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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高利贷案件始末 谁在利用中石化放高利贷

作者:谭丽莎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17 23:37:28

摘要:中石化高利贷案件始末 谁在利用中石化放高利贷

特约记者 谭丽莎 达州报道

   2月7日,有媒体爆出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嫌非法高息放贷,且数额巨大,这一报道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2月9日,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波对外宣称其所涉四川金鑫公司转让股权和更换法人合法,又有媒体报道该新闻属虚假新闻。2月12日上午,四川金鑫公司股东刘明、夏德菊、王家云在成都约见数家媒体,强烈质疑四川中石化对媒体公布的情况说明。
    三股东列出种种证据证明,卷入“中石化”高利贷风波的企业,远不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家,石化建设公司、石化地产公司、石化多元公司等,甚至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董事长黄久长个人,共计向金鑫公司账户转入12246.7075万元,截至2011年4月2日已从金鑫公司账户扣收8332.5万元,尚欠4114.2075万元。同时,黄波在2011年2月27日偷卖了金鑫公司名下两个项目,获利1.45亿元。
    2月14日,黄久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声音哽咽被气哭。四川中石化授权律师发表声明,声称拟起诉刘明及其律师。刘明及其律师回应称:“坐等起诉。”
    四川中石化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发放高利贷?股权和法定代表人是如何被变更的?中石化、四川中石化、黄久长、黄波到底有怎样错综复杂的关系?
    早在2011年9月初,记者专程到达州采访,调查了此事的真相。
冒充签名
更换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身为“达县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是1993年从“达县金檀建筑施工队”变更而来的,属集体企业。2006年,达县金鑫公司完成改制,企业名称变更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金鑫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刘明、夏德菊和王家云3人,刘明任执行董事。2007年5月,四川金鑫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刘明持股87.5%,夏德菊和王家云各持股6.25%。
    正是这家历史近30年的企业,在2008年8月28日发生了巨变!该日,一个名叫黄波的人以零价格“受让”了刘明、夏德菊和王家云所持有的四川金鑫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在达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同时,法定代表人从刘明变成了黄波。正是这次工商登记,牵涉出了“中石化”。
    刘明说,自己从未与黄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怎么就易主了呢?他们找黄波交涉,黄波起初还答应,只要刘明等人偿还了欠“中石化”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他将立即恢复刘明等人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登记。
    2011年3月,刘明筹集到1.3亿元资金准备了结四川金鑫公司欠“中石化”的剩余借款时(在此之前,中石化已直接从公司账上扣收了8832万余元本金和600万元利息),黄波却无法恢复股权。因为,黄波在此前的2月27日凭借法定代表人身份卖掉了四川金鑫公司名下的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的价值在2亿元以上!”刘明眼含泪花说道。
    刘明向达县工商局提出控告,要求撤销2008年8月28日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恢复原来的工商登记。
    达县工商局进行了调查,让刘明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笔迹鉴定。记者看到,多达1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赫然载明: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申请书、改型申请书等所有文件上的“刘明”、“夏德菊”和“王家云”的签名,均不是他们3人本人所写!
    对此,达县工商局在2011年10月18日的《关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查处情况的函》中认定,“系原股东三人授权委托该公司行政部办理变更手续的工作人员李涛、赖立代为签名。”
    然而当李涛被问及此事时,却激动地说:“达县工商局自始至终都没向我调查了解过情况,凭什么下结论说我代签呢?况且刘明他们三个股东也从来没有委托过我代签其名。工商局在‘乱点鸳鸯谱’!”
    既然李涛没有代签名,赖立是否代签过呢?记者在采访黄波和赖立时,黄波承认签名存在着瑕疵,但认为并不影响真实性。而赖立却对记者的提问三缄其口。
    记者发现,本次变更登记的必备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只有“赖立”是委托代理人,“李涛”的名字并没有出现,李涛并不是代理人。既然如此,达县工商局的查处函认定“李涛”是代理人,明显没有依据。
 达县工商局在查处函中认定,2008年8月28日的变更登记是“原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黄波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是什么呢?
 达县工商局得出该结论的依据大致有三个:一是2008年8月25日的两份股东会决议;二是原股东夏德菊在2008年8月29日出具的一张收条;三是刘明作为金鑫公司总经理领取工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几份材料。这些证据都是黄波在接受工商局调查时提交的,并未在8月28日作为登记材料提交给达县工商局。
 前述所谓2008年8月25日的两份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份决议载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黄波担任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将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转让给黄波”。但刘明却说:“我们并没有做出过这样的决议,这是一份复印件,上面我们三位股东的签名应该是黄波从其他地方弄来复印上去的。不然,黄波为什么拿不出原件来对质?”
 另一份决议的内容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金鑫公司100%股份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四川长源投资有限公司和黄波先生……”对此,刘明也予以否认:“这份决议的签名根本不是我们三人写的!”记者注意到,这份协议中的“四川长源投资有限公司”,并不是后来的股权受让人。
 另外,记者看到查处函提到的2008年8月29日收条、刘明作为金鑫公司总经理领取工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几份材料,都是在这次工商变更登记后形成的,以此认定3位股东在之前已同意将股权变更成黄波,似乎不符合逻辑。
 事实上,就在刘明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还没有出来之前,达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队长王强就向记者表示,如果造假属实,公司可能将被处以5万到50万的罚款,并将责令其改正。
 就在刘明满怀信心等待达县工商局纠正错误之时,2011年10月18日,达县工商局一纸查处函明确表示:不予撤销本次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达县工商局不直接纠正错误,却将问题推到法院,刘明于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了控告。由此,也就有了四川省工商局在2011年11月中旬组成专案组赴达县调查之事。
 达县一位熟悉内情的人士对记者说:“撤销错误登记,本是工商局的分内之事,之所以达县工商局没有撤销,是受到了某些人的干预。”
 这位人士表示,股东变更肯定是有问题的,自然刘明愿意转让股权和变更法定代表人,这里面就不会出现冒充股东签字的问题,而且也没有必要。他说,黄波这么急切地变更法人和股东,并且监管金鑫公司财务及其印章,这证明黄波具备管理公司的能力,而且黄波也是个精明人,犯这么低级的错误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的。
 刘明的律师告诉记者,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处理过一起完全相同的案例:夏某等二人因假冒其他股东的签名,伪造虚假材料,骗取股权变更登记,被依法予以了撤销。这位律师向记者提供了编号为成工商处字[2004]0616号的《处罚决定书》。“撤销错误登记本来就是工商局的分内之事,为什么同样的案例,却有不同的结果?”
 是谁在干预此案?据说,黄波在接受调查时曾肆无忌惮地说:“把股权变到我头上,是县里×书记让我做的。我还可以立即让省工商局×局长打电话下来跟你们说!”
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
放高利贷始末
 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被媒体披露放高利贷后,引来社会一片哗然,2月15日,四川石化回应称是投资而非放贷,并称,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与达县政府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四川中石化向金鑫公司支付了9000多万元的工程款,属于正常投资收益并非高利贷。
 对此,刘明及其代理律师称,四川石化的声明完全与事实不符。“英凰”花园并非烂尾楼,而是客观原因气象限高问题所致,四川石化并未参与开发何来收益?而“星胜花园”系其他修建商留下的危房建筑,至今没有启动开发,所谓开发收益又是从何而来?
 刘明的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黄波在2011年2月前后两次书面承诺和证明,金鑫公司欠中石化“投资本金和收益1.4个亿”。而在2012年2月14日,中石化四川公司声称,其总共支付了两个项目的建设资金9000万元。项目至今没开发,何来5000多万元的“收益”?不是高息又是什么?既然是合作分利,就应该有双方“分利”的证据,为什么中石化拿不出证据?
 刘明说,中石化一方面把借款算在四川金鑫公司头上,让公司承担高息,一方面又保管起公司财务及印章等作为保障,一方面又“暗度陈仓”偷换法人及股东,同时贱卖公司两个项目,可谓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黄波凭什么可以分文不付地取得四川金鑫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且当上法定代表人?
 对此早在去年9月份的采访中,黄波就解释说,四川金鑫公司因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向中石化借款1亿多,将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到他名下,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意思。
 黄波所说的“中石化借款1亿多”,记者从刘明那里得到了印证。刘明说,2007年四川金鑫公司为了开发在达县的几个项目,经人介绍认识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黄久长,黄久长承诺向金鑫公司提供贷款,年利率36%,授权其侄子黄波具体经办。
 很快,2007年11月14日,第一笔资金1800万元到了四川金鑫公司的账上。此时,黄波提出,为了监管资金的使用和安全,需要将四川金鑫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交给他保管,刘明一一照办。至2009年9月,黄久长安排的资金1.048亿元陆续付到金鑫公司账上。刘明说,由于公司的所有印章、证照都由黄波掌管,每次借款到账后的支配,都由黄波说了算,直接安排支付了土地款、工程款,他自己没用过其中一分钱。
 从石化投资公司提供给金鑫公司的计息表上可以看出,数十笔借款到账,按照年利率36%计算了利息,所有利息都从第二月起计算了复利,一直计算到2010年12月1日。这些资金分别是从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五个公司的账户转来的。
 一份由黄波签名、落款处加盖有“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章、日期为2011年2月19日的《证明》大致内容是:四川金鑫公司欠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本金和收益1.4个亿。而在之后的2月21日,黄波另一份《承诺书》中写道:如刘明在2011年2月23日18点前组织资金1.4亿元,用于清偿中石化债务,本人愿将所持金鑫公司100%股份零转让给刘明个人。由此表明,所有借款都归集到了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者“中石化”名下。
 记者从工商档案中看到,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久长;2009年8月底,法人代表变更成了黄波。进一步调查还发现,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这意味着,黄波并不是“老板”,真正的老板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
 根据四川达州知情人提供的情况,黄久长借用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这一平台,近年来用相同手法向达州的十多家房地产企业滚动发放了近20亿元的借款,年利率超过36%。我国允许的民间贷款利率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就视为高利贷。
 2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达州的另外两家房产公司老总,中石化四川公司也向他们发放了“高利贷”,只不过采取收取固定回报或者股权投资的模式,但本质是“高利贷”,而且利息达到年息40%!
 然而,民间借贷并不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那么,如此巨额资金,从何而来?是否符合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中石化股份公司是否存在牵连?对记者的提问,黄波勃然大怒,拒绝透露任何情况。
 与中石化有关的公司到底在达州放贷多少?利率多少?对此,公司财务总监吴秀珍否认了20多个亿的说法,她说,确切地讲有6个亿,其性质是联合开发、共同分利,但她没有正面回答利率是多少。
 可是,黄波既不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四川石化建设公司的股东,为什么要铤而走险将刘明等3人的股权转到他个人的名下?相关人员究竟在掩盖什么?
“中石化”的招牌被谁利用?
 仅凭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名头,大家都会以为该公司属国企,黄久长应是国企干部。在四川达州,黄久长可谓大名鼎鼎,坊间盛传他是达州“首富”,其事迹也被达州当地媒体多次报道。可是,记者在深入调查后,得出的结论似乎大不相同。
 据工商档案记载,2004年11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和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联合组建“中石化四川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892万元,前者出资1557万元,持股40%;后者出资2335万元,持股60%,黄久长被选举为董事长,其子黄云担任总经理。后来,“中石化四川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现名称)。2008年6月,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增资扩股为15680万元,股东和持股比例未变。
 中国石化官方网站披露,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目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5.84%的股份,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经换算,国家持有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30.336%的股权。
 凭名称判断,我们会以为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另一股东“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是“中石化”出资设立的。可是,事实绝非如此!
 从工商档案中看到,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7日,注册资本1亿元,成都天府水城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900万元、持股49%,四川石化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出资5100万元、持股51%。
 记者了解到,成都天府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目前的股东是四川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延松。
 那么,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四川石化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是否与“中石化”有关呢?
 工商档案显示,四川石化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是2008年3月19日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3000万元,也是由四川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黄云,后于2010年7月变更成了吴晓刚。继续深查发现,深港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金为6000万元,由深圳市天宇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法定代表人原登记为黄云,后于2008年6月变更成了谭孝波。
 而深圳市天宇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是2007年4月10日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一家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几经股权变更,现在的股权结构是黄云出资950万元、王延松出资5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王延松。
 毫无疑问,黄云和王延松采取五层设立公司的方式,间接持有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60%的股份,黄久长其实在法律上并无股份。
 但是,熟悉黄久长的人讲,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所有关联企业的运作,没有黄久长的点头,任何人是不能决定的。但是,从工商登记来看,黄久长并不持有上述公司的任何股权,而他却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看起来,登记股东也许只是表面的、名义上的,幕后实际控制人却是黄久长。
 黄久长掌管的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与黄久长没有出资关系,黄久长却当上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其中有着怎样的隐情?
 本次虚假注册,四川省工商局是否应该直接撤销?地方政府部门的某些人在本事件中充当了什么角色?被圈进去的“中石化”是否获得了高利贷带来的高收益?“中石化”的股民对此是否享有知情权?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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