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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适时“全免税”

作者:王填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9 21:49:17

摘要:对小微企业适时“全免税”

王填

    我国的小型微型企业已经超过1000万户,在活跃市场、增加税收,特别是创造就业、改善民生、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目前小型微型企业所遇到的困难远比2008年时严重,成本上涨过快、订单萎缩,甚至有些企业资金链已经断裂。仅凭减税仍很难解救小型微利企业面临的困境。
    因此,我们建议中央继续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明确政策的受惠对象
    推出促进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优惠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认为,首先应该从国家层面明确小微型企业的定义,尤其是在执行层面,不能搞部门标准。2011年7月,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明确,属于工业的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而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而据我们了解,先期推出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各个执行部门的标准尚未统一。因此,特建议在推出对小微型企业扶持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明确受惠企业的行业、从业人数、资金规模等相关标准。
    二、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难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发展小微企业方面的经验,建议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有所创新: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和力度,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上降低门槛;梳理现有政策,推出政府贴息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低于市场利率向小微企业提供扶持基金;进一步健全间接融资服务,完善配套措施,建立担保组织,鼓励小微企业采取集体合作制形式成立集体担保机构,成立信用保证协会等,为其成员提供担保,政府为担保机构提供财政补贴。
    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考虑多批准成立一些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推动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的设立,以提高小金融机构覆盖率,解决小微型企业的贷款难问题。形成大银行对大企业、小银行对小企业的机制,避免“大棒打蚊子”。同时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为银行和中小微型企业牵线搭桥;引进风投、创投或股权私募基金等,建立股权交易中心,为小微型企业融资铺平道路;对有上市资格的企业进行上市指导和政策支持。
    三、继续扩大对小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适时推出“全免税”
    一是完善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降低后,有些小微型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具有了增值税开票权,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但由于小微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很多采购行为中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抵扣额小于应该抵扣额;小微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3%的征收率也较高。建议降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对小微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参照以前运输业发票的抵扣做法,提高其抵扣比例。
    二是改进所得税政策。尽管中央出台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的政策,但企业在申请纳税优惠时非常困难,甚至申请不下来。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对小微型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仍以定率或定额为主,使小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很重。因此应该继续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比例,放宽政策。如,为支持小微型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加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对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
    三是营业税政策。中央决定2012年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不合理问题,但实际情况是服务型小微型企业很多时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使得进项税额抵扣困难,可能会导致小微型企业的负担增加。因此建议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广要慎重,或者有更加完善的衔接办法。
    实际上,小微企业纳税额在国家财政总盘子中微乎其微,而它们对于拉动就业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可以适时推出对小微企业全免税的优惠政策。
    四、推出小微型企业用工制度优惠政策
    许多小微型企业的员工来自农村,要解决农民工关心的户口、保险、子女入学、就业、住房等问题,使农民工和城里人、正式工享有同样的待遇。有些农民工担心就业的稳定性不愿意迁移户口,可以考虑在保留农村土地的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
    与此同时,出台相应的培训政策,将中小企业职工的培训问题列入政府的工作日程,在政府承担主要资金、企业和个人少出一点的情况下,建立三方出资的培训基金,让职工素质得到提升。
    五、对于环保型、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用地给予适度倾斜
    各级政府在控制土地指标的情况下,对于项目大、影响广的环保型、科技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在用地上应该给予倾斜,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并且解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方便企业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以利于中小微型企业盘活资金,有效融资。
    此外,企业经营所占用的土地,实际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补偿款,只是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能抵押、买卖使用权。允许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有限度流转,可以增加企业担保物范围,为企业盘活这部分资金。
    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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