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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阳光

作者:刘汉元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2 21:55:27

摘要:推动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阳光

刘汉元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及广大民企群体的诞生、成长、发展和崛起,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带来了巨大影响,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多年来广大民营经济在国家资源配置中的弱势地位不断延续,不少民企被正规信贷拒之门外,融资难成为阻碍民企发展的主要障碍。
    为此,建议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放宽政策限制,简化准入门槛,加快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民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有效疏导,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中期,银行信贷计划几乎没有民营经济的盘子。虽然90年代中、后期民营经济也开始作为信贷的主体参与其中,但信贷规模和比例一直较小。
    近年来,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数据显示,62.3%的中小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而大型企业的这一比例仅为27.2%;有13.6%的大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而小型企业的这一比例仅为2.5%。
    即便如此,大部分民企还是因规模、盈利能力等被银行拒之门外。同时,全国工商联调查数据指出,规模以下企业的90%、小微企业的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
    正因如此,过去三年间,近70%的中小型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甚至通过高利贷等方式进行融资。浙江等中小企业集中的省份,依靠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达到80%,温州市几乎全民参与民间借贷。
    央行温州支行2011年7月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89%的家庭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存在政府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明、风险不可控等诸多问题,资金从家庭个人通过层层借贷,逐步汇集贷出,这种最初拥有者实际上无法掌控资金去向、资金安全的借贷模式,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促进民间金融业发展提几点建议:
    首先,要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但从实际情况看,民间资金的流动仍然面临着种种政策限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金融改革推动民间金融由无序走向规范,从地下走向阳光。同时加快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审批,大力发展民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针对目前已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建立合理的退出和转型机制来进行引导,不断扩展抵押品、质押品等形式来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加快建立健康、合理、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其次,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
    相对已存在多年的民间借贷现象,尤其国外在此领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国相关立法和法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如美国为了规范民间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颁布了《联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专门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此外还有日本的《赁金法》、中国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央行虽然早在2008年就着手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民间借贷依旧无序运转,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第三,降低民营信贷机构成立门槛。
    目前申办、成立民营信贷机构的手续繁琐,门槛也太高。比如,虽然国家七部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但在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则以地方性规定强制要求最低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上海更是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者最低注册资本应达3亿元,广西则要求名称中含“广西”的担保公司最低达到1亿元,其他为3000万元,山东省也规定最低为2000万元。其目的虽然在于规范担保公司的管理、降低风险,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型担保公司来讲,则有相当的操作难度。(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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