样的法律,大学生村官也好,农技推广人员也好,才有可能真的“扎根农村”,而不是再给春运增加新的负担。
    其次,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有条件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规定。2011年12月27日温家宝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国家鼓励工商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的土地。”这一意见笔者十分赞同,但国家应允许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大学生村官等直接租种农户的土地,这一点应当在修订后的土地承包法中体现出来。当然,非农民身份的外来务农人员要承包土地从事农业,也必须在法律中设置由农民主导的审批程序,而不能由少数村干部甚至乡镇干部主导。
    至于现行人事制度中关于大学生转城市户口的规定,考虑到一些发达农村地方已开始出现农民子女考取大学以后不愿意将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而更多欠发达地区农村孩子仍然需要这样一条进入城市通道的情况,可以修订为农村户口的大学生自愿选择是否转为城市户口。
    另外,为鼓励城市人才到农村工作,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到农村基层特别是落后边远农村工作的各方面专业人才。作为解决市场经济外部性问题的一项职责,政府责无旁贷;如果由中央政府履行这一职责,则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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