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益捐赠免税卡在了哪里

作者:于娜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09 20:36:22

摘要:个人捐款后索要捐赠发票,还可以获得个税减免?

个人公益捐赠免税卡在了哪里

开得了发票,办不了免税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于娜 北京报道

   个人捐款后索要捐赠发票,还可以获得个税减免?相信很多爱心人士对这个问题都会表现出一脸茫然。事实上,你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都可以按比例获得税收优惠。
    但是,当捐赠人去认真对待发票和免税时,却发现一些无奈:一些NGO无资格开免税发票,小额捐赠不好要发票,发票开了办理免税难等等。在全民公益的潮流下,以及随着微博公益、月捐计划、爱心团购等网络公益的扩大,公众捐赠免税难的问题越来越需要面对。
小额发票被“打包”
    北京网友小赵喜欢上了最低10元一份的爱心团购,花50元团购了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爱心包裹”。几个月后,小赵很想知道自己的捐款使用情况,他得到的解释却是“挂号信的邮寄成本分别是3.8元(本市)和4.2元(外地),100元以下的捐赠,开具和邮寄捐赠票据无法覆盖成本”。
    对此,小赵还能够接受,他表示捐款的目的并不是为抵税,但是一张捐赠发票的作用不仅仅在此,实际上还是有网友疑问月捐资金的去向,有的没收到发票和回馈的网友还产生了不平衡感。
    记者了解到国外公益行业对小额捐赠开发票也有限制,美国一般是10美元以下的捐赠不开发票,日本约定5000日元以上的捐赠才开发票,国内通行的做法是渠道捐款不一一开票,以爱心人士、爱心网友等为名集体开发票。如果有网友一定要单独开票,那集体发票就得废掉,重新开票无疑又增加了成本。
    香港仁人家园主席陈达文认为,要考虑NGO效率问题,一般100元以上捐赠才给发票,有的捐赠人是跟朋友一起捐,要开发票给亲朋看,并不是要拿去免税。也有公益人士提出,小额捐赠开票据没有下限,也没有多少成本。成本最后都是分摊的,捐10元成本是高,还有捐成千上万元的,平均下来成本占多少?
    “基于目前的情况,我们通常争取捐款人对成本的理解,如果捐款人提出一定要开具发票,我们也会开。实际上基金会对每一笔捐款都开了发票,小额的通常采用月底汇总到一张大票上。”一家公募基金会的相关负责人说。在寄送发票给捐赠人时,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大部分捐赠人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还有很多人没有索票抵税的意识。“现代公益应当倡导和鼓励公众的深度互动和参与,开票是与捐款人保持互动的一个基础接口,毕竟我们的理念是鼓励公众长期小额参与。”
个人免税知难而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个人捐赠最高可以抵扣30%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国内有包括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华民慈善基金会等近千家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个人若向“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四类机构捐赠可享受全额扣除。
    照此,当个人捐赠者去办理所得税抵扣时却遭遇各种困难。比如,很多时候是单位组织员工强迫捐款,直接扣工资,根本拿不到发票。拿到发票后,单位会计不愿意帮助办理代扣代缴,财务人员不熟悉办理的流程,如果自己去税务部门办,时间和精力成本太高。
    还有捐赠者不知道哪些公益组织可以开具捐赠发票,不知道哪些机构可以全额抵扣和限额抵扣,有人想捐赠给草根组织,但是草根组织没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还有人在拿到上个月捐赠发票的时候,单位的财务人员已经报过个税了,过期了就不能抵扣了。
    另外那些捐衣服、捐物品的捐赠者拿到发票就更难了。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在《慈善与免税研究报告》简称“报告”中提到,非货币捐赠税前扣除确定价值的原则为其公允价值,捐赠人若要取得免税发票,必须得先提供捐赠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但相关规定并没有对非货币捐赠包含的种类、哪些机构可以对“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哪些组织有权开具“公允价值”证明等进行规定。
    2005年,时任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的王振耀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500元,经过了十道程序,历实两个月他才拿到了免税50元的证明。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各个部门的财务人员对个人慈善申请免税的程序并不是很清楚,纳税人享受税前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困难,会使税收优惠制度的各项规定难于落到实处,无法真正起到促进公益捐赠的目的。
放宽限制规范监管
    金锦萍在“报告”中提出,按照国际惯例,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额一般规定为50%以上甚至100%,与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为年度利润总额12%相比,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相对较低,不利于鼓励个人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而且,现有税收政策中没有关于公益性捐赠超出扣除限额可以结转的规定,不允许个人或企业当年超过所得税抵扣限额的部分递延至下一年度,可能迫使捐赠者将大额财产分多年捐赠,这就无法满足一个大型公益项目的资金需求。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详细规定纳税人捐赠后申请税前扣除的程序。对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申报地点、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审核期限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参照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体制,完善和补足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程序。
    对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收据中应履行何种法律职责,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监管等,现行法律都未详细规定,这导致非营利组织在开具捐赠发票时有很大随意性,制度空间带来的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的弊端理应得到重视和纠正。
    “完善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公益性捐赠的范围,适度提高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完善非货币捐赠价值评估体系,允许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加强对于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的监管。”参加中华慈善百人论坛的公益界人士对此达成了共识。
    “没人告诉我去抵税,公益组织不是开了发票就完事了。”一位参与捐赠免税测试的志愿者说。他希望公益组织在享受捐赠免税权利同时,也帮助捐赠人更好地享受免税权利,“在开发票的同时,提示捐赠人免税怎么办,找什么人,走什么程序,这对于公益组织而言应该不会增加太多成本。”至于小额捐赠,能通过网络渠道公开透明,对公众有个交代,比如免费午餐项目,这样就算不开发票,公众也能放心把钱交给公益组织,即使不能一一寄信回馈,还可以发邮件、短信,归根结底基金会要养成信息公开的习惯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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