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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数年处处碰壁 飞利浦62名前员工汞超标事件调查

作者:王继亮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24 20:49:18

摘要:维权数年处处碰壁 飞利浦62名前员工汞超标事件调查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继亮 南京报道

   “睡觉时流口水、头痛、手会颤抖、掉发、牙齿出血,更关键的是记忆力下降,民间说法就是水银中毒。”2月18日,52岁的侯胜利反复向记者描述数年来自己和同事汞超标的症状。
    侯胜利被检尿汞含量为0.012mg/L,顾克是0.020mg/L,尹劲鹏是0.024mg/L,史利山是0.025mg/L,还有李春伟、王虹、南亚杰等,都远远超过上限为0.01mg/L的安全标准。在得知身体汞超标的一瞬间,这62名工人都蒙了!
    这些汞超标者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原本是原南京飞东照明有限公司(下称飞东)职工,但他们的东家已于2008年底迁至扬州仪征经济开发区,并更名为飞利浦照明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仪征飞利浦)。如今,公司早已单方面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合同。
为了省钱牺牲工人
    按国家《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侯胜利的记忆中,飞东也曾给有害作业的职工做体检,但公开的体检报告都是合格的。
    飞利浦仪征工厂一位不愿具名的工程师向记者介绍,在灯管生产过程中,水银一旦超过36℃就会挥发,而设备一般均达到50℃-60℃,如果车间温度再高,水银挥发性更大,由于密度大,极易造成操作人员吸入汞蒸气导致中毒。
    记者了解到,飞东是飞利浦与华电1990年成立的合资公司。
    据工人侯胜利回忆,飞东投产后,“每天约有3000根左右报废灯管从全国各地被回收,原则上这些回收产品应该通过废管处理中心销毁,才不会导致汞粉尘飘散污染,但公司的现场处理办法竟是用锹直接敲碎,这种污染可想而知。”
    工人李春伟介绍:“从1991年到1994年,飞东从飞利浦公司引进了第一条汞丸工艺生产线,2000年前,又连续引进了4条生产线,但清一色是应该淘汰的滴汞工艺生产线。”
    “现在国内其他企业的生产线已经开始使用汞丸生产工艺,原因是汞丸比滴汞工艺对人体的伤害小一点。但用滴汞生产线每生产一根灯管的成本要比汞丸生产线低0.2元至0.22元。他们是为了省钱不惜牺牲工人健康。”侯胜利说。
    工人介绍,因为随着飞利浦生产线的不断引进和更改,华电的股份已经从当初的50%不断萎缩,2007年第三季度,飞东完全成为外商独资企业。
健康档案成空档
    中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事有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但记者从江苏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获得的编号为2011-029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得知,飞东公司从1990年至2008年从未给这62名职工建立完整的健康监护档案,其中张虚实、仇素萍等13人竟然没有建立健康档案。
    意见书证实,飞利浦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和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受害者介绍,上述意见书的出炉费尽周折,经过了多次博弈,虽然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按照相关处罚条例对飞利浦进行经济处罚,但飞利浦在2010年6月份之前拒绝签字,以此拖延处罚时间,才有了该所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认定。
    费尽周折的事包括:李春伟于2008年8月14日收到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其未按照《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的要求缴纳费用,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事实证明,患者们往往由于没有单位证明及职工完整健康档案或飞东不愿出钱,医院不接受治疗。
    “按规定,健康档案必须交到劳动部门备案。我们不能接受鉴定和补偿,是因为公司不愿出面或提供健康档案。”李春伟、侯胜利、张虚实都认为,就是这样一份神秘的职业健康档案导致职工们不能享受有害行业所规定的待遇,诸如提前5年退休及疗养和经济补偿。
    2月18日,记者以飞东职工的名义来到南京市指定的职业病检测中心南京金山医院要求进行汞检测遭拒,原因正如职工所言。
劳资关系乱象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险、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其危险、危害程度及后果,且要经过劳动保护技术培训,在掌握必要的防护知识后,方可上岗作业;要实行健康保护制度,用人单位应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要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并定期复查。
    但在工人顾克提供的其与飞东的劳动合同书上,并没有注明其从事的是有毒有害行业。职工们给本报的反映是:其他数十名职工压根就没见过自己的人事合同,飞东从没有对他们进行过各项培训及提供防护措施,按业内规定从事有毒有害行业的员工必须佩带3M口罩,但后来也被省去了,更不要谈入厂前的告知义务了,进入飞东工作时,都不知道他们从事什么行业。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8年6月30日,飞东就单方面终止了62名职工的劳动合同。他们与劳动部门交涉多年,劳动部门要他们去找南京市总工会,总工会却把他们的诉求推向劳动部门,直至被推向区政府信访办。经过3年奔波后,区政府让他们还是去找卫生主管部门,最终得到了前述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的《意见书》。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原飞东工会主席陈开银为职工们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显示:“飞东照明工会不知道是何时将员工关系转走的。”
    张虚实等反映,导致飞东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其在搬迁到仪征之前并没有和职工们说明,但实际上飞东已于2008年元旦与职工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飞东在没有经过职代会同意和职工签字的情况下,自行在职工愿意辞职的报告上盖上了飞东工会的印章交给了劳动局,所以陈开银才有上述证明。
    记者调查得知,被飞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62名职工多次找过华电,华电的答复是飞东的事与华电无关。
谁为工人做主
    记者在2008年12月9日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上的记录上看到:飞东公司从该部分人员实际困难考虑给予前飞东合同员工6个月再就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含社保和医保1300元,并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再就业培训费的补助。
    飞东公司还表示,工人若认为补偿过低,只有打官司。但职工们在向法院起诉后,并没有得到飞东是否具有违法行为的认定。
    当张虚实等人满怀欣喜地把飞利浦有明确过错的意见书送交区政府时,区政府给他们的答复是:飞利浦已经搬走了,他们承认错了,但他们耍无赖,以过了期限为由拒绝补偿。事实上,南京市栖霞区政府并没有落实具体处理措施。侯胜利说,截至目前,企业及政府均未有人对受害者探视或慰问。
    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侯胜利等人最终说出了他们的诉求:希望得到10万元左右的补偿,为将来的疗养提供保障。
    2月23日,上海飞利浦照明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宋小姐称其对此事完全不知情,要了解情况只有找到原飞东领导。随即,记者辗转与原飞东副总经理张晓晨取得联系,张表示:“我已经不在那里工作了,具体情况要找仪征飞利浦。”随后,仪征飞利浦人事部殷明经理在电话里告诉本报记者,此事已经解决了,当记者提到职工所反映的情况时,殷以电话里不好说为由结束了电话。
    向本报记者反映问题的职工认为,他们的诉求不是赔偿的问题,关键是没有主管部门对此做出最后认定,他们需要的是一个“说法”。
    南京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钱锦斌认为,飞东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相应规定给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档案不完整,应对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经济赔偿。该公司在没有告知职工的情况下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行为,可以判定为无效,但双方可自行协商,给予职工一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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