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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不再是花瓶!证券基金从业新规突出独董的“独立性”, 最多在2家机构任职

作者:贾谨嫣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11-23 00:23:51

摘要:11月20日,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独董不再是花瓶!证券基金从业新规突出独董的“独立性”, 最多在2家机构任职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11月20日,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独董不独”是资本市场普遍现象,独董制度曾一度因缺乏独立性而被市场诟病。《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中对独立董事设立的相关条款有着特别规定,对独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作出重点说明。至此,独董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将迎来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董监高的制度来讲,之前的行政审批为主,修改后改为以备案制为主,同时调整放宽了任职的相关标准,突出了从业经验的重要性。一是与时俱进,让人才多维度进一步被认可,另外一方面优化加速了行政审批流程。

董监高新规出炉

据悉,《管理办法》共五十六条,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管理、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约束;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

除此之外,监管层还加大了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力度,主要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基本任职部分条件得到优化,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要条件,允许具备一定专业经历和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针对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

《管理办法》亮点颇多,比如在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任职程序和条件方面,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在明确职业规范方面,如强化利益冲突管理,要求相关人员不得违法投资,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等。

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林晓征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部专门规范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规章,着眼于提升行政监管效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经营机构加强对人员内部管控。

“独董将独”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中明确董监高人员的基本职责,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同时强化利益冲突管理,明确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独董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管理办法》要求,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基金行业是人力资源密集行业,董监高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直接影响投资者权益,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合规水平对于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董事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中对独立董事设立的相关条款有着特别规定,对独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作出重点说明。这意味着,资本市场将迎来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时代。

除此之外,《管理规定》中对独立董事声明有了进一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要求拟任人提供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并作为备案材料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声明应当重点说明拟任人是否存在6类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其中包括,最近3年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与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在与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呼吁更新上市公司独董制度

券商、基金独董制度的更新后,下一步会否更新上市公司独董制度?实际上,A股市场中,独董的聘请与任命由大股东说了算。因此,市场人士呼吁,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优化应从制度着手,将推荐、任免的权力从大股东处收回,并统一进行规范管理。

谈起上市公司独董制度还要追溯到2001年,前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出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并力推A股市场引入独董制度,随后8月21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

其中规定,独立董事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然而过去19年时间里,A股频发“独董不独”“独董是花瓶”的热点事件,引发市场讨论与反思。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原则上任何人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华夏时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2日,A股市场共有12837名独立董事,有25名人员在5家(含)以上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其中,刘伟在12家公司任职独立董事,任职公司最多。其目前任职公司为渝三峡A(000565.SZ)、启迪古汉(000590.SZ)、万里扬(002434.SZ)、金字火腿(002515.SZ)、祥鑫科技(002965.SZ)、炬华科技(300360.SZ)、万隆光电(300710.SZ)、ST昌鱼(600275.SH)、涪陵电力(600452.SH)、ST宏盛(600817.SH)、如通股份(603036.SH)、正川股份(603976.SH)。

记者注意到,Wind数据显示,根据2019年报数据,刘伟任职12家上市公司独董职务的年薪总额为63.95万元。

长航凤凰董秘李昊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将原则上任职不超过5家的独董要求降低至硬性规定3家,以保证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与独立性。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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