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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疏少堵“招安”民间金融

作者:辜胜阻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2 21:14:57

摘要:多疏少堵“招安”民间金融

辜胜阻

   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是最大的就业容纳器和创新驱动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持经济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中坚作用。在实体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的大量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活力之源,为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了持久动力。据有关统计,80%的城乡就业、60%以上GDP和50%以上的企业纳税均来源于中小企业。然而,中小型企业属弱势经济组织,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受国内外因素的综合影响,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用工荒”和“高成本”的双重夹击,更承受着前所未有的“融资难”压力。当前,社会资本“脱实向虚”,许多中小企业纷纷停产半停产、脱离实体经济领域,使得我国经济面临产业“空心化”的潜在风险。
    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民间资本的供需失衡。从民间资金需求方来看,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持续紧缩,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资金,体制外融资需求十分强烈;从民间资金供给方来看,由于实体经济利润下降,且楼市限购、股市低迷、存款负利率,民间投资渠道变得越来越窄,为追求更高的收益率,大量资金流向民间借贷领域。正是因为民间资金供需双方各自面临的困境:供给方难以获得满意的收益率,需求方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导致供需双方转向民间借贷领域,较大的供需缺口使得民间资本呈现“高利贷化”。
 民间金融并非一个新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民间金融市场一直存在,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拓宽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民间金融长期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并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的状态。目前民间金融市场开始偏离过去的轨迹,向着高危、失控的方向发展,民间金融的“高利贷化”较为严重,影响到了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从2011年至今,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时有发生。龙年春节刚过,民间金融市场再掀风波: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因涉嫌民间借贷纠纷被刑拘,粗略计算立人集团涉民间融资的金额或达80亿元。央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年上半年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资金规模约为1100亿元,其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高达40%。同年7月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温州民间金融市场空前活跃。
    如果缺乏足够的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发生“异化”,成为“高利贷”滋生的“土壤”。当缺少产业支撑的“传销式”高利贷发展到历史高位后,将加大民间借贷资金链瞬间断裂的潜在风险,扰乱民间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巨大隐患。为此,要使民间金融从地下无序的“灰色地带”走向地上有序的“阳光化”发展,通过制度设计为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健全金融监管机制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推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合法化、规范化。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金融步入阳光化、法制化轨道,使民间金融从“地下”野蛮成长走向“地上”理性发展。当前出现的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不仅仅是货币政策紧缩带来的结果,它还与法律制度缺失有着紧密的联系。加强立法建设是规范民间金融的重要手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2010年2月20日发布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2012》指出,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为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法》,明确区别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界定民间金融的形式、运作模式、利率水平等,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走向法制化轨道。深化产权改革,建立健全民间金融产权制度。对民间金融不是打击取缔而是规范“招安”,要多疏少堵、因势利导,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之中,让其成为多层次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避免“灰色金融”向“黑色金融”的异变。对高利率借贷不能让其在“地下”野蛮成长,而应在“地上”理性发展,要重视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体系改革和金融体制创新,要建立一个规范高利率借贷活动的秩序框架,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引导民间资本建立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发展草根金融支持草根经济,构建与企业分布相匹配的“门当户对”的多层次金融体系。通过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民营中小银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规金融渠道,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社区银行经验和我国村镇银行经验,逐步放宽民间资本组建地区性民营中小银行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城市民营中小银行,将满足条件的现有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改造成规范化运作的民营中小银行,在市场准入和利率方面给予其更大的灵活性。加强对民营中小银行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探讨民营中小银行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市场定位、经营地域、业务范围以及退出渠道等问题,促进民营中小银行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放松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逐步提高民间资本所占比例,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集体智慧。此外,鼓励和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和小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资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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