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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打假需要怎样的法制与舆论环境

作者:阿拉木斯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06 21:36:30

摘要:网购打假需要怎样的法制与舆论环境

阿拉木斯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网规研究中心主任

    如何正确理解网购平台及其责任?网购平台营造生态、成就千万网商、流通亿万网货、促进就业、拉动消费、铸造新文明。但当我们津津乐道于这一切时,也请同时理解网购平台的另一面:正因为是“散养”,且是虚拟化的,所以平台不可能对其上的网商、网货有很强的控制力,请不要把平台打假完全等同于网店打假!如果淘宝等网购平台仅仅是一家家网店,就不会有今天的电子商务服务业和新商业文明,也没有如此欣欣向荣的电子商务生态圈。我们不可以“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新商业文明带给我们惊喜与憧憬,但一定伴随着同样多的荆棘和挑战,希望能有更多的客观、冷静、辩证的思考和眼光!
    许多人注意到,当下关于淘宝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网商售假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一个经常被讨论的话题,淘宝等也因为常常因此被置于风口浪尖。虽然社会公众、政府部门、企业、媒体、消费者、网商看待这个的问题的视角会有所不同,结论也自然不一而足,但我认为,在认清这个问题前,几个基本的前提还是应该可以取得共识的。
网购平台并非卖家
    我们看到,淘宝等网购平台自身并非网商,并不在这个平台上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服务,不可以用对待卖家和商场的打假要求去要求淘宝。同时,我们也不可以把淘宝与现实生活中的苏宁、家乐福等商场、超市类比,因为苏宁电器中的某一个品牌企业卖出货物后,开的都是苏宁的发票,而判断卖家的主要标志就是发票的出具单位,而淘宝是不为消费者开这样的发票的。
    同样道理,我们还不可以把淘宝和卓越、当当、京东、凡客类比,这几家也基本都是处于销售者的地位,并因此出具发票,或者说,他们正是网上的苏宁、家乐福。
    所以,当我们发现淘宝上的假货时,至少不可以对待苏宁、家乐福、卓越、当当相同的态度去指责和要求它,最朴素的一个原因就是,淘宝无法控制物流,不可能像这些网上、网下的销售者一样去逐个辨识商品的真假和质量。
难与线下实体全对应
    除了苏宁、卓越这些商家外,还有没有可能和淘宝法律地位类似的主体?可能有人会举出像天意这样的卖场或农贸市场,虽然是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但一方面,毕竟物理的空间概念和关系与虚拟的空间关系还是大不相同的,问题还是出在不可能当面核实每一个信息与实体的一一对应上;而另一方面,淘宝提供的服务又远比天意这样的卖场复杂得多,如信用服务等,即便是线下的苏宁、家乐福,我们也没有看到类似的服务。
    也就是说,淘宝就是淘宝,无法找到和其性质与法律责任完全对应的线下实体。如果要归类,可以类比的只有线上的eBay、拍拍等,或者说,这是一类全新的只存在于网络上的经营主体。在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和要求上自然也需要新的眼光和态度。不可以简单地去移植、复制和粘贴。
仍是软件和信息服务
    无论是店铺工具软件、搜索软件服务,还是交易平台技术服务、广告服务、信用查询技术服务,这些服务的本质都是自主创新的计算机软件技术和信息范畴内的服务,即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信息服务中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信息本身具有明显的违法侵权性,淘宝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一般的常识辨识。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基本考虑,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关键词是“知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明知,否则不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有人会问,很多假货在淘宝上,大家都知道,他怎么可能不知道?但我要说的是,这里的假货需要打引号。只能说,对于有些产品,从信息上判断,确实有假货的嫌疑,淘宝和大家一样有权利怀疑其是假货,但一定要注意!“怀疑”不等于“知道”。
    在掌握确凿的证据之前,任何怀疑都只能停留在认识层面,包括淘宝在内,都无权采取任何实质措施。淘宝不是公安局、法院,无权采取任何调查取证手段和强制措施。就像我们不能看到一个衣衫褴褛的人就推断他一定是坏人一样,“以事实为依据”,以及“无罪推定”都是最基本的法制原则,违背了这些原则,包括淘宝在内,才是赤裸裸的侵权违法,是对法制精神与和谐社会的最大破坏。
    当然,还会有人说,既然怀疑了,就一家一家、一件一件去查实呗。知道吗,早在2008年,eBay就面临类似的指责,eBay当时的回应是,2008年eBay上约有2600万件商品,逐一检查可能需要一年的时间。那么,2010年淘宝上的商品数大概是多少呢?8个亿!
价格不是辨伪唯一要素
    也有人会说,上万元的高档手表,淘宝上只卖几百元,难道不可以判断是假货吗?对此,我们说,不仅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单纯凭借价格判断假货的法律依据,法律也没有给交易平台这样的授权,在2006年的一起“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中,法院完全没有接受持这样观点的原告的主张。当然,可能有人会说,那是因为淘宝影响太大了。但当我们翻到那些与淘宝无关的案例,如2005年的北京宇宙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宏征、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年的绫致时装天津诉亿贝易趣网商标侵权纠纷案;2008年在美国的蒂芙尼诉eBay案;2009年在英国的欧莱雅诉eBay案时,却吃惊地发现,法院的观点竟然十分类似,这难道会是巧合?!
    在2005年的北京宇宙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宏征、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易趣作为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提供者,不应对陈宏征在易趣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易趣网是一个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并非交易当事人。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是在信息经济时代发展条件下产生的,它是由专业网络服务公司设立的用于进行商品交易的虚拟交易空间,电子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提供者一般只提供在线平台作为交易市场,在这种交易平台上,不是网络公司代为用户办理交易事务而是由用户自己达成交易。易趣公司并不参与网上商品交易,不是网络交易主体。
eBay在英国胜诉的启示
    2009年5月,英国法院裁定eBay网站在欧莱雅假冒产品案的诉讼中胜诉,法院认为,eBay并不对该假冒产品的网上拍卖负有责任。该英高等法院表示,尽管eBay没有采取更多防范措施以防止假货的出现,但是eBay并没有主动鼓励假货的销售。根据eBay公司自己的记录,2008年在eBay上共完成交易27亿美元,其中有0.15%是假冒产品销售,约4万件。欧莱雅只是向eBay提起诉讼的法国化妆品商之一,但此前eBay在美国、法国和比利时的相同诉讼中均获得胜诉。
    eBay发言人尼古拉·夏普Nicola Sharpe解释道,eBay并不拥有拍卖商品实体,因此在网站上仅仅通过分析来分辨出所有商品的真假几乎是不可能的。夏普说:“合作是关键。我们不是专家,因此需要与产权所有者相互配合。”
    我们知道,商业环境是极其复杂的,当一个人买了两块高档手表后又想卖掉其中一块时,他是不需要向生产厂家申请许可的,这在法律上叫做“权利用尽”原则,而至于卖多少钱也完全是这个手表的主人说了算的;此外,鉴于商品代理、分销和进口渠道的复杂性,网络交易平台是不可能置身于其中去独自判定是非的。我们个人在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企业说自己就是在国内某品牌的独家代理,但真实情况到底如何,可能需要非常复杂的取证核实过程。
    再退一步,即便淘宝针对某某品牌设置了价格过滤机制,将2000元以下的该高档手表自动提前设置为假货,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售假者可能会马上把价格改变为2001元,堂而皇之地披上正品的外衣而获得更多暴利,这难道不成了处心积虑地助纣为虐了吗?
应客观看待相关法律责任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我们至今还找不到一起要求淘宝和eBay仅仅因为其平台上存在假货就承担责任的案例。反之,在国内有《侵权责任法》这样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国外,也有很多类似的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才承担责任的认定其实就出自1999年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对网站“安全港”原则的界定。也正是这一法律给当时众多迷茫的网站“松了绑”,直接促进了电子商务全球发展高潮的到来;而在欧洲,欧盟在其《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也明确规定:“各成员国不得对服务供应商设置广泛的义务,要求后者对其所传输、存储的信息进行监督,或要求其积极查找构成非法的有关事实和案情。”
    各国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为什么会在这个问题上如此一致?就是因为淘宝、eBay在法律责任和性质上决不是简单的网上苏宁、家乐福,也不是卓越、当当、京东、凡客,甚至不是网上的天意市场。对于其在售假和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中的法律责任,需要客观认识,任何盲目的类比和把问题简单化的想法都是错误的;由此而产生的任何错误指责或求全责备也都是不负责任的。
    既然我们在美国找不到一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利于eBay 的案例,也看不到更多不切实际的指责和要求,与eBay相比,作为提供免费交易服务的淘宝,我们怎么可以让它去承担更重的责任?!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于这样一个已经是世界第一网络零售平台的民族品牌,为什么我们不可以给淘宝一个至少不低于eBay的法制环境和舆论环境(eBay上不是没有假货,eBay发言人尼古拉·夏普称,2008年,eBay共删除210万件假冒商品,中止了3万多个卖家账户)?而非要置之死地而后快呢?这样做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又只会对谁有好处?!
    即便这些平台在内部管理上依然会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但这些第三方平台自身也正在尽全力努力消除网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诈行为,都是我们有目共睹的。毕竟我们大家都不想回到一个关掉淘宝、eBay和拍拍的时代,也不希望那些神奇的网商、海量且个性化的网货,以及足以让每一个中国人骄傲的世界级的网购数据和商业创新化为乌有。那么就请给予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各方共同努力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创造一个更和谐的新商业文明环境!
    2010年淘宝网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处理涉嫌盗版、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共计1400余万件,处罚会员共计59万次。其中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共计处理商品信息571.9万件,会员处罚共计58.4万次;主动监控的盗版类、侵权类商品信息共计837.4万件,会员处罚6300次。
    2010年,淘宝共接到1260万个维权电话,一次性解决率为86%,全年处理消费维权超过216万起,其中消费者申请维权涉及的金额为1.9亿元,维权成功涉及金额1.69亿元。淘宝客服等消费者保障部门也因此成为中国互联网界最大的维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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