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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设卡信贷资产转让

作者:杨佼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31 21:58:52

摘要:监管层设卡信贷资产转让

本报见习记者 杨佼 广州报道

   2010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以急件的形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在《通知》中,银监会明确提出,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时,要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三原则,并解释上述三原则“就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在首次提出洁净转让原则的同时,重申了整体性原则。
    “2011年新增信贷额度肯定会有一定的回落。”业内人士分析,在当前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收缩信号非常明确的前提下,银监会此举意在配合宏观调控,严控银行以信贷资产转让的形式,腾挪信贷额度,并突破全年的信贷总体目标。
    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叶永刚教授分析, 禁止银行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回购条款及禁止整体性拆分,实际上是通过控制货币投放量及削弱货币流动性的方式,来实现抑制通胀预期的目的,而这样一来,监管层将与银行利益之间产生矛盾。他预测,在政策趋紧的2011年,银行与监管层在信贷资产转让上,可能面临一场博弈。
信贷资产转让活跃
    武汉一家银行相关人士介绍,以往,进入年底后,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就会随之活跃,因为各家银行的额度已基本用完,急需通过转让获得新的额度。而2010年又恰遇宏观政策从积极转向稳健,一些前期放款太猛的银行额度已非常紧张,“前几个季度大家都舍不得把资产转出去。”他说。
    据北京安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陈业介绍,国内的信贷资产转让最早出现在1998年, 2005年监管部门正式发文推出试点,信贷资产转让从此走向前台。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后,这一工作被迫停止下来。“不过,私下的交易还是一直在进行,而且还比较活跃。”陈业介绍。
    2010年9月25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签署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至10月26日,已经有34家银行签署了该协议。《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国内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正式进入阳光化的阶段。
    实际上,在上海银行间贷款交易市场启动之前,北京金融交易所、天津资产交易所已经抢先成立,并且达成了数笔交易,深圳的贷款交易平台也已于数年前成立,由此可见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的活跃。“不过这都是区域性的,也缺乏监管、运行细则,更多的还是场外交易,所以很多数据并不透明。”陈业介绍。
    资料显示,早在2010年9月初,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便成功完成信贷资产首次二级市场交易。9月20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宣布,该所已厘定清晰的信贷资产交易规则。同时在北金所面市的,还有金额达98.8亿元的10个信贷资产。在上海的《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签署暨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启动仪式上,有5家商业银行通过交易转让系统达成贷款转让交易,金额约9000万元。
    武汉大学叶永刚教授介绍,信贷资产转让类似于同业拆借,其实质就是金融机构的再融资行为,一般都是大银行向中小银行以及信托、财务公司转让,属于近年从国外引进的金融创新产品,不过目前银监会只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转让。当转让方需要收回资金或进行收益更高的贷款,却又存在资本约束或信贷额度限制时,一般会选择将贷款转让出去,从而使其贷款额度变得更为宽松,而中小银行可以通过转入资产,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信贷资产转让颇受欢迎。
银监会立规堵截
    信贷资产转让虽然对贷款转让双方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事,但于监管部门而言,却一直是一个颇为头疼的问题。
    陈业介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贷款转让都是私下进行的场外交易。据了解,此前,贷款转让时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买断式,一种是回购式,还有一种是“双买断式”。而其中双买断式,又被当做逃避监管的常用手段。
    中国银行业交易商协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介绍,所谓双买断式,就是在转让时,转让银行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还另行签订回购协议,即在贷款“转让”到期后,又从受让方手中买回该笔贷款。这样一来,转让方因为该笔资产已经转让,因而就可以将其从资产表中转出,而受让方因为自己并非真正持有该笔资产,也就不将其列入资产表中。因此,贷款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就变成了银行腾挪信贷额度、逃避监管、非法套利的手段,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银监会在2009年也曾出台过类似的文件,但收效并不理想。
    不过,上述情形已经遭到了银监会的封杀。陈业分析,银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提出的洁净转让和真实转让原则,严禁签订任何隐含的回购性协议,就是针对上述情况而来。贷款转让后,转出方应当在其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则需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并且与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这些规定断了通过所谓贷款转让逃避监管的后路。”他说。
    不过,据叶永刚分析,《通知》规定不允许签订回购性协议,还有更深层次的用意。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11月末,全年新增信贷额度已经超过全年总目标的7.5万亿。“估计全年总体额度可能在8亿左右。”与此同时,央行近期多次加息,以及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释放出的2011年货币政策收缩的信号表明,2011年新增信贷额度可能会低于2010年。在此背景下,银监会的上述规定,有配合宏观调控的意味。
    “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整体性转让就是意味着不能拆分转让,而拆分之后,比整体转让好卖多了。这就增加了货币的流动性,整体性转让,如果是金额较大,接盘者如果是中小银行,一口吃掉是有困难的,这样一来,监管部门配合宏观调控的目的也就实现了。”叶永刚说。
    而陈业分析,在2011年货币政策从紧已无悬疑的情况下,贷款转让时的回购性协议,可能成为银行腾挪额度并突破全年信贷额度目标的手段之一,而这正是监管部门所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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